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還範圍(§182)
- 善意受領人(§182Ⅰ)
第 182 條第1項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 善意受領人之意義
- 善意受領人僅須返還現存利益
- 「受益後之整體財產」如何計算?
【案例探討-4】餐廳甲誤將價值1萬元的高級料理端給未點該項餐點的乙,被善意之乙全部吃光。
依民法第181條前段,乙應返還之客體為該高級料理;惟高級料理已被乙吃光而不能返還,依同條但書,乙應償還其價額1萬元。如乙本來即有食用該種高級料理之經濟計劃,則乙吃了該項端來的高級料理,同時也節省了購買該項高級料理之支出,應認為乙所受利益仍然存在。此時,乙應償還其現存利益1萬元。 惟如乙本無食用該種高級料理之經濟計劃,則乙吃了該項端來的高級料理,對乙來講毫無任何獲利可言,應認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此時,乙現存利益為0,免返還義務。 |
【案例探討-5】甲擅自雇工整修乙的房屋,但乙正打算將該屋拆除。
依民法第181條但書,乙應償甲整修房屋之費用。惟乙本無整修房屋之經濟計劃,則甲擅自雇工整修乙的房屋,對乙來講毫無任何獲利可言,應認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此時,乙現存利益為0,免返還義務。 |
【案例探討-6】甲擅自為乙清償金錢債務,但乙其實得主張時效抗辯。
依民法第181條前段,乙應返還其債務消滅之利益。惟乙本得主張時效抗辯,則甲擅自為乙清償,對乙來講毫無任何獲利可言,應認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此時,乙現存利益為0,免返還義務。 |
【案例探討-7】甲擅自為乙清償金錢債務,但乙其實本來沒打算還錢。
依民法第181條前段,乙應返還其債務消滅之利益。乙雖本無還錢之計畫,惟還債為乙法律上之義務,甲擅自為乙清償,亦使乙免於被其債權人執行之風險,故應認為乙所受利益仍然存在。此時,乙應返還其債務消滅之利益予甲。 |
- 「假設未受益時之整體財產」如何計算?
- 為取得該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例如締約費用、過戶費用、仲介費用。
- 保存該利益之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例如飼養犬隻的飼料費。
- 受領人因持有該利益所受之損失。例如不當得利受領人受領他人之非債清償後,因而拋棄擔保、將債權證書毀棄、或致使自己對於真正債務人之債權罹於時效。
- 計算「假設未受益時之整體財產」時應注意,下列費用或損失不得加回:
-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受領人向第三人支出之費用。例如甲未經乙授權,將乙所有之土地出租給惡意之丙,乙向丙主張不當得利時,丙不得主張扣除向甲給付之租金。或是甲盜乙之物,將之處分給善意之丙,乙遂對丙行使第949條之權利並向丙主張不當得利,此時,丙亦不得主張扣除自己向甲給付之價金。(但如有第950條之情形例外。)
- 返還不當得利之費用。蓋依民法第317條之規定,清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受領該利益雖有造成損害,但其損害原因與善意信賴有法律上原因無關者。例如受領標的物為小狗,而受領人的地毯被小狗咬壞。此時,由於無論取得小狗有無法律上原因,小狗均可能咬壞地毯,故受領人於返還小狗時,不得主張扣除咬壞地毯之損失。[2]
- 受領之利益為金錢時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