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5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簡稱「748號施行法」)於同年5月24日施行,依據該法第2條所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下稱「第2條關係」),「第2條關係」與民法上之「婚姻關係」所享之權利義務略有不同,而考生所需注意之處在於兩者權利義務之差異所在,未來可能成為重要考點。而本文首先先將簡單介紹748號施行法之立法歷程及說明與公投結果之關係,最後將分析748號施行法中所稱第2條關係與民法上之婚姻關係之主要區別。
1.釋字第748號的兩個重點
按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主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據該解釋文可歸納出二大重點,一為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二則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在解釋文中並未說明關於同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修訂明法或立專法(這也是修法過程中的爭議點之一)。
2.專法與公投結果之關係
了解釋字第748號解釋所說明之主要內容後,進一步觀察107年11月24日公投之內容,此次公投關於同性婚姻議題共有兩案,分別為第10案及第12案。公投案第12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公投結果58.1%同意,37.0%不同意;公投案第10案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意該定義者達69.5%,不同意則為26.4%[1]。而在748號施行法審議或通過後,不斷有質疑聲浪認為該法是違背公投結果的,然事實是否如此?則是本文以下所要說明之處。
首先就第12案而言,公投結果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由於本案涉及法律創制,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又因為公投結果是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對同性永久結合關係進行保障,故行政院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透過民法以外之另一部專法來對同性婚姻進行規範及保障,並未修正民法相關規定。此外,進一步看第10案,公投結果多數人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由於在民法條文中並未針對「婚姻」有明確之定義,僅是民法條文中多以「夫妻」概念進行規範,故本案被認為是針對「民法婚姻」定義進行公投。前述提及本次立法不修正有關民法親屬編中婚姻相關規範,同時在748號施行法中特意避免直接使用「婚姻」、「結婚」及「配偶」等用語(僅有準用民法中配偶之規範),而創設「第二條關係」來形容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這樣的立法設計也可推論出立法者特意與民法婚姻形成區隔。另外,也可以在法條文字中發現第二條關係之權利義務與民法婚姻也有部分差異,因而第二條關係在法律解釋上並不完全等同於民法婚姻。
根據這樣的立法設計,可以說立法者巧妙地遵照最初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透過專法之其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遵守了上述二公投案之文義解釋,立法者雖未變更民法婚姻之意義,但透過其他形式(專法)方式保障了同性間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3.「第二條關係」與「民法婚姻」之差異
從上述可知748號施行法中所稱第二條關係與民法婚姻關係實際上略有不同。而這樣的差異點,往往會成為考點所在,以下就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比較。
第二條關係 | 民法婚姻 | |||
內容 | 依據 | 內容 | 依據 | |
法源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 民法 | 民法 |
適用對象 | 相同性別之二人 | 748號施行法第2條 | 基本上為不同性別之二人 | 民法婚姻規範夫、妻關係;公投第10案 |
定義 |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748號施行法第2條 | 民法並未明確定義「婚姻」,但本次公投第十案試圖針對婚姻進行定義: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公投第10案 |
形式要件 |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748號施行法第4條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民法第982條 |
實質要件 | 下列情況禁止成立: 1.禁婚親* 2.監護關係 3.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 |
1.748號施行法第5條 2.748號施行法第6條 3.748號施行法第7條 |
下列情況禁止成立: 1.禁婚親 2.監護關係 3.重婚 |
1.民法第983條 2.民法第984條 3.民法第985條 |
無效規定 | 1.未依形式要件成立 2.違反禁婚親 3.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再次成立第二條關係 |
748號施行法第8條 | 1.未依形式要件成立 2.違反禁婚親 3.重婚 |
民法988條 |
撤銷規定 | 1.未滿18歲*或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 2.監護關係 3.準用民法第996條及998條之規定 |
748號施行法第9條、第10條 | 1.未達法定年齡或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 2.監護關係 3.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未準用) 4.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準用) 5.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準用) |
1.民法989條、990條 2.民法991條 3.民法995條 4.民法996條 5.民法997條 |
普通效力 | 1.互負同居之義務 2.共同協議住所 3.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4.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
1.748號施行法第11條 2.748號施行法第12條 3.748號施行法第13條 3.748號施行法第14條 |
1.冠性之決定* 2.同居義務 3.共同協議住所 4.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5.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
1.民法第1000條 2.民法第1001條 3.民法第1002條 4.民法第1003條 5.民法第1003-1條 |
財產效力 |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 748號施行法第15條 | 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 | 民法第1004條~第1046條 |
關係終止 | 1.合意終止 2.裁判終止 |
1.748號施行法第16條 2.748號施行法第17條 |
1.兩願離婚 2.裁判離婚 |
1.民法第1050條 2.民法第1051條 |
收養規定 | 僅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他人子女不得收養。 | 748號施行法第20條 | 可收養他人子女 | 民法第1072條 |
義務 |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 | 748號施行法第22條 |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4條 |
繼承權 | 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 | 748號施行法第23條 | 繼承人、應繼分、特留分等相關規定 | 民法第1138條~第1225條 |
綜上所述,748號施行法透過這樣的立法技術遵守了釋字748條及公投案結果之主要意旨,且本法所稱「第二條關係」與「民法婚姻」存在些許差異,其中最大的差別應在於第二條關係僅能收養他方子女而不能收養他人子女。而其餘成立生效要件與權利義務,兩者間大致相似,並大量準用民法規定,因此在考試的準備上並不難,考生更可藉此同時複習民法親屬繼承之相關規定,以應付考試時之時事問題。
[1] 聯合新聞網,圖表整理包/10大公投結果一覽 7案通過、3案不通過,2018年11月24日,https://udn.com/news/story/12539/3491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