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架構
一、行政行為之定性
審查的第一步,是從案例事實中找出要審查的行政行為,並加以定性。行政行為的種類可分為四類:行政命令(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事實行為。之所以要先定性,是因為對於不同種類的行政行為,法律有不同的設計,其合法性要件、效力、行政救濟等等方面皆不相同。
在這裡必須注意兩種特別的行政行為:行政罰及行政執行。行政罰屬於行政處分,行政執行則可能是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雖然都可以歸類在上述分類中,但其合法性要件、效力等等,皆與一般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有所不同,蓋其必須參照行政罰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所以在定性上應盡可能具體,尤其是法律設有不同規範狀況,例如行政執行法中亦有區分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即時強制等等,此時即有細分的必要。
二、行政行為之法律依據
在定性之後,審查的第二步是檢視系爭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即法律保留之問題。原則上,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具有法律之授權基礎,例外無須法律保留者,例如較不具重要性的給付行政事項,或是行政契約之締結。
如系爭行政行為必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然欠缺法律上之依據,原則上即可判斷行政行為違法。反之,若系爭行政行為無須法律保留,或是其已具有正當之法律依據,則可進入下一個審查階段。
三、行政行為之形式合法性
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性審查,主要有以下四點:法定管轄、法定程式、正當程序、生效要件。不過在審查上,必須要注意系爭行政行為要適用的法規範有哪些,除了基本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之外,亦可能必須參照其他特別法之規定。
法定管轄:行政行為是否由有管轄權的機關所作成?並可能涉及管轄權變動之問題(例如委任、委託、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法定程式:行政行為是否具備法定的程式要件?例如: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敘明理由(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6、97條)。
正當程序:行政行為之作成是否合乎行政程序之規定?例如:行政處分作成之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2、103條)。
生效要件: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已生效?若否,則未生效力,而無從論及其合法性。例如: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以送達時發生效力(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四、行政行為之實質合法性
行政行為的實質合法性審查,主要為以下幾點:行政行為之作成是否合乎法律明定的構成要件(通常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問題)、法律效果的採擇上是否有瑕疵(通常涉及行政裁量之問題)、行政行為是否合乎一般行政法之原理原則(例如明確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等)。
參、案例演練
一、問題
X機關核准某甲申請的補助款項,並已實際給付3000元。然而,X機關嗣後發現甲當初提供的資料為假,故撤銷原處分,並另作成A函,敘明相關事實及理由,命甲在1天內返還已給付的3000元。試問A函是否合法?
二、解析
(一)行政行為之定性
系爭A函為X行政機關所為之單方行為,其命甲限期返還3000元款項,係就具體特定的事件所為,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行為之法律依據
系爭A函命甲返還3000元款項,具干預性質,故應有法律依據。在此應注意到,系爭款項應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蓋在原授予利益的處分被撤銷之後,甲已無受有該款項的法律上原因。對於因授益處分溯及失效而生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設有明文規範,而依本條第3項,行政機關得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故本件之A函具有法律依據。
(三)行政行為之形式合法性
法定管轄: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管轄機關原則上應為原本作成授益處分的機關,故本件X機關應有管轄權。
法定程式: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命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另外,原則上應記載同法第96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本件A函為書面,並有敘明相關事實及理由,應無違法定程式。
法定程序:行政處分較重要的法定程序,為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以下的陳述意見,原則上行政機關在作成不利處分之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同法第103條設有若干例外情形。本件A函為不利處分,但X機關並無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不過本件似乎符合第103條第5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第6款事由(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故仍符合法定程序。
生效要件:書面行政處分因送達而生效。本件A函是否送達於甲,題幹中並未述及,應非重點,假設其已送達,即已發生效力。
(四)行政行為之實質合法性
X機關命甲返還3000元之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基礎為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已如前述,而在實質合法性上,則應檢討本條之構成要件是否滿足。本件確實存在一授益處分經撤銷而溯及失效,甲亦因該處分而受領3000元之給付,構成不當得利。不過,其命甲在1天內返還,期限顯然過短,有違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裁量瑕疵,因此A函應屬違法。
肆、給考生的叮嚀──代結論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問題,還望讀者能把審查架構記在心中,想必有助於問題的思考或解題。固然,很多題目的設計較為單純,考點也較為明確,不過若欠缺對完整審查架構的理解,也極有可能漏掉細部的爭點;本文之所以將一個極為簡單的案例小題大做,也是希望提醒讀者:再簡單的案例,也不要忘記運用審查架構。
最後還是必須叮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判斷通常只是問題的最前端,該行政行為的效力為何?救濟途徑為何?還必須另外檢討。尤其必須注意,合法與否不能與效力劃上等號,不同的違法樣態往往對應了不同的效力,以行政處分為例,違法的行政處分可能包含無效、有效但得撤銷等等的效力,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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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參:李建良(2008),〈行政法思維方法與案例研究─基礎篇(一)問題模式與思考層次〉,《台灣法學雜誌》,103期,頁58。
2.主要整理自:李建良(2008),同註1,頁59。
3.主要整理自:李建良(2008),同註1,頁60。
4. 主要整理自:李建良(2008),同註1,頁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