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試題分析【土地法規】第一題

作者:雅軒

公行領域 - 2022/12/30 下午 12:07:42瀏覽數:615

文章引言摘要

甲為我國人民,擁有位於A 市境內之林地B 地。另C 國允許我國人民持有C 國土地所有權,C 國人民乙欲向甲購買B 地以投資做為生態農場使用,A 市地政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處理?又如B 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答案有無不同?

甲為我國人民,擁有位於 A 市境內之林地 B 地。另 C 國允許我國人民 持有 C 國土地所有權,C 國人民乙欲向甲購買 B 地以投資做為生態農場 使用,A 市地政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處理?又如 B 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答案有無不同?(25 分)
【擬答】
(一)C國人乙欲購買我國林地B地,地政機關承辦人員如何處理:
1.C國人乙欲購買我國土地資格確認:
(1)依據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C國允許我國人民持有該國土地所有權,C國人乙享同樣權利。
(2)依據土地法第17條第1項,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林地。
②漁地。
③狩獵地。
④鹽地。
⑤礦地。
⑥水源地。
⑦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如B地為林地,依據土地法第17條第1 項第1點,不得移轉於外國人。
2.地政機關承辦人員如何處理:
(1)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②依法不應登記。
③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2)B地如為林地,依據土地法第17條第1 項第1點,B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則,地政機關承辦人員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2點依法不應登記,予以駁回登記。
(二)如B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C國人乙欲購買我國土地資格確認:
(1)如B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受土地法第17條第1 項限制,得移轉於C國人乙。
(2)依據土地法第19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住宅。
②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③教堂。
④醫院。
⑤外僑子弟學校。
⑥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⑦墳場。
⑧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C國人乙欲購買我國土地投資作生態農場使用,符合土地法19條外國人為投資之目的使用取得土地。
2.地政機關承辦人員如何處理:
(1)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如屬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3)外國人如屬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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