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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網路直播洩個資與社工專業倫理之衡平

作者:黃金果

勞工社會領域 - 2021/7/14 上午 09:59:53瀏覽數:3007

文章引言摘要

前言 有關近日媒體及社群網站討論某地方民意代表以網路直播揭露兒少保護個案案情以及言語謾罵社工人員一事,造成社工界震驚與譁然,本事件需思忖民意代表在服務選民時,可以將個案服務情形揭露在網路直播至何程度? 有無維護個案隱私?並需關注社會工作者職場之人身安全及倫理問題。

民代網路直播洩個資與社工專業倫理之衡平

一、前言
有關近日媒體及社群網站討論某地方民意代表以網路直播揭露兒少保護個案案情以及言語謾罵社工人員一事,造成社工界震驚與譁然,本事件需思忖民意代表在服務選民時,可以將個案服務情形揭露在網路直播至何程度? 有無維護個案隱私?並需關注社會工作者職場之人身安全及倫理問題。

二、知的權利
在民主社會中,人民能擁有「知的權利」是新聞自由的具體實踐,因此,最近,上至總統、官員,下至社會大眾皆流行以網路直播的方式傳達事件訊息,似乎人人皆可當主播、並以全民公審之姿凌駕於法律之上,但此風潮需討論以下幾個面向:
(一)言論自由
依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據此,何謂知的權利? 根據美國大法官Potter Stewart在1974年所發表的論述,第四權理論作為新聞自由的理論,使得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有所區別,此區別在於強調新聞媒體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係作為一種政府三權(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力組織,用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因此第四權理論又稱為「監督功能理論」。
因此,網路直播自由的目的,並不是為形成某位民代個人處理選民服務的畫面或個人言論的自由市場;亦非將網路直播視為正常訊息溝通管道;更非為完成個人表達自我的舞台秀。
(二)個人資料保護
依據我國2015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而網路直播行為以致將含有他人個人資料的資訊對外公開、或未經同意將他人秘密曝光、甚至播送有害於兒少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網路內容等,透過網路直播公開方式,皆可能涉及刑法有關妨害秘密相關罪責。
在私領域行為透過網路直播公開,法律上即可能認定其屬於公開、散布之行為,但,如果涉及公領域或他人隱私部分,就需再三思忖,是否會不會有違法之態樣? 然而,因網路直播的即時性與互動性,使得其很難以現行法令加以處理,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不得對兒童身心有不利行為,但,網路直播內容卻有虐童畫面,很難在事前的有相關控管機制,以致畫面一經流出,將造成被害人一輩子難以抹滅的傷痛,亦或許這樣的特色,才讓直播網紅不斷挑戰法律界線,間接造成目前的「網路直播亂象」。

二、社會工作者執業倫理
(一)定義:'
我國於1997年通過《社工師法》,內政部頒定「社工專業人員倫理守則」,規定社工人員執行業務之時需謹慎處理,使其有更清楚明白的規範,尤其,當社工人員面對兒、婦、老、少、殘等相關弱勢對象時,個案因對社工人員的信任而分享一些情節,社會工作者則更需以嚴謹的態度執行其專業及善用社會資源協助個案。
(二)倫理守則:
根據美國NASW 倫理守則的具體內容則包括:品德;能力及專業發展;服務;正直;學術研究;案主利益;案主權利;保密與隱私;費用;尊重、公平和禮貌;照顧同事的案主;對機構的承諾;維持專業的誠信;社區服務;知識的發展與促進全民福利等的相關規定(李增祿,1995:51-52)
另外,我國的倫理守則亦有相同之規範:(內政部,1997)
1.秉持愛心、耐心及專業知能為案主服務。
2.不分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等,本著平等精神服務案主。
3.應尊重案主的隱私權,對在專業關係中獲得的資料,克盡保密責任。
4.應尊重並培養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以維護案主權利。
5.應以案主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6.絕不與案主產生非專業的關係,不圖謀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請託。
7.應以尊重、禮貌、誠懇的態度對待同仁。
8.應信任同仁互相合作,維護同仁的權益。
9.應在必要時協助同仁服務其案主。
10.應以誠懇態度與其他社工人員溝通協調,共同致力於服務工作。
11.應信守服務機構的規則,履行機構賦予的權責。
12.應公私分明,不以私人言行代表機構。
13.應致力於機構政策、服務程序及服務效能的改善。
14.應嚴格約束自己及同仁之行為,以維護專業形象。
15.應持續充實專業知能,以提昇服務品質。
(三)社工執業不當及倫理兩難問題:
首先,社會工作者執業可能會犯的錯誤與疏失,例如:服務對象資料未善保管之責、言談之間不小心洩漏服務對象的資料;再者,社會工作者不當行為違反社工倫理的規範,例如:欺騙服務對象、與案主發生超越專業關係的互動;最後,乃是倫理兩難的情境,例如:專業判斷與案主自決的衝突(Reamer,1995;張宏哲、張信熙,2002)。
因此,在立法的過程中明確宣示,為建立社工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工師專業,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對於違反社工師法案件,依循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自律原則暨裁量正當性原則,予以適當及有效之裁處,以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昇公信力。此辦法明確揭櫫社工師在專業行為上的信託責任。

三、結論:
從近日網路直播頻傳的趨勢,可以窺見若干迷思;特別是諸多直播者,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民代,甚至是一些網紅者,自以為是為民服務或伸張正義,卻忽略相關法律規定,及人與人之間彼此的尊重與同理,在隔著網路鏡頭之下,對於當事人及社會工作者的漫罵,除了有洩露個資之虞,更甚的是造成受害者身心創傷,因此,當應思考如何有效規範網路直播內容?對於牽涉的相關受害者如何及時心理輔導及協助管道?再者,應尊重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在其工作過程中已承受諸多壓力,應以支持與鼓勵。最後,社會大眾應尊重當事人隱私,切勿無限上綱肉搜相關人員之資料,並以理性態度取代言語暴力,維護社工執業尊嚴及受虐事件人員之隱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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