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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大麻修法之再思考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8/22 上午 10:09:59瀏覽數:495

文章引言摘要

毒品議題一直是我國實務上與學術上之討論焦點,監所內也充斥著涉犯毒品犯罪的收容人,而為了因應這些問題, 相關的修法與制度變革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壹、前言

毒品議題一直是我國實務上與學術上之討論焦點,監所內也充斥著涉犯毒品犯罪的收容人,而為了因應這些問題, 相關的修法與制度變革可以說是層出不窮。立法院在近期就依照司法院解釋第790號解釋之意旨,通過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的修正草案,下修了自用大麻且情節輕微案件的處罰。以下本文將先透過檢視此次大法官解釋涉及到本次修法之內容,近一步評析目前整體毒品管制的運作上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值得注意的地方。

 

貳、本文

一、釋字第790號解釋之介紹

本號大法官解釋所處理的爭點有二,其一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之法定刑,是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其二則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是否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而針對上述兩個爭點,就前者而言,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在個案的適用上會出現情輕法重之情況,縱然使用刑法第59條加以減刑,也可能逾越個案應當處罰之罪責,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宣告違憲。而就後者,大法官則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並不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惟此部分與本次修法較無關係,本文後續將不再贅述。

至於大法官所提及的個案適用上可能出現情輕法重之情況,

係認為「栽種大麻」的情形不一而足,從數量極少的種植到大規模種植都有可能,而這兩種情形所造成的侵害與應當負起的罪責顯然有所差異,因而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二、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評析

而後針對本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規定到「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做出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情況與刑度之區別,以符合本號解釋所揭示的罪刑相當原則之意旨。

而針對本號解釋與本次修法,我們可以發現近期大法官在針對刑法相關條文進行解釋時,會使用「罪刑相當原則」之概念去操作,甚至在前些時候總統針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某位將軍進行特赦時,在其新聞稿中也揭示了相同的概念,「且本件支用金額甚微,而量處之刑度極重,致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顯然過苛,難符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針對刑法上刑度設定去進行「罪刑相當原則」的檢視,似乎成了近期的一大趨勢,在憲法法庭上路之後,目前也有多個申請案件是針對毒品相關制度而為的案件,諸如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刑度設定有違罪刑相當等內容,而涉犯相關條文的受刑人更是為數眾多,在後續的相關見解上勢必需要加以留意。

然而,綜觀本次修法以及整體趨勢,有兩點值得進一步來評析。

其一是「罪刑相當原則」於大法官未來的判斷上將會如何操作則有其重要性,在未來的釋憲實務上,如果一概的將各式各樣的條文提出來進行判斷,判斷立法權所設定的最低法定刑度是否太高,那麼其與立法權的互動關係將會非常重要。

其二則是,本次修法可以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一次修法,因為本號解釋所涉及的個案是自用大麻而種植的情形,所以在修法上就將這一塊切出來進行處理,這樣在未來如果又有不同個案的情形出現,那麼是否又會無限劃分出各式各樣的要件,而這些要件在刑度設計的評價上又彼此連動,恐怕會造成整體運作上的負擔與困擾。而如上所述的,在憲法法庭上路後,馬上就有案件是同樣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度去進行罪刑相當原則的挑戰。於此,似乎有必要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行一次通盤性的檢討,去意識到毒品犯罪的樣態多元複雜,而非一如既往的以嚴罰化的思維去進行處置,否則反而無法收到更好的效果,最終導致的就是人民不斷釋憲,大法官不斷宣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立法院在進行修法的不斷地循環,而終歸來說,這都與我國目前針對毒品的刑事政策思維有關,在以嚴罰去對應毒品的前提下,民眾當然無法去認同調整刑度,甚至是降低刑度的一種想法。附帶一提的是,正如上述提到的特赦案,在貪污治罪條例當中似乎也有相同的情況,是否未來相關條文也會被加以挑戰,是未來值得加以留意的部分,也是相關權責機關必須要思考的地方。

 

參、給考生的叮嚀

本次修法是順應大法官解釋之內容,所以不論於公法考科上或是刑事法之考科上,都有可能成為考題的一環,值得加以留意。此外,這號解釋與修法也在我國後續針對毒品犯罪的相關刑事政策趨勢上有著重要的價值,於後續準備考試上也必須注意相關判決與實務見解的變動與修正,並掌握其論述運用於申論等內容之中。而「罪刑相當原則」的運用,也成為未來在公法考科中,針對刑法條文去進行處理時,必須要留意到,以及能夠熟練操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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