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08.05.31《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法緣由,主要是呼應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因現行少事法關於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事由的規定未盡明確,或容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廣,再加上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等情況,因此提案修法。對此,本文所想探討的是因應本次修法,對於有犯罪之虞的少年,由原先「虞犯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所衍生後續「行政輔導」先於「法律懲處」及「少年保護」等層面問題;連帶地,對於家庭結構與功能等議題所帶來的修法衝擊,值得深究討論。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重點
少年偏差行為是個人再社會化的結果,當其所處不友善的環境時,少年常會以防禦或攻擊的方式,去回應外在對他的負面反應,因此,本法修法目的是為改善如此不友善的社會生態或司法環境,進而輔導「曝險少年」之行為。
(一)「曝險少年」行為定義:
針對本次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強化少年保護能量,評估當少年有以下3類行為情形: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藉此辨識所謂「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並交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此制度自民國112年7月1日施行。
(二)行政先行制度
本次《少年事件處理法》異動條文多達32條,除了要排除「曝險少年」適用司法處遇,其行為輔導改採「行政先行」的修法原則,如此一來,一方面廢除兒少有犯罪行為之時,不再直接交予少年法庭審理,而是需以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的各種機制介入輔導,同時在各個地方縣市政府成立專屬的少年輔導委員,以保障這群少年的人身權益。
(三)加重少年輔導委員輔導權責
依據少事法第18條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執行勤務時,如果,知悉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3種情形,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因此,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戶政、警政等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如果,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認為由少年法院才能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三、去標籤化之輔導機制
標籤理論是以形象互動理論為基礎,青少年犯罪者可能會發覺,當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皆會對其有負面的觀感時,而被貼上負面標籤,就會逐漸自我修正,而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因此,為避免有偏差行為的少年成為下一個犯罪者,將此一「曝險少年」其行為及所處生態環境予以綜合評估,思忖,如何對於其曝險行為的改變或將犯罪行為作有效控制,並考量其原生家庭結構的危險指標因子,包括以下情形: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
2.父母一方或監護人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失業。
3.父母一方或監護經判刑確定入獄
4.父母一方或監護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5.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
6.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其他因素出走。
7.父母一方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
8.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9.家庭成員的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10.因為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以上這些家庭因子,將恐會影響到對於少年的基本照顧功能,這些來自於父母或家庭經濟不穩定的情境,需有社工評估家庭功能並予以適當輔導。
然而,在目前M型化社會結構衝擊之下,家庭經濟的貧富差距愈來愈大,例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外籍配偶及其它情況特殊家庭子女,造成許多家庭的照護功能逐漸式微,直接或間接衍生少年成長階段多元及複雜性的問題,諸如:暴力、輟學、吸毒等層出不窮,亦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這對於國家未來發展及人力培養,將構成嚴重問題。
四、結論
最後,思索「曝險少年」的眾多成因,常因先天條件不足的因素,及伴隨著高風險犯罪的社會議題,容易造成自我心理挫折感大、自我概念低落、與同儕互動少、被霸凌比例高、自我認知發展普遍落後、以致於造成低學業成就。因此,如何協助少年人格養成及智慧發展,充權少年所處的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給予適當的關懷與協助,使其能健康成長、正向思考及學習承受生命中的挫折與挑戰,才能真正避免其走向偏差行為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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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考題:
一、何謂《少年事件處理法》曝險少年?試從社會工作者本身探討偏差行為少年輔導方向為何?
二、請分析《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重點,並試從標籤理論探討曝險少年之輔導方式為何?
從《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初探「曝險少年」相關輔導議題之延伸性思考
作者:黃金果
法學領域 - 2019/8/14 下午 06:27:44|瀏覽數:11565
文章引言摘要108.05.31《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法緣由,主要是呼應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因現行少事法關於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事由的規定未盡明確,或容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廣,再加上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等情況,因此提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