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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有賺有賠,投資前請詳閱相關財務業務文件 —論財務預測之性質及公司負責人之更新義務

作者:曾巧儒

法學領域 - 2020/6/1 下午 02:51:50瀏覽數:787

文章引言摘要

證券價格係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未來可能之發展以及證券市場上之供給需求等情形,而非實體商品價格。

壹、 前言

證券價格係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未來可能之發展以及證券市場上之供給需求等情形,而非實體商品價格。因此,投資人僅得藉由公司所公布之財務報告以及財務業務等文件,以判斷公司狀況,進而作成投資決策。觀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故為保障投資人之利益,依據本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惟財務預測是否為本法第20條第2項規範客體,實務見解以及學說見解眾說紛歧。本文將介紹相關見解,供讀者作為答題之參考。

貳、 案例事實

甲公司向來是國際上筆記型電腦代工訂單市佔率高之廠商。近期市場即將發布新產品,故甲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發佈利多之財務預測。然而,武漢疫情導致全球失業率節節升高,進而嚴重影響筆記型電腦之市場需求,甲公司代工訂單不如預期。甲公司董事長A及總經理B並未即時更新其所發布之財務預測,而投資人C因為信賴甲公司之財務預測而購入甲公司之股票。嗣後,甲公司訂單減少,財務狀況大受影響,導致甲公司股票連日跌停。試問,投資人C得否向甲公司董事長A及總經理B求償?

參、 爭點聚焦

一、 財務預測是否為足以影響理性投資人重要投資決策之重大消息?

二、 公司負責人是否負有更新或是更正財務預測之作為義務?

肆、 爭點解析

一、 財務預測之性質

若財務預測屬於足以影響理性投資人重要投資決策之重大消息,則依據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對於財務預測不得有虛偽隱匿之情事,若違反此規定,則發行人及負責人應依據本法第21條之1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整理相關實務及學者對於財務預測性質之見解,論述如下:

(一) 實務見解

1. 財務預測為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大消息

財務預測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促使公司即時揭露其財務資訊,俾投資大眾及內部人對等運用資訊,不致因資訊公開透明度之差異影響投資人之判斷。是財務預測雖有高度之不確定性,但在證券市場中,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狀況,乃投資大眾所欲知悉且對其投資意願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財務預測變動自屬所謂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2. 影響財務預測內容之因素眾多,故僅供理性投資人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

財務預測涉及判斷人之專業素養、景氣變化、各種不特定之因素,因不同人之判斷可能發生不同結果,須待時間驗證,任何人無法擔保預測準確,財務預測僅供參考,為任何投資人應有之認知,故非「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如果財務預測不準,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性質即非「預測」,而係擔保。

(二) 學說見解

1. 財務預測為投資者評估被投資者未來經營績效之參考 ,即使被投資人之財務預測僅為預測性質,公司未必能達成預測目標,但仍無損於其為投資人投資決定的重要參考資訊之一 。

2. 財務預測係公司經營階層對於公司未來財務狀況所為之預測

財務預測若係依據當時可得資訊所為之合理預測,縱使日後失準,也不應課以公司負責人民事、刑事責任。然而,若非基於過去與現有資訊之合理基礎所得推論,即屬誤導投資人之不實陳述,而該當證券詐欺之不法行為。

(三) 本文見解

縱使財務預測內容受到製作者之專業素養及景氣變化等影響,而僅供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之參考。然而,公司負責人及編製者不得使用錯誤之資訊製作財務預測,否則有違反本法第20條第2項之虞,應依據本法第20條之1對於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公司負責人之作為義務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否包含對於財務預測報告之更新,涉及公司負責人是否應負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本法第20條之1之損害賠償責任。

1. 實務見解

臺灣採自願式財務預測揭露制度之立法精神,公司負責人是否更新財務預測,得基於其自主性之評估而決定 。

2. 學說見解

財務預測係對公司將來發展進行預估,且公司主動公布財務預測,則應當注意其所引用之資訊是否為編制財務預測時之最新資訊,不能託辭其僅知過時資訊而不知更新資訊,因此引用過時資訊對公司未來做有利預測,事後再以財務預測均有記載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警語加以卸責 。

3. 本文見解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善良管理人義務應包含即時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避免投資人誤信基礎假設已經變更之財務預測,或是於發生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事件後,仍信賴公司負責人前所發表之財務預測,而為不適當之投資決定。

伍、 結論

甲公司所發布之財務預測屬於本法第20條第2項之財務業務文件,而董事長A及總經理B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有即時更新之義務。董事長A及總經理B未即時更新,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本法第20條之1第1項對於投資人C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字:證券交易法、財務預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更新義務

[1] 關於財務預測性質之重要實務見解,請讀者閱讀之。
[1]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6號刑事判決。
[1]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85民事判決。
[1] 洪秀芬,〈財務預測之性質與不實責任——兼評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字第二三五八號民事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6期,2007年7月,291頁。
[1] 洪秀芬,前揭註4,292頁
[1] 莊永丞,〈財務預測與證券詐欺知交錯與平行時空〉,《臺大法學論叢》,47卷4期,2018年12月,2239頁。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1] 洪秀芬,前揭註4,295-2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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