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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契約—加盟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廖啟彣

作者:國考研究計畫

法學領域 - 2019/12/31 下午 01:24:56瀏覽數:1030

文章引言摘要

可知加盟模式持續增加,其對於加盟契約之爭議處理日漸重要。故本文無名契約系列的第一篇章,即與讀者一窺加盟契約之面貌。

無名契約—加盟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文 / 廖啟彣
律師高考及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民法組碩士班;志光公職講師
 
壹、前言
現今臺灣社會中,多數人所依賴之便利商店系統(如全家、統一超商等),多半是透過加盟模式成立的,其他又如餐飲、藥妝,或大大小小的消費性商店,也都是透過加盟模式來經營,快速拓開營業範圍,深入臺灣人的食衣住行中。且參照「2018年度台灣連鎖店年鑑」,主要調查民國(下同)106年連鎖品牌發展情況為主,不包括餐車攤販型品牌,以擁有三家店之連鎖品牌為基本對象,該年鑑調查結果為,連鎖總部數2,781家,總店數為104,959店,比起前一年總部數增加1.5%,總店數成長率為2.5%[1]。可知加盟模式持續增加,其對於加盟契約之爭議處理日漸重要。故本文無名契約系列的第一篇章,即與讀者一窺加盟契約之面貌。
 
 
 
貳、加盟契約之意義與其必要之點
一、加盟契約意義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加盟處理原則),對於加盟關係之定義為:「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而學者向明恩亦認為[2]加盟契約內容上具有兩個特點:
 
(一)強調加盟體系外觀之一致性及營業規格之標準化,則需依賴加盟業主對加盟者之經營有指導控制之權利及協助之義務。
 
(二)加盟者透過支付一定對價後,向加盟業主取得使用商標,服務標章或專門技術(Know-How)之授權,再進行商品販賣或其他事業經營之持續性權利。
 
二、必要之點
 
瞭解加盟契約之定義及內容後,再來看到加盟契約的必要之點為何,首先於加盟契約中,如加盟業主與加盟經營者間為無償之約定,實為難以想像[3][4],是以加盟費用或權利金為必要之點自屬當然,非本文所論範疇。而本文僅就「商標授權」與「加盟業主之指導與監督」是否為必要之點而分述之。
 
(一)商標授權
 
依據加盟處理原則規定,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須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給予加盟經營者審閱。蓋就關於使用其商標以及使用著作權或專利權,為從事加盟事業一點,乃加盟業主擴張事業版圖,與加盟經營者借用品牌進而獲利,不可缺失之一環。且學者游進發[5]亦認為現行智慧財產權法中之有名契約法,與加盟契約法構成關於無體財產權授權使用之體系。
 
(二)加盟業主之指導與監督
 
依據加盟處理原則規定,加盟業主須提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以及「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予以加盟經營者。蓋加盟者欠缺相關專業認知識,縱使有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授權,仍無法順利從事加盟事業。且相對而言,對於加盟業主來說亦同等重要,乃如因加盟者無法順利從事加盟業務,可能導致品牌聲譽受到波及,進而影響加盟事業整體之發展。故而加盟業主之指導與監督亦為加盟契約的必要之點。
 
又學者向明恩亦將此點稱為加盟業主之經營推進義務或稱協助義務[6]。
 
 
 
參、加盟業主與加盟經營者之義務[7]
學者楊宏暉針對加盟業主與加盟經營者各自之義務有詳細之說明,本文僅就義務類型為臚列。
 
一、加盟業主之義務
 
(一)體系建立義務
 
授與智慧財產權使用權
移轉開業經驗與必要資訊
協助建立加盟店
加盟方案之品質與試驗
(二)     推進經營義務
 
協助義務
資訊義務及建議義務
廣告行銷義務
市場觀察及加盟方案續造義務
採購利益義務
(三)     保護義務與忠實義務
 
區域保護義務
競爭保護義務
二、加盟經營者之義務
 
(一)     建立加盟店義務
 
(二)     對價支付義務
 
(三)     採購義務
 
(四)     推進銷售義務與經營義務
 
(五)     參與進修義務
 
(六)     遵從指示義務
 
(七)     報告義務
 
(八)     保密義務
 
(九)     不為競業義務
 
(十)     協力義務
 
 
肆、結論
就上述有關加盟契約中,加盟業主與加盟經營者之權利義務實為複雜,於現行民法應如何適用,實有混合契約類推適用說[8]與純粹非典型契約說[9]之爭。學者游進發亦認為當民法典中有名契約,有無法處理之契約類型時,立法者即得計畫將新態樣的無名契約典型化,且需注意典型化契約之特徵,但並非謂將所有特徵均放置在定義規定中,而只須將必要之特徵,亦即必要之點,放置在定義規定之中[10]。是以加盟契約之特徵,即在於前述所論的必要之點,加盟經營者以支付加盟金(授權金等),取得加盟業主授予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以及其對於加盟者所負之監督、指導義務。
 
 
 
[1] 台灣連鎖加盟協會,http://www.tcfa.org.tw/asp/left_main.asp?act=anndetail&sn=9194119&class=5,(最後瀏覽日108年11月6日)
[2] 向明恩,加盟契約在臺灣司法判決帶來之民事爭議──從加盟契約之目的出發,月旦法學雜誌,2015年3月,頁139-140。
[3] 遊進發,無名契約典型化之因素,高大法學論叢,第13卷第1期,頁44。
[4]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亦規定,所謂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5] 游進發,無名契約典型化之因素,高大法學論叢,第13卷第1期,頁46。
[6] 向明恩,加盟契約在臺灣司法判決帶來之民事爭議──從加盟契約之目的出發,月旦法學雜誌,2015年3月,頁
[7] 楊宏暉,從加盟契約的特性初探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中正財經法學,2012年7月,頁
[8] 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9] 王文宇,非典型(商業)契約的漏洞填補_論任意規定與補充規定的擇用,月旦法學雜誌,2009年1月,頁122。
[10] 游進發,無名契約典型化之因素,高大法學論叢,第13卷第1期,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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