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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第一次世界都在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

作者:西瓜

法學領域 - 2019/8/14 下午 06:27:44瀏覽數:1645

文章引言摘要

2013年3月21日,祁家威與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以不符《民法》規定為由拒絕。祁家威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皆以不符《民法》對婚姻的定義為由判其敗訴定讞。

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為何?
(一)起因
2013年3月21日,祁家威與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以不符《民法》規定為由拒絕。祁家威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皆以不符《民法》對婚姻的定義為由判其敗訴定讞。 這使他再度取得聲請釋憲之資格。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 2015年8月20日七夕情人節當日,祁家威具狀向司法院提出釋憲聲請書。]2017年2月20日,司法院宣布受理該項聲請,於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並於同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748號,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屬違憲。
(二)釋字748號解釋主要內容
釋字748號解釋共有6大重點,說明如下:
1.「同性婚姻法草案」立法歷經十年沒有結果
有關同性婚姻法草案於95年時就有立法委員提出,但未交付審查,到101及102年間亦有立法委員提出由婚姻平權團體提出研議的修改民法草案,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但因為任期屆滿而未完成審議。雖在105年許多立委提出不同版本法案,但何時會進入院會審查,沒有明確的時間表,過去歷經十年都尚未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的法案。
2.大法官未曾對於保障婚姻應僅限一男一女做過解釋
大法官進一步說明,司法院歷來做成之解釋,雖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例如:釋字242、362、552號解釋針對民法重婚效力例外規定,釋字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稅捐優惠、釋字365號解釋針對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但究其原因事實判斷,都是和異性婚姻之脈絡下所做成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至今未針對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3.現行民法應只允許異性婚
大法官認為現行有效之民法關於結婚雖未明訂婚姻由男女雙方自行締結,但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能訂定,又參照其他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應規定,可見該章規定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結合關係,現行民法不包括同性婚姻。
4.人性尊嚴保障包括自由決定和誰結婚
大法官認為: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有結婚自由,包括「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此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人民重要之基本權,受憲法22條之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民法婚姻章有關規定,也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使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同性性傾向者,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關係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和異性性傾向者沒有不同,均應受憲法22條之保障。現行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親密性且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也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5.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禁止各種歧視,也包括禁止性傾向歧視
大法官並重申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不只限於明文揭示之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歧視事由,也禁止其他理由之歧視,例如:性傾向、身心障礙都禁止歧視。
6.請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同性戀可直接登記結婚
大法官認為現行狀態違憲,但要給立法者一點時間研議,可是又不能因為立法延宕導致違憲之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選擇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在可以使同性別之二人婚姻自由受平等保護情況下,由立法者自由決定。
若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義務。
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主要內容
(一)同婚之年齡門檻:18歲(施行法第3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同婚定義: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係之永久結合關係。(施行法第2條)
(三)同婚成立條件: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施行法第4條,本條文整部法律之關鍵所在)
(四)同婚之扶養規定:同性伴侶結婚後,雙方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但不能收養與自己血緣關係的子女,以及另一方過去已收養的女子。(施行法第20條)
(五)財產、繼承權力: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繼承遺產權力(施行法第15條、第23條)
(六)生效力:108年5月24日。(施行法第28條)
三、小結
本次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在審議過程中產生重大爭議的原因乃在於對於婚姻的結合是否以一男一女為限。說真的,支持同性婚姻與反對同性婚姻都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然而,對於同婚價值的衝突(例如許多宗教團體是反對同婚)就如同政治學上的意識型態衝突一樣,無法折衷、妥協,因此加深了彼此的對立。此外,台灣社會對於同婚的認識與包容度並未像西方社會一樣開放、包容,因此在審議施行法時就產生了不同行政院版的其他2個版本(國民黨版與林岱樺版)。此次施行法的通過象徵著政府希望透過法制的訂立來引領台灣社會對於多元成家的認同向前邁進,藉以具體實現憲法第7條、第22條賦予人民的權力。
 
 
資考資料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5%81%E5%AE%B6%E5%A8%81
http://www.focusconlaw.com/equal-marriage/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7/14467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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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 釋字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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