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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大殺護理師無罪事件,談精神障礙者輔導之延伸性問題

作者:黃金果

勞工社會領域 - 2021/7/14 上午 09:59:44瀏覽數:3249

文章引言摘要

前言:據媒體108.02.16報導,嘉義去年5月份發生,一名女護理師上班時,無故遭到婦人拿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傷,事後被依殺人未遂罪送辦,但法官認定,因為,婦人長期照顧失能的丈夫,壓力非常大,犯案當下呈現意識不清楚,才會做出不理性行為,非並惡意傷人,因此,判婦人無罪,但要監護管束3年,至於受傷的護理師,目前重回工作崗位,還必須持續接受心理治療。

一、前言:
據媒體108.02.16報導,嘉義去年5月份發生,一名女護理師上班時,無故遭到婦人拿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傷,事後被依殺人未遂罪送辦,但法官認定,因為,婦人長期照顧失能的丈夫,壓力非常大,犯案當下呈現意識不清楚,才會做出不理性行為,非並惡意傷人,因此,判婦人無罪,但要監護管束3年,至於受傷的護理師,目前重回工作崗位,還必須持續接受心理治療。本事件需探討的面向包括,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其刑法量刑的準則為何?每每遇及重大刑事殺人案件,其精神鑑定總能成為免死金牌。然而,思忖,我國心理衛生體系是否出現防衛漏洞?目前現行社會安全網相關配套措施,能否防制此類殺人案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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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障礙者犯罪行為
在刑事司法訴訟中,如何證明精障者在犯案當時的精神狀態?一直是司法審判中兩造攻防的問題,加害人常以其領有精障手冊為由,規避故意殺人的刑責,令被害家屬非常痛心,究竟案發當時加害人的精神狀況為何?真的能以精障手冊阻卻法責,或身心醫學科專家能鑑定亦能事後返推案發當時加害人的精神狀況?
(一)精神障礙者的定義
行政院衛生署(2013年升格為衛生福利部)民國88年所修正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將精神障礙定義為「係指由於罹患精神病,經必要適當醫療,未能痊癒且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生障礙,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其範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老年期及初老期精神病狀態、其他器質性精神病狀態、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狀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二)精神鑑定之必要性
近年來,精神障礙者之犯罪事件日益增加,相對之下精神鑑定犯罪者是否真正罹患精神疾病?或患有精神疾病者是否可當作免刑之護身符?逐漸開始受到關注。因此,精神鑑定的目的,乃在於評估犯罪者在案發當時的行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應接受刑法上的處罰,而在經精神專科醫師的專業鑑定後,法官採納與否則代表著精神病患的就醫權利與社會秩序的公平正義兩者間是否能兼顧,因此,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否合乎社會大眾的法感情亦備受重視。
(三)精神鑑定的目的
精神鑑定之目的,乃希望透過精神科醫師及相關醫療團隊,在收集足夠的資訊及會談後,推測個案在犯案當時的行為能力,並作為法官量刑之參考。相關的法律規範以刑法第19條為主,民國94年修法前主要判定行為人當時是否達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狀態,依『最高法院26渝上237判例』的見解,「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物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以作為減刑量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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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理衛生體系
近來有關隨機殺人社會治安事件或是家庭暴力事件,其加害者的成因,包括:貧窮、失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社會疏離、暴力行為、家庭或婚姻破裂等因素,而且各種因素彼此之間的交互影響甚或多重問題同時存在,以下探討目前心理衛生體系衍生問題如下:
(一)偏重治療,預防有限
心理衛生工作,著重精神障礙者之醫療照護,雖近年來開始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及社區化照護等工作,然多數心理衛生經費及資源投入,仍集中於精神醫療照護的二段預防。惟參考國際近年來發展的趨勢,依據公共衛生概念,預防重於治療,強化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病人社區化照護已是必要的發展方向。但囿於心理衛生預算有限,現行僅能就嚴重精神病人提供關懷訪視及追蹤,一級預防與心理健康促進及後續關懷訪視等工作,則難以達成。
(二)限縮社區服務,人力嚴重不足
精神疾病防治及照護及物質濫用防治等業務,必須任用足夠及跨專業領域之人力,始足以推動心理健康相關業務,然而,目前因業務繁重、人員流動率大,難以滿足社區精神病人之服務需求,並因訪視人員專業背景不同及個案多重問題等因素,導致社區關懷員
僅得就個案本身疾病作個別化服務內涵進行評估,缺少對於家庭、社區及社會作全面性評估及資源連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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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
精障者做出違反法律的暴力行為不僅影響社會治安,社會也連帶付出極大的社會成本,尤其是加害者、被害者及其家庭所受到的影響更甚。然而,精障者的攻擊及暴力行為其成因極為複雜,包括生理、文化、社會、心理等層面,無法以單一因素來解釋,因此,除精障者本身需科以應負之刑事責任之外,對於後續社區心理衛生體系亦應加強,以避免精障者因強烈的幻覺、妄想症狀,而作出自傷或傷人之行為。再者,對於無辜之被害者亦需有相關法律協助、心理輔導、經濟補償及生活重建等配套措施,以確保家庭、社區及社會免於生活於恐懼之中,以達到社會安全網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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