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社會中的互動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人們可能會因為正常的生活舉動被認定是幫助犯,而牽扯上其他人的犯罪,這時是否應該處罰這些幫助犯呢?這就是中性幫助犯的問題了。對於中性幫助犯之問題,不論是德國或我國都多有討論,目前我國通說認為中性幫助犯是以主觀角度去判斷客觀上可否歸責,也就是藉由幫助故意來判斷行為是否具備客觀歸責性。更詳細的判斷標準是:依行為人主觀區分「確知」與「懷疑可能」正犯進行犯罪兩種情形來討論是否具有犯罪關聯性,若行為具有犯罪關聯性就可以歸責給提供幫助之人。這麼說來有些模糊抽象,以下就以幾個案例思考在遇到中性幫助犯爭點時該怎麼進行答題吧!
一、案例思考
(一)車手領錢案
甲為以正常公司營業遮掩不法經營的詐騙集團首腦,為避免自己在領取犯罪所得被逮捕的風險,在報紙上刊登尋求跑腿兼職人員一職。乙見廣告刊登內容前去應徵,並答應為甲持各帳戶領錢。乙雖然知道詐騙集團常有車手代為領取金錢之情況,但是認為甲有正常的公司業務、並在公開的報章徵人,雖有懷疑但也認為縱使領的是犯罪所得也無所謂,仍替甲領錢。
(二)鬥毆賣刀案
一日甲、乙互看不順眼,二人在路邊叫了一群朋友進行鬥毆,在鬥毆中甲因為殺紅了眼想給乙致命的一擊卻苦無工具,於是進入一旁的雜貨店買菜刀,雜貨店老闆丙在明知外面甲乙二群人在進行鬥毆且甲大喊要殺了乙的情況下,仍然將菜刀賣給甲,甲持刀捅向乙的心窩致乙死亡。
(三)送便當案
甲從事暴力討債,將債務人乙押至空屋中關進狗籠。甲向附近的便當店訂購便當,店員丙外送便當時無意間看到乙被關在狗籠中,但因為不想惹麻煩持續幾日都還是送便當給甲。
(四)送貨員案 [註1]
甲為一工廠之老闆,為節省成本而未依法製造產品、處理工廠廢棄物,乙雖然明知甲上述違法行為,仍然為甲載運工廠原料、廢棄物。
(五)幫助逃稅案 [註2]
甲欲逃稅而打算將錢匯往外國,乙銀行正好有提供將錢匯往盧森堡的匯款服務,在明知甲要避稅的犯罪計畫下,乙銀行仍幫甲匯款至盧森堡以逃稅。
二、解題模板
(一)中性幫助犯爭點之討論階層
對應德國與我國的不同學說,中性幫助犯之爭點會在不同階層進行討論。從幫助犯之構成要件來看,除了主觀上需具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還需具有幫助行為,至於幫助行為是否需與正犯之故意不法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仍有爭議,通說採取肯定的說法。因此幫助犯之成立需具有主觀之幫助故意、客觀之幫助行為,且其行為與正犯之不法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回歸中性幫助犯的問題,有認為是欠缺幫助故意之主觀要件,又或是因欠缺社會相當性而阻卻違法。然而目前多數學說多將中性幫助犯歸類於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的問題。因此在作答上,中性幫助犯的爭點記得在客觀歸責層次檢討。
(二)學說爭議的提出
雖然認定中性幫助犯是客觀歸責的問題,但如何去判斷仍然有不同的學說。答題上可以針對中性幫助犯之可罰性,分為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去討論 [註3]:
1.肯定說:
此說肯定中性幫助犯之可罰性,認為行為人若認識透過自己日常生活行為足以提高他人犯罪風險,就不能主張犯罪結果與自己行為毫無關聯。此說學者認為日常生活商業行為也應該受到幫助犯禁止規定的約束,不因行為自由、職業自由而正當化其幫助行為。
2.否定說:
此說否認中性幫助犯之可罰性,認為中性幫助行為若未逾越允許的程度,即未創造出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犯罪行為客觀上不可歸責於其幫助行為。此說學者認為因為日常的中性行為未對受威脅的法益增加法律上重要的危險,因此未破壞法和平性;且行為自由、職業自由、中性幫助犯提供的助益與所產生的危險相較,前者顯然優於後者,因此,此類行為未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
3.折衷說:
此說認為應區分「對正犯之犯罪決定欠缺特別認識,但不排除有可能發生犯罪結果」(懷疑可能)與「提供者認識正犯之犯罪決定」(確知)二種情形。前者基於每個人都可信賴他人不會故意犯罪,可以依信賴原則排除客觀歸責。至於後者情形,在提供之參與具有「犯罪關聯性」時,為可罰的幫助犯。具有「犯罪關聯性」之情況,即是中性幫助行為雖為合法行為,然一旦扣除掉正犯的犯罪行為,提供助力行為沒有其他意義的情況。
4.上述各說評析:
在採肯定說之下,肯定中性幫助犯之可罰性可能使人人擔心日常生活行為動輒成立刑罰,導致在社會生活中的接觸充滿不信任感。然而中性幫助犯又非一概不可罰,在衡量行為、職業自由與打擊犯罪之刑事政策下,宜採折衷說。
(三)折衷說下之案例涵攝
折衷說下區分「確知」和「懷疑可能」正犯犯罪二種情況:在懷疑可能的情況下可能會存在幫助犯具有未必故意的情形,如車手領錢案,乙懷疑替甲領錢可能成為詐欺罪的幫兇,是「懷疑可能」之情況,卻無所謂是不是領取犯罪所得,容任犯罪結果發生具有未必故意,可以思考是否適用信賴原則的問題。此說下區分「確知」和「懷疑可能」是為了判斷客觀歸責的問題,未必故意是主觀構成要件的問題。基於人與人間應可信賴彼此不會故意犯罪的理由,即使有可辨識的犯罪傾向,仍然可依信賴原則排除客觀歸責。在客觀歸責階層既已排除客觀構成要件的成立,自然不必再討論未必故意的問題。因此本案乙可以主張信賴原則,客觀上排除甲詐欺犯罪結果之歸責。
另外在確信的情況下,具有犯罪關聯性才是可罰之中性幫助犯。提供助力的行為是否具犯罪關聯性應視除了行為本身有無其他意義。換言之,即判斷提供助益的唯一目的是否就是為讓正犯犯罪可以實現或更容易的實現。在鬥毆賣刀案中,雜貨店老闆丙已經確知正犯甲殺死乙之犯罪計畫,丙賣菜刀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甲的殺人犯罪實現,雖然賣菜刀還有用於切菜的目的,但行為當下僅有幫助犯罪實現的目的,菜刀用於切菜的目的並不會影響犯罪關聯性之存在,丙為可罰之中性幫助犯。
那什麼樣的情形下才不具有犯罪關聯性呢?若提供助力者的主要目的是對他人所從事合法行為資以助力,縱然該合法行為有其他違法之意義,仍不具有犯罪關連性。如送便當案,丙送便當乃是為合法的享用餐點行為提供助益,因此縱使提升甲體力讓其可以遂行拘禁乙的犯罪,甲之犯罪與丙無關。另外送貨員案,同樣因為送貨員乙乃是對工廠生產的合法行為提供助益,就算違反環境法規為乙所知,甲之犯罪與乙無關。
然而須注意的是,就算提供助益的對象是合法行為,也可能成立可罰的幫助犯之例外。即提供助益者確知,雖然提供助益的對象是合法行為,但是這個合法行為的目的卻是為了實現犯罪或令犯罪更容易實現。如幫助逃稅案,乙銀行明知甲利用匯款行為逃稅,雖然提供的服務之行為乃是為了甲合法的匯款行為,然而甲匯款的唯一目的卻是為了逃稅的犯罪行為,此時就算是提供助益予合法行為,乙之行為予甲之逃稅犯罪仍具有犯罪關聯性,乙為可罰之中性幫助犯。
三、答題脈絡總結
在回答中性幫助犯的爭點時,應該在客觀歸責階層提出討論,並列出肯、否、折衷三說,基於通說多採折衷說,建議也可採折衷說。不過折衷說的犯罪關聯性如何操作是比較複雜的,最後條列出來讓大家更清楚:
(一)區分懷疑可能與確知犯罪之情況
1.懷疑可能:依信賴原則阻卻客觀歸責。
2.確知:判斷是否具犯罪關聯性。
(二)是否具犯罪關聯性之判斷
1.原則:判斷提供助益的唯一目的是否就是為讓正犯犯罪可以實現或更容易的實現,即具犯罪關聯性。
2.例外:排除提供助力者的主要目的是對他人所從事合法行為資以助力之情形。
3.再例外:再納入提供助益者確知提供助益的合法行為,其目的卻是為了實現犯罪或令犯罪更容易實現之情形,此種情形下具犯罪關聯性。
[註]
1.環境保護法第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2.稅捐稽徵法第41:「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3.學說分析參黃惠婷,中性行為之幫助性質,台灣法學雜誌,頁109-113。
中性幫助犯案例解析—通說下的犯罪關聯性問題
作者:李蕷
正刊 - 2019/8/14 下午 06:27:40|瀏覽數:4416
文章引言摘要人們在社會中的互動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人們可能會因為正常的生活舉動被認定是幫助犯,而牽扯上其他人的犯罪,這時是否應該處罰這些幫助犯呢?這就是中性幫助犯的問題了。對於中性幫助犯之問題,不論是德國或我國都多有討論,目前我國通說認為中性幫助犯是以主觀角度去判斷客觀上可否歸責,也就是藉由幫助故意來判斷行為是否具備客觀歸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