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高考考試試題解析-【土地法規】第四題

作者:林帆

公行領域 - 2022/8/9 下午 03:33:11瀏覽數:307

文章引言摘要

四、甲所有位於A市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1日被核准徵收,A市地政機關並於同年10月1日公告徵收。甲以「位置勘選錯誤等」為由申請撤銷徵收其土地而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確認徵收處分違法;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9月21日判決確定駁回甲之撤銷訴訟。於本件中,何謂「撤銷徵收」?除甲之外,得為申請撤銷徵收者為何?何謂「情況判決」?又於「情況判決」作成之後,賠償義務機關為何?甲所受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決定?試按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分述之。

甲所有位於A市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1日被核准徵收,A市地政機關並於同年10月1日公告徵收。甲以「位置勘選錯誤等」為由申請撤銷徵收其土地而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確認徵收處分違法;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9月21日判決確定駁回甲之撤銷訴訟。於本件中,何謂「撤銷徵收」?除甲之外,得為申請撤銷徵收者為何?何謂「情況判決」?又於「情況判決」作成之後,賠償義務機關為何?甲所受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決定?試按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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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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