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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暴案件遭鄉民「以暴制暴」

作者:黃金果

勞工社會領域 - 2021/7/14 上午 09:59:47瀏覽數:2448

文章引言摘要

談婦幼保護之延伸性思考

一、前言
有關媒體108.01.13報導, 新北市蘆洲一名42歲林姓男子,因為孩子出門幫買晚餐,但「肉圓沒加辣」,讓他酒後氣得爆打小孩和媽媽,賞巴掌、勒脖子又拖行數公尺,媽媽嚇得不斷尖叫呼喊「幫我救孩子!」, 其畫面怵目驚心經網路直播效應,引起一群氣憤的網友竟肉搜出林男住處,出拳痛毆「討公道」。對此,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為何家暴案件一再頻傳、卻無法有效遏止加害人施暴? 如何保護婦幼人身安全及免於生活在暴力恐懼中?另外,網路正義鄉民入侵住宅、以暴制暴的社會衝擊之影響?在在都是值得加以深入討論。

二、家暴案件定義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國87年施行至今,已逾20 年,當初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特制定本法,而家庭暴力,其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而家庭成員,依該法第3條所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家暴被害人尋求保護與協助
當家庭成員間發生身體、精神或經濟的家庭暴力行為,在發生當下,應需懂得保護自身安全,避免身體或行動受到傷害,並儘快向外求助或撥打110報警,並積極蒐集相關犯罪證據,但,如被害人以秘錄或納路直播方式傳送犯罪過程時,則需注意其自身安全。
本案之加害人其施暴行徑,據其岳父表示已不止一次,思忖,家庭暴力行為會經常重複發生,且施暴頻率與嚴重程度亦恐會日益加劇,此時,被害人需及早尋求相關社政單位協助,切勿姑息或縱容家暴事件,才能制止暴力傷害案件一再發生。被害人求助行為,可以立即撥打24小時保護專線「113」進行諮詢與通報,或者逕洽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各地的防治中心皆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醫療補助、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輔導或就業輔導等服務。

四、高風險家庭的類型
(一)定義: 我國於民國93 年實施「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該計畫乃因應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頻傳的預防措施,而兒少高風險家庭是指經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社政等相關單位,依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評估篩選表篩檢轉介,或經相關團體或民眾通報轉介之疑似個案或家庭,再由地方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家庭訪視評估而界定之。。
(二)家庭類型:
高風險家庭類型包括:家庭關係紊亂與衝突、精神疾病、藥酒毒癮、自殺、貧窮、失業、負擔家計者死亡、失蹤或入獄等7類,即列管為高風險家庭。
(三)執行現況: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來成人保護及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皆有增加趨勢,由 101 年的 13 萬 869 件(含成人保護 9 萬 8,952 件、兒少保護3 萬 1,917 件)上升至 105 年的 15 萬 4,100 件(成人保護 11 萬 1,962 件、兒少保護 4 萬 2,138 件),平均每年有 22.6 名兒少因為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嚴重虐待,或是殺子自殺事件波及而致死,其意謂,案暴案件逐漸上升中。
(四)保護成效不彰:
家暴案件經有責任通報人員、民眾通報及社區防暴意識等因素影響,確實使得家暴通報案件較之前增加,但,因施暴者的家庭支持系統脆弱、家庭成員間的衝突或暴力無法預警或改善,以致家暴案件仍無法有效遏止,這亦凸顯受暴者,其不論是婦、幼或長者皆缺乏自我保護、無法獨力生存,導致無法有效遏止家暴傷害案件的一再發生

四、加害人處遇
在我國傳統社會文化下,男性長久背負著較多傳統角色與期待,尤其是需要成為家庭經濟的主要負擔者,因此,當其承擔太多家庭、社會的責任及壓力之下,男性容易在失業或情緒自我控制有問題時,有非理性與衝動性的行為,而其自我意志往往亦會隨情緒轉變、反覆不定而轉向家庭其他成員暴力相向。
(一)評估小組:,辦理相對人(施暴者)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評估之成員,包括: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
(二)評估內容:依相對人(施暴者)之身心狀況及參考相關危險評估量表,視其有無精神狀態表現異常、酗酒、濫用藥物、人格違常或行為偏差等及其與家庭暴力有無因果關係,並依其家庭暴力行為之嚴重度及再犯危險性等,評估相對人應否接受處遇計畫,並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三)處遇計畫項目: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輔導、治療等項目。

五、鄉民正義所涉及觸法問題
網路鄉民對於家暴施暴者的私刑都恐觸及刑責,包括:
(一)非法拘禁:涉及妨害自由,依據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故意傷害: 動手毆打他人,按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簡言之,凡是出於傷害之意,進而實施傷害行為者,即可認為具有傷害故意,一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傷害既遂。如行為人無害人之意,但未注意自己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即屬過失傷害。 
(三)毀損罪: 故意動手砸屋或砸車之行為,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上之毀損器物罪,或稱為一般毀損罪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
(四)誹謗罪:網路肉搜及謾罵之行為,依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而在網路上流傳者,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六、結論:
針對家暴案件之受暴婦幼、兒少或長者等人,其保護需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及跨部會整合,並針對有貧窮、失業、家庭衝突及親職功能薄弱等家庭,進行加輔導措施,同時,亦需對於本案家暴犯罪之申請保護令、刑事偵查、身心治療等研擬相關的保護政策,並進一步結合當地家庭防治中心及相關的社福單位,據以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生活重建、法律協助和經濟扶助等等的各項協助,藉各界共同合作協助,從根本解決家暴案件所帶來的社會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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