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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三重劉得滑到底要不要上班!?/曾巧儒

作者:國考研究計畫

法學領域 - 2019/12/31 下午 01:20:55瀏覽數:814

文章引言摘要

政府機關的公務員或是各地學子們自然是得以根據地方政府發布的消息而放颱風假。然而,廣大的勞工們是否亦得據此而主張颱風假期,不去上班呢?若是部分的勞工仍然去上班,那麼其工資應如何計算呢?筆者將就此為文探討相關勞工權益的議題。

颱風天,三重劉得滑到底要不要上班!?
文 / 曾巧儒
律師高考及格、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一、前言
每次看到颱風來襲的新聞播報,總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矛盾地希望颱風的影響規模可以達到放假的程度,但又不至於造成任何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因而於颱風侵台的前夕,都會守在電視機前或是盯著手機螢幕,緊張地等待地方政府宣布是否放假的消息。政府機關的公務員或是各地學子們自然是得以根據地方政府發布的消息而放颱風假。然而,廣大的勞工們是否亦得據此而主張颱風假期,不去上班呢?若是部分的勞工仍然去上班,那麼其工資應如何計算呢?筆者將就此為文探討相關勞工權益的議題。
 
二、案例事實[1]
三重劉得滑於燒臘快餐店擔任櫃台人員,適逢颱風逼近前夕,三重劉得滑從新聞報導得知隔日無須上班,雖然欣喜於多得颱風假期,然而,三重劉得滑亦疑惑基於其勞工身分,是否亦得隨著政府所宣布之颱風假而不需要上班?若需要上班,三重劉得滑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三、爭點概述
(一)若三重劉得滑未於颱風假上班,是否為曠工之情形?
 
(二)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於颱風假上班?雇主有無注意義務之存在?
 
(三)颱風假之工資是否加倍發放?
 
四、爭點分析
(一)若三重劉得滑未於颱風假上班,快餐店老闆不得認為三重劉得滑有曠工之情形
 
相關主管機關作成之函釋認為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實因為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得不發放工資[2]。故本件如三重劉得滑由於颱風襲台而未上班,快餐店老闆不得視為曠工,亦不得強迫三重劉得滑以事假處理。相對地,老闆就此得不發放當日工資。
 
(二)快餐店老闆得因業務性質之需要,要求三重劉得滑於颱風假期間上班
 
若依據雇主之業務性質需要,欲要求勞工於颱風假日上班,應事先徵得工會同意,若無工會,應經勞資會議許可,此得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四點之規定[3]。是以本件快餐店老闆應事先徵得工會的同意,若無工會,應經勞資會議許可,始得要求三重劉得滑於颱風假日提供勞務。若燒臘快餐店因颱風襲台發生致三重劉得滑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五點之規定[4],快餐店老闆應即採取足以保障三重劉得滑安全之必要措施。
 
(三)颱風假之工資發放標準,依據快餐店老闆與三重劉得滑訂立之契約而定
 
三重劉得滑與雇主間成立勞動契約,係雙務契約。依據我國民商合一制度,於債編各論中,相關僱傭契約或是勞務契約所未規定者,應回歸總則編規定之適用。是故,由於颱風來襲導致三重劉得滑無法上班,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之規定,免除三重劉得滑給付勞務之義務。次按民法第266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快餐店老闆以及三重劉得滑之事由,致三重劉得滑無法給付勞務者,亦免除快餐店老闆為工資之對待給付之義務。
 
然而,另有實務工作者認為,按民法第26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原可不發工資(消極不作為),然若以月薪或週薪等約定,因颱風而未到班,雇主即不發當日薪資,已非「不發」工資之消極作為,而應解為「扣發」工資或「扣除」工資等積極作為,然就此即未能符合雙方之勞動契約[5]。則依照此見解,若三重劉得滑已與快餐店老闆約定給付薪資之方式為月薪,則縱使因為颱風襲台而致使三重劉得滑無法服勞務,快餐店老闆亦不得扣發或扣除颱風假日之薪資,其應依原契約所訂定之內容,給付月薪予三重劉得滑。
 
五、結論
關於政府宣布之颱風假,勞工是否仍需要給付勞務之爭議,可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四點之規定,由雇主及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協議決定之。然而,對於颱風假期間之勞工工資之給付,仍存在諸多爭議,建議雇主與勞動工作者宜於勞動契約內事先約定之,方不致於發生爭端。
 
 
[1] 案例事實為筆者自擬,並未指涉任何實際事件。
[2] 內政部76.3.20臺內勞字第487138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經政府有關機關宣布停止工作期間,勞工工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勞委會80.7.12臺勞動二字第17564號:「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家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3]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四點之規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4]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5] 蔡瑞麟,「颱風假工資危險負擔之法理—略論月薪者工資危險依法應由雇主負擔」,2015年10月,281期,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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