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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錯標價格之消費爭議

作者:浩新

法學領域 - 2020/11/2 下午 02:04:14瀏覽數:1997

文章引言摘要

現代社會網路購物盛行,電子商務平台上誤標價格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2009年戴爾公司發生數次筆記型電腦、液晶螢幕等產品於其購物網站上所標示價格低於售價數萬元,湧入大量網友下單,事後戴爾公司卻表示其尚未對該等訂單表示接受,引起消費者不滿

壹、 前言
現代社會網路購物盛行,電子商務平台上誤標價格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2009年戴爾公司發生數次筆記型電腦、液晶螢幕等產品於其購物網站上所標示價格低於售價數萬元,湧入大量網友下單,事後戴爾公司卻表示其尚未對該等訂單表示接受,引起消費者不滿。此等誤標價格事件,足供吾人探討民法契約成立、意思表示錯誤等基礎法律原則,本文將介紹相關爭議及見解。
貳、 主要爭點
此類爭議所涉及之爭點主要可分為下列二個層次:
一、 電子商務平台之賣方所提供之資訊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
二、 若認屬要約,則其得否撤銷該錯誤之意思表示?是否應考量相對人之因素?
參、 戴爾案判決
一、 關於第一個爭點,涉及契約究竟是否成立之層次,在法院間容有不同見解。
(一) 有認為電商平台之資訊提供已屬「要約」 :
「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二) 亦有認為其應屬「要約之引誘」 :
「查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二、 倘肯認賣方之網站資訊屬要約者,則是否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將其予以撤銷?
前述(一)之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戴爾公司為國際知名之電腦公司,衡諸其商譽、規模等,實難想像會有在網站刊登錯誤之情事發生,然其卻於短期內連續發生二次標價錯誤事件,「非但有違常情,且與被告公司之商譽差距太大」。並指出:「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肆、 學說見解
一、 要約或是要約引誘?
關於此等電商、網購平台上,賣方所提供之資訊,究屬要約或僅為要約之引誘,學說有認為,原則上如網站中有使訂購者得確定商品之外觀、規格、型號以及售價,同時訂購者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者,銷售者提供之商品訂購選單因足以呈現契約必要之點,應屬要約之表示,而於訂購者以滑鼠或按鍵圈選或勾選者即為承諾之表示。 。
惟較多數見解 則認為,此等網頁標價,並非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貨物標定賣架陳列」,蓋出賣人多僅係提供該等商品圖片供消費者參考,似難認有受該等商品圖片展示行為之拘束,而企圖與「所有」看見該圖片而欲訂購商品之消費者成立契約之意思,故此等於網頁以圖片標定價格的行為在性質上應屬於要約之引誘。而在德國法 上,考量誠信原則與交易習慣,在尚未卻認自身供貨能力與客戶支付、信用能力以前,企業經營者顯無將契約是否成立之決定權交由網頁瀏覽者的意願。
近來則有學者 指出,在此等典型的網購中,消費者所簽署的契約有二種,一為購物網站或是電子商務平台之服務契約,也就是消費者加入網站會員時所同意之銷售條款;二則為商品之買賣契約。若仔細觀察目前各大網購、電商平台之服務契約,多有條款明文告知消費者,會員於下單後,系統將發出自動通知信,但其並非訂單確認通知,賣方仍有決定是否接受訂單之權利。以此等商業模式及交易框架看來,網頁標價應僅為要約之引誘。
二、 得否撤銷意思表示?
而縱認為該網頁標價屬於要約,其是否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向來民法第88條之「過失」認定標準,有「重大過失說」、「具體輕過失說」、「抽象輕過失說」等見解,依法條文意,似僅需考量表意人單方面之過失即可,然亦有見解指出,意思表示撤銷之重點並非過失之輕重,而應在個案中利益衡量,如錯誤係因相對人之行為引起,或錯誤於相對人至為顯然,則除有特殊情形下應認「非由於表意人之過失」。 。
晚近則有學者提出,應考量當下資訊科技水準與成本效益後,客觀判斷購物網站是否有「合理內控機制」。 。
伍、 結論
在現代新興交易模式興起的同時,法律之適用除了消費者之保護外,亦需充分了解賣家所採取商業契約之架構及其風險,具體衡量雙方利益,以免面過度偏執於一面,而有害整體社會利益。網頁錯標價格之消費爭議,值得吾人進一步思考。


關鍵字:要約、要約引誘、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標價錯誤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1] 林誠二,網路購物中錯誤標價衍生之法律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86期,200912月,頁10-11
[1] 吳瑾瑜,〈論網站標價錯誤之法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187期,201012月,頁43
[1] 吳瑾瑜,前揭註4,頁45-46
[1] 張永健,《社科民法釋義學》,20208月,頁346-348
[1]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0142月,三版,頁278-279
[1] 張永健,前揭註6,頁35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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