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1) 108年度台大法研所第3題(節錄)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機公司)因A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未依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解繳機場服務費新臺幣20萬元,以甲函通知A公司限期繳納。
針對甲函,A公司若以桃機公司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A公司與桃機公司間之機場服務費債權不存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否受理?(20分)
參考法條: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5條:「航空公司應依下列作業規定,解繳代收之機場服務費:一、將當日乘客名單及日報表於次一工作日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二、依航空站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及民航局指定銀行繳納。三、依機場公司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觀光局及機場公司指定銀行繳納。航空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解繳之機場服務費,應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二•五作為該公司代收之手續費。」
(2) 題型分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得否受理該確認訴訟須視是否符合「備位性(補充性)」。所謂之備位性判斷系指須先視其他救濟途徑、訴訟類型能否達成救濟目的,若能達成,即不允許提起確認訴訟。
本題,甲函(機場服務費繳款書)之性質若為行政處分,則A可能只要撤銷該處分即可達成救濟目的;若非行政處分,則A提起確認訴訟即符合「備位性」,由此可知,本題的關鍵在於:機場服務費繳款書之性質為何?
2.本文
(1)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93號判決
「機場服務費係本於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使用國際機場(國營)付費之原則,為加強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並發展觀光產業所需經費,徵收一定之費用,專供國際機場服務及設施,並觀光產業之用;此項機場服務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使用者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稽其性質,應屬特別公課(即規費性質)。
是以,觀光局或透過法規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場公司,依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作成之機場服務費繳款書,應屬具有具體確認其對機場服務費解繳人,依其審核及計算得出之機場服務費債權存在及其範圍並命給付之法律效果。此繳納機場服務費繳款書應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處分。至逾繳款書期限後所為催繳通知,如催繳金額與繳款書相同者,因未增加新的規制效力,應認僅屬觀念通知;如無繳款書或繳款書未合法送達,則第1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亦可認具行政處分性質。」
(2) 評析
上開實務見解分為二個層次,首先討論「機場服務費」之性質、其後討論「繳款書」之性質。
關於機場服務費之性質,實務指出其為特別公課的同時,卻又外加「即規費性質」,究竟是指「特別公課等同於規費」?抑或是指「機場服務費兼具特別公課及規費性質」?依通說對於特別公課之理解,特別公課所以「特別」,是因為特別公課與稅、規費、受益費性質均不相同,各有其規範內涵及徵收準據[1],如此看來,上開二種解釋皆不盡合理;另外,規費法之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行政規費係指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辦理如審查、審定、檢查等事項所徵收之規費,使用規費則指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如公有道路、標誌、資料等項目所徵收之規費,其共同特徵為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對象提供行政服務,其間存有具體的對價關係[2],依上開定義,機場服務費應非行政規費,惟是否為使用規費則有疑義,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2條[3]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對象限於「出境」之旅客,固然為「特定對象」,惟旅客所使用之項目則不明確,無從確認是否對特定對象為特定之行政服務。依上開理由,本文認為機場服務費之性質為特別公課,而與規費無關。
確認機場服務費之性質為特別公課後,繳款書即針對解繳義務人所單方課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上即為行政處分無誤,實務就繳款書之性質之見解應可支持。
3.結論
以下提供簡要之答題要點:
(1) 確認訴訟之備位性
簡要說明「備位性」的內涵後,點出本題是否符合備位性,須視繳款書之性質究竟為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
(2) 繳款書之性質為行政處分,故應提起撤銷訴訟
首先須討論機場服務費之性質,可說明實務見解並加以評析,得出其性質為特別公課後,即可簡要涵攝行政處分之要件;由於繳款書之性質為行政處分,故正確的訴訟類型應為撤銷訴訟,A提起確認訴訟不符合備位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受理之。
4.給考生的叮嚀
法學無涯,考場上往往會面臨到較為陌生的觀念,例如本文的機場服務費,多數考生可能前所未聞,此際,即有賴考生過往的基礎,例如本題即可去涵攝行政處分之要件,嘗試去提出可能的爭點,切莫因為對考點感到陌生即輕易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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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考:葛克昌 ,〈特別公課與地方財政工具〉,《台灣法學雜誌》,第213期,頁152,2012年12月。
[2] 李建良,〈特別公課的法律關係與收取機制(之三)──機場服務費的法律性質與規費法的法律適用〉,《台灣法律人》,第14期,頁130,2022年8月。
[3] 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2條:「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除下列各款人員外,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
[4] 李建良,前揭註2,頁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