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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大法律研究所入學考試—憲法之試題分析

作者:李羿萱

法學領域 - 2021/6/1 下午 03:49:21瀏覽數:1335

文章引言摘要

法律研究所考試是個大學教授所出,而這些教授都有極大機率會成為當年度的出題委員,故而外界皆以「風向球」、「前哨站」稱呼法研所考試

宏觀分析

台大的憲法考試通常都會併考權力分立與基本權,而不會偏廢,且多與時事切合,例如:106年選舉前馬英九表示要變成內閣制的主張以及當年最紅的轉型正義都在題目中出現;109年監察院約談最高法院法官的案子還一口氣考了兩題(50分)。憲法乃是我國最高之法,規範國家組織、公權力與人民權利間的保護,而難以與社會脫節,故而憲法此科最忌諱僅背誦爭點,而是應該擁有一雙批判社會的雙眼。

又,憲法訴訟法將於明年1月實施,屆期在此,加上台大已經連續兩年考關於憲法訴訟法的相關爭議,建議考生要把握此次修法爭議。

分題討論

本題乃是權力分立的考題,藉這兩年時事(包含監察院之存否之爭、選舉權與民法上行為能力年齡之調降等),測驗考生對於憲法修憲界限的掌握程度。

憲法是否有所界限

憲法之修正是否有所界限,有有界限說與無界限說的爭論,而我國司法院實務採取有界限說的態度,分別在499號、721號做成:

司法院釋字499號: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由上開解釋文可以得知,我國憲法修法之界限乃是不可以牴觸:

民主共和國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原則

前兩項涉及我國國家成立的基本架構,後者則是實踐憲法作為保障人民權利、限縮政府公權的具體內涵,具有本質重要性,故而修憲不得逾越上開四大原則。

基本國策效力

我國憲法之規定,依其體系或可區分為總論、基本權、國家組織、基本國策,其中,基本國策作為指導國家之用,則其效力為何?

指導方針

在德國威瑪時代,有認為基本國策僅是一指導方針,而無拘束效力,而在我國提倡此說法之代表有像是陳新民教授等。

國家目標決定(具有強制力)

惟德國於二戰之後,大多認為基本國策乃是國家目標為何的決定,而具有一定拘束國家之效力,包含課予立法者一個注意義務、且給予行政機關一個解釋性空間。提倡此一說法之代表有像是林明鏘教授等。

主觀公權利

至於人民對於基本國策是否具有主觀公權利,通說大多認為沒有,此乃是藉由體系解釋而得(基本權利規定在第二章,而基本國策則規定在十二章)。。

 

對於基本國策效力之擇定,將會影響「立法者得否透過法律修改選舉權年齡限制」,蓋若認131條乃是強制規定,則立法者無從下修年齡,而必須由修憲方是為之,反之則可能立法者有基於社會之要素而為適時之改變。

五權與三權之結構差異

(筆者自繪,資料參考來源來至:〈第五章立法權、第六章行政權〉,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合著,《憲法:權力分立》,2017年9月1日,三版,台北:新學林。)

 


家庭權

1、家庭權概念是否承認

(1)判準--法律本質重要性

是否包含於憲法22條之概括基本權內,需判斷該項權利是否具備普遍性與不可侵害性。

(3)比較法

A 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3項:

家庭乃社會之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B 德國基本法第一章第六條:

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

德國法

(3)我國憲法實務:

司法院釋字552及554號重申「婚姻與家庭乃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顯示憲法有保障婚姻與家庭之意旨。

2、家庭權之範圍

法律上之家庭權,原則上限於民法所規定者,然而如此將無法應對社會變遷,且家庭權爭議多不發生在法律,故而以社會性家庭為宜。

3、家庭權之保護對象—非本國籍之適用

 

4、家庭權是否包含相聚權:多認為包含。

兒童公約內國法化後的效力

國際條約在國內之功能模式

(1) 以國際條約作為增補人權的參據

利用國際條約作為論述人權的實體內容,其並非規範基礎或直接法源,可以參考的解釋文包含:釋字372號、603號等。

(2) 以國際條約作為審查標準之參據

將國際條約作為目的審查密度高低之依據,例如司法院釋字623號中,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作為審查限制言論自由(禁止大眾傳播刊物足使兒童為性交易)之正當性基礎。

(3) 以國際條約作為宣告方式的參據

賦予立法者有參酌國際條約後與以修法之義務。

國際條約在國內內國化之功能

「參考法務部函《77年11月19日法77參字第20108號》,研究意見中有「條約在我國既宜視為與『法律』具同等效力⋯⋯從憲法第141條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以條約之效力為優。」「原則上,一國政府有義務不制定違反條約之法律,故在解釋上,應儘可能推定立法機關不願為與條約有牴觸立法。」等意見紀錄,值得參考。」

 

本案涉及兩大爭點:

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在具體判決如何適用

憲法訴訟法第59條1項規定,人民在窮盡救濟後,若對該具體判決有疑義者,得提起憲法訴訟,改變我國一向採取抽象法規違憲審查之見解,而加諸具體審查之例外,以利人民權利保障。

又,憲法訴訟法亦有規定,憲法法院在審理具體判決中,同時認為該相關之抽象法規有疑義時,亦得依職權為之,然而僅居於補充性地位。

惟,有疑問者係,於修法後,人民得否不提判決審查而如修法前提起抽象法規審查?黃昭元大法官認為不行,其理由如下:

1、從立法原意,人民不能只聲請抽象法規範違憲!因為從第62條的規範觀之,違反憲法之法律立於補充訴訟。

2、避免人民在法律違憲之後,仍然需要提起再審,浪費訴訟的勞力費用,但是當人民只有提起抽象法規範者,基於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應該曉諭當事人合併提起裁判,若不提起,則依大法官職權,逕將該裁判納入違憲審查之範圍。

(二)隱私權

1、答題者可以先討論隱私權內涵,隱私權是自由權或是社會權?隱私權之內涵是什麼,有哪些釋字。(例如: 司法院釋字603、689號)

2、隱私權的議題在今年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因為COVID-19,很多國家開始討論隱私權與資訊收集權的相關爭議,並且開始討論GDPR在我國適用的可能性。

準備考試小提醒

憲法並無絕對對錯,而是價值觀的呈現,故而建議考生在準備憲法時,可以多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與理由書,培養大法官在審個案事實的問題意識與想法。

給考生的叮嚀

從考試的分析中可以發現,台大一直以來都有同時考到權力分立與基本權,如果108年考權力分立時,當年應考人有關注台大考題,就不至於被當年度的題目突襲。

因此,台大110年度的憲法考題中,有考到的最新議題,包含基本權、家庭權與憲法訴訟法,在憲法的茫茫大海中,建議同學至少要拾起這幾個爭點好好讀熟,才不至於枉費「台大風向球」的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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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台灣大學110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科目:憲法,題號:429,https://exam.lib.ntu.edu.tw/sites/default/files/exam//graduate/110/429.pdf (最後瀏覽日:2021年5月9日 上午12時18分)

2. 林明昕,〈基本國策之規範效力及對社會正義之影響〉,《台大法學論叢》,第45卷特刊,2016年11月,頁1415-1416

3.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第一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社會脈動下的家庭權》,2004年5月29日。

4. 李建良,〈論國際條約的國內法效力與法位階定序:國際條約與憲法解釋之關係的基礎課題〉,《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八輯,2014年7月,頁187-200,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5.〈淺談國際法上的法源:什麼是條約—如何有效?怎麼適用?》,《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2017年11月8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2195 (最後瀏覽日:2021年5月10日上午12點01分)

6. 授課科目:109-2 憲法訴訟法;授課老師:黃昭元,三月二十三日上課內容。

7. 例如: 松尾陽,〈情報処理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の改正 ―Society 5.0 の実現と企業の情報処理システム改革の促進〉,《YODB 法学から TKCライプらり—》,第46期,2020年5月。

8.歐洲隱私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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