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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死擬修法殺人罪論處,探討監所管理及被害家屬之復原

作者:黃金果

法學領域 - 2021/7/14 上午 09:59:20瀏覽數:4006

文章引言摘要

前言:近來酒駕肇事頻傳,撞毀不少家庭,反酒駕已成全民共識,有鑑於此,法務部研擬酒駕致死依殺人罪論處,根據相關數據指出,一審法院審理酒駕致死案件竟高達72.7%判刑不到最低刑度3年,顯示法官對於酒駕案件大部分皆予以輕判,此結果將衍生幾個面向探討

一、前言
近來酒駕肇事頻傳,撞毀不少家庭,反酒駕已成全民共識,有鑑於此,法務部研擬酒駕致死依殺人罪論處,根據相關數據指出,一審法院審理酒駕致死案件竟高達72.7%判刑不到最低刑度3年,顯示法官對於酒駕案件大部分皆予以輕判,此結果將衍生幾個面向探討,首先,民眾法感情的部分,社會大眾認為此類酒駕案件一再發生非重判無法有效扼止,第二、輕判的結果,恐將使得監所因酒駕短期刑而致人滿為患,無法達到教化功能,最後,酒駕被害家屬無法因判決結果而獲得心理撫慰及重建生活。

二、酒駕政策更迭
近10年來,因酒駕案件頻傳,例如,2012年間高雄爆發葉少爺葉○亨酒駕釀3死慘案,2013年台北發生撞死送報生的英國富商林○穎潛逃出境,及台大醫院女醫師曾○慈返家途中遭酒駕者撞死的悲劇,引起全民共憤,輿論大加撻伐酒駕者,要求政府需嚴懲酒駕,以防制悲劇一再發生。整理歷年相關修法情形如下:
(一)1975年7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布施行,首度將酒駕納管理,規定汽車駕駛酒駕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鍰,致人傷亡者吊銷駕照,但無明確酒駕標準。
(二)1996年12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明訂,吐氣酒精濃度0.25 mg/L以上者不得駕車,明訂酒精濃度標準、大幅提高罰鍰及吊扣、吊銷駕照處分。
(三)1999年,因酒駕影響公共安全,輿情重視與社會氛圍下,將酒後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
下罰金;法務部以0.55 mg/L作為移送標準 。
(四)2007年,《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罰金提高至15萬元。
(五)2011 年,《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刑責從1年以下徒刑提高至2年以下徒刑,罰金從台幣15萬元提高至20萬元;增列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兩度提高罰金至20萬元並提高因而肇事致死、傷的刑度。
(六)2013年6月,因酒駕致死社會新聞事件影響,不論行政、立法部門或社會輿論對酒後駕車行為,幾乎都同仇敵愾,認為重罰是有效的策略。
1.交通部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酒駕行政罰的酒測值降至0.15 mg/L。
2.立法院修訂《刑法》,將刑罰酒測值降至0.25 mg/L,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3.法務部發函全國各地檢署,明令5年內酒駕3犯,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即所謂的「酒駕3振原則」。

三、監所管理問題
(一)酒駕95%判6個以下短期刑
台灣每年酒駕的人數仍高居不下,以2017年來說,因酒駕遭判有罪者,共有5萬8,332人,其中5萬6724人遭判6個月以下徒刑,達97.2%,起因於2013年修法時,刪除拘役及單獨科罰金刑,情節較輕者,法官只能判6月以下徒刑,2013年起,每年都超過95%。
但是,政府對於酒駕防制其嚇阻效果不如預期,相關數據揭露事實,依法務部統 計,監獄新入監人數2017年是3萬6199人,其中9,026人是不能安全駕駛,99%以上是酒駕,僅次於毒品犯的1萬1,699人,成為受刑人來源的大宗,對比2007年僅3491人,目前的酒駕入監人數是10年前的2.5倍。'
(二)短期刑教化功能差
所謂短期自由刑,是指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刑期甚短,在監所的管理上,往往無法達到懲戒教化功能,反而沾染監獄次社會化惡習而出監,且因社會大眾對出獄者多有偏見及標籤化,造成受刑人出監後,難以再次融入社會或找工作之困境,並且容易結交相同犯罪類型的受刑人,增加治安危機。
(三)監所管理不易
因不能安全駕駛罪修法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後駕車累犯者之發監標準,受刑人5年內三犯(三振法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不准易科罰金,使得酒駕短期自由刑者大量湧入,造成各監獄皆處於超額收容情況,不但衝擊監禁之品質,更增加戒護管理人力吃緊及教化處遇之困難度,而短期刑的人力及教化資源,更排擠長期刑受刑人的囚情、管理及教化功能。
四、被害人(家屬)復原
車禍事故一直是造成國人傷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地區近五年來,每年皆有超過2,000人死於車禍事故。在眾多被害類別中,車禍案件被害人佔所有案件之80%。此外,酒駕致死案件也一直是受社會矚目之新聞案件,引發社會大眾重視車禍被害人權益及遺屬後續輔導等相關議題。因此,如何讓車禍被害者家屬走過失去親人的傷痛,對於提供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經濟扶助及社會資源等服務,建構一套更完善被害保護制度,而近年法務部所推動的修復式正義,期待相關概念也能提早透過教育及宣導,讓被害者家屬與加害人有效的對話溝通,彼此修復及和解,讓家屬更能早日走出傷痛,面對外來與放下遺憾。

五、結論
總之,酒駕行為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國人生命安全是值得重視,尤其酒駕行為,如同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造成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危險。如今,法務部研擬以殺人罪論處,如此「治亂世用重典」的策略是否真正能奏效,值得觀察。然而,司法部門亦有比例原則之考量,綜此,此次法務部對於酒駕致死以殺人罪論處的修法案,能否有效阻遏酒駕致死案件,及司法機關的判結果能否如社會所願,在在扣緊國人對司法的法感情與人權間的衡平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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