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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少寄養安置遭性侵問題

作者:黃金果

勞工社會領域 - 2021/7/14 上午 09:59:48瀏覽數:1396

文章引言摘要

談兒少保護之延伸性思考

一、前言
有關媒體報導台南市一名7歲黃姓男童因繼父管教過當,被強制安置在台南溪北一寄養家庭,遭同為寄養童的11歲楊姓少年多次猥褻性侵,寄養家庭發現後通報社工介入,南市社會局立即並將他安置到另外的寄養家庭。 對此,本事件宜進一步思考受暴兒少的安置機構不足、寄養家庭管理等問題,及其對於性侵件的衝擊影響抑或是如何遏止其性侵再犯問題,在在都是值得加以深入討論。

二、何謂兒少保護?
兒少保護泛指未滿18歲者之身心傷害行為,需要國家介入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是指兒童及少年負有保護、教養責任者,或具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址者,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法 》之相關規定,致使兒童及少年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或因照顧上的疏忽,致使兒童及少年的健康或福址遭受到損害及威脅; 或因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剝奪時,這些權益或福址受影響之兒童及少年與其家庭成員。

三、兒少常見受虐類型
(一)法律規定: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法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以下行為:身心虐待,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行為、利用兒少乞、剝奪或妨礙兒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等15款。
該法第53條:責任通報人知悉兒少有以下情形者,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47條第1 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49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51條之情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五、有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二)兒少受虐類型:
1、身體受虐:包括對兒少施以致命或非致命之身體暴力。如殘酷、不人道的處
罰,身體的霸凌與欺壓等。
2、精神虐待:拒絕、貶抑、威嚇、孤立、剝削、否決兒童的情感需求,如照顧者長期向兒少傳達他們是沒價值的、不被愛的、不被期待的;照顧勢拒絕情感回應等。
3、疏忽對待:指疏於提供適宜飲食、衣著、住處等一般生活照護。其包括:生理疏忽、心理或情緒疏忽、醫療疏忽、教育疏忽等。
4、性虐待:家內亂倫、性脅迫、性侵害、戀童癖、以及孩童從事色情交易等情
形。

四、兒虐對被害人之影響
兒少遭受不當之虐待,對於其身心造成極大之影響,其包括的層面有以下列之層面:
(一)生理方面:搖晃嬰兒症候群(受虐性腦傷)、內臟傷害、骨頭傷害、燒燙傷、影響腦部發展、死亡。
(二)心理方面:智力發展遲緩、情緒發展不良、悲傷、憤怒、恐懼、壓抑、絕望感、沮喪感、精神困擾與疾病、認同加/ 被害感、自尊心受損、負向思考。
(三)社會行為方面:學習低落、人際關係困難、反社會或犯罪行為。
(四)長遠負面影響:憂鬱、低自尊、高風險性行為者、藥物及酒精濫用者、人際
技巧差、暴力代間循環、成人犯罪行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五、兒少安置措施
(一)法律: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的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8款、第56條第1項或第62條第1項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應循下列順序為原則:
一、安置於合適之親屬家庭。
二、安置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
三、收容於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收容於其他安置機構。
由法條上看來,安置於親屬家庭為優先選擇。其實親屬安置在國內並非是新的措施,早在1993年當時修訂的《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6條,明定兒少家外安置的優先順序為親屬家庭,其次為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最後才是兒少安置機構。
(二)親屬安置的優先性:
1、情感連結: 親屬安置是替代性服務的一環,中外研究顯示,兒少安置於親屬家中可增加安置的穩定度,兒少的被遺棄感較少,對自我及對種族文化的認同較強,其適應也較佳。
2、制度理念: 兒少無法安全留於家中生活,需進行家外安置,仍積極協助兒少在家庭式環境生活,委託親屬或重要他人提供安置照顧。
3、評估程序: 透過親屬、媒合與評估親屬家庭、召開家庭會議等程序,尋找合適親屬家庭,進行親屬安置後,仍積極進行家庭重整服務。

六、結論:
最後,針對受虐兒少處遇安置政策,其立意雖良善,但仍需有完整的配套措施,需主動規劃安置機構所需保護、預防與宣導等功能,並且要針對相關防治業務涉與多層面,以進行加強跨部會的行政協調和業務整合,同時也要對於本案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矯正、治療等研擬相關的刑事司法政策;除此之外,對於性侵被害人或其家屬,宜進一步結合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及相關的社福單位,據以提供心理輔導、生活重建、法律協助和申請性犯罪被害補償金等等的各項協助,藉以減緩受侵被害人可能的身心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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