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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程序之再檢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中心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8/22 上午 10:14:26瀏覽數:839

文章引言摘要

近期於新聞媒體喊社交平台上激起沸沸揚揚討論的好萊塢巨星間的家暴事件,無獨有偶的近期亦有知名的YouTubed 受到家暴而離婚

壹、前言

近期於新聞媒體喊社交平台上激起沸沸揚揚討論的好萊塢巨星間的家暴事件,無獨有偶的近期亦有知名的YouTubed 受到家暴而離婚。這兩個事件都在在揭示了家暴事件離我們並不遙遠。不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是否有什麼樣的特殊規定可以因應家暴情形,尤其是相關程序與刑事訴訟法間的比較,都值得我們加以留意。以下本文將會聚焦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之拘提規定,介紹其之特殊性,並且將其與目前刑事訴訟法當中既有的拘提規定做一個比較。

 

貳、本文

一、拘提制度之介紹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的相關條文,包括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6條、第87條、第88-1條以及第469條條。分別為一般性的拘提規定、逕行拘提、通緝拘提、緊急拘提,以及為了裁判確定後執行所進行之拘提。而相對來說,針對國家考試而言較為重要的只有一般性的拘提規定、逕行拘提以及緊急拘提,因而以下將會著重在這三個部分進行敘述。

首先針對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一般性拘提規定,必須要加以留意的是被告必須要是經由「合法傳喚」時,才能以本條來執行拘提。而刑事訴訟法第76條的逕行拘提,則屬於上述規定之例外,也就是其不需要經過「傳喚」,而逕行拘提規定有四種情形,而這四種情形又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之報告,務必要加以留意,就如同羈押必須要有前提要件在去討論後續的其他要件是否符合一樣,如果自始沒有「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則縱然後續符合「無依定之住、居所者」或「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也不會構成本條情形。

而針對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緊急拘捕之情形,則是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偵查犯罪時,有「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或「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或「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很明顯的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的時候,就不可以發動緊急拘提。」,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

而在上述執行緊急拘捕時,針對不同執行的主體亦有不同規定,如果是「檢察官」親自執行,則可以不用拘票,而如果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在急迫情況而來不及報告檢察官時,也可以先不用拘票,但執行後要報請檢察官,如果檢察官不簽發拘票,則必須立即釋放被拘提人。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拘提制度之介紹

而針對拘提程序之相關規定除了上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外,在特別法上也有不同之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29條第2項中規定到,「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這一條的規定模式比較近似於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的緊急拘捕,因為在同條第三項也如同緊急拘捕一樣針對不同主體是否需要拘票的情形進行了分別的規定。

然而,必須要留意到的事情是,這兩者仍有著不同之處,而主要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拘提之規定到「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這顯然與上述緊急拘捕中所提及的四種情形皆有所出入,不僅係規定特定犯罪類別而不是以刑度去進行區分,而且必須要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這在某種程度上發揮了限縮前者透過規定特定罪名來放寬限制的情形,例如違反保護令罪係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其刑度顯然不在緊急拘捕之要件之中,所以似乎有必要將其特別納入,以達成家庭暴力防治之目的,然而細觀其構成要件「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我們可以發現其實違反保護令罪的要件非常輕微,可以說幾乎是非常容易就陷入本條所提及的要件之中,因而若因此就可以啟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29條第2項所規定的拘捕程序,似乎有過度侵擾之嫌,因而才會在本條文加上「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

 

參、給考生的叮嚀

在刑事訴訟法上拘提可能不會成為某一大題的主要考點,卻往往是連動相關程序的一個重要中間程序,也是在申論題書寫上往往容易忽略掉而失分的情形,也因此對於拘提程序的樣態或是相關要件的理解都有其重要性,可以說,拘提制度的設計,在理解上並不困難只是容易忽略,所以只要能夠徹底的整理一遍,培養對於相關制度的敏感度,那麼在考試時就不容易忽略關於拘提程序的爭點,而能把握住這應該加以把握,也相對容易拿取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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