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近年來因為疫情影響,訴訟上文件及卷證資料之電子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甚至部分文件之正本僅有電子檔,其證據能力及證據價值為何,值得令人探討。有學者從文書之證據能力與價值出發,探討文書證據之形式與實質價值,具有一定考試上重要性,茲擬文供考生參考。
2.本文
(1)文書證據之相關法律條文與實務見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341條:「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另依同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另外,「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必有形式上證據力之文書,始有證據價值可言。文書之實質上證據力,固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但形式上證據力,則因其為私文書或公文書而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或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決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參照。
從上述條文與實務見解可知,若於訴訟中欲提出書證作為證據,則必須以文書為之,文書又可以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且各自具有不同之形式上與實質上之證據力,並最後須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其真正之證據價值。這一類文書在一定情形之下負有提出之義務,如曾經於歷次書狀中引用、法律規定有提出之義務等情形。
(2)觀察文書證據之三個步驟
(ㄧ)文書之真正
有關於文書之真正如何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另依同法第357條:「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由上述條文可知,文書是否真正,須就文書公私性質之差異適用不同規範。公文書者,原則上推定真正;私文書者,由舉證者證其為真,惟對造不爭執者,則無須再為是否真正之證明。
另外,同法第352條規定:「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由此可見,私文書之真正,除他造不爭執外,最重要者在於是否有本人或代理人之簽章,或有無經過公證、認證方才可推定為真正。
(二)文書之形式價值
文書必須先判斷係屬於真正者,方才能繼續認定其證據價值。而證據價值依據上開提及之實務見解,尚有形式與實質之分。
所謂的形式證據價值,係指涉及於文書中表示之發出與作成文書之過程。因為,當事人於文書中為想法之表達時,遵守法定之原則,法院原則上就必須認為有該項表示之發出、已證明過程之存在或已證明之事實存在,若不正確之證明並為成功為之,則應該認為該文書已經完整且正確地描述契約當事人之表示。
(三)文書之實質價值
至於文書之實質價值,其實就是指文書內容正確與否,換言之就是文書之內容與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是否相符之問題。至於如何判斷其實質價值,實際上就是民事訴訟法222條之展現:「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事實上,任何證據之實質價值,皆須適用上開條文,由法院於完整調查完證據,並適當地聽取完當事人雙方之辯論意旨後,基於其自由心證予以判斷其價值高低。就這個特性而言,電子文件或數位證據的實質價值如何判斷的問題可能並不大。
(3)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民事訴訟上的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
之所以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會有證據法上之問題,是因為數位資訊在未經防偽之措施者,進行造假或仿造相當容易;或有認為提出於法院之證物文書資料通常是當事人斟酌保護再三而提出,所以偽造的情形不多或原則上都有防偽措施。但事實上,當得作為證物之文書數量較多的時候,一般當事人根本不會思考到所提出之電子文書有防偽之必要,從而將書狀送至法院後,法院會充斥各種值得懷疑其是否真正之文書。傳統上之紙本文書就已經會有上開擔憂,數位時代下若有交付電子文件之必要者,上開問題只會加劇而不會減輕。
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
學者就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證據價值,綜合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減輕之概念,發展出以下五個階層之判斷準則:
首先必須先區分為電子公文件或電子私文件。
次者必須區分為原始電子文件或經掃描之電子文件。
再來就要觀察,該些文件上之簽章,係屬於一般電子簽章、進接或合格電子簽章。
若屬於合格簽章之原始電子文件,若屬公文書者則是用民事訴訟法上真正之推定;若屬私文書者,則適用法定表見證明之規定。
若屬於合格簽章之經掃描電子文件,公文書者仍可適用真正之推定;私文書者不僅不能真正推定,亦不能適用法定表見證明之規定。
3.結論
在觀察文書證據的時候,必須先將文書分成三個階段進行判斷。首先是判斷文書是否真正,公文書之真正依其程式及意旨推定為真正;私文書則視有無簽章或公證認定其是否真正。再來須判斷形式之證據價值,亦即當事人是否有發出文書內容之表示,而實質之證據價值則係文書內容是否該當當事人所指涉之事實,該部分實係法院自由心證之範圍。
按照這樣的模式去觀察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之關係,可先將電子文件分為公私性質之不同,在分辨其係原始文件或經電腦掃描之文件,其電子簽章之部分係屬一般簽章或屬合格簽章。合格簽章之原始電子文件,公性質者推定真正、私性質者依表見證明;合格簽章之掃描文件,私性質者則不得依表件證明推定真正。至於進階或一般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則其是否真正尚有自由心證評價之空間。
本文認為,若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直覺地判斷屬於哪一種證據方法而是用何種法律規範,則應該要從發現真實的原則出發,準用或類推適用相關之法條處理證據價值之問題。
4.給考生的叮嚀
文書之證據方法雖屬民事訴訟法之考題範圍中較為冷門的部分,但近期有學者撰寫相關文章,考試的熱度會逐漸起來,各位同學必須對這個議題有一定的概念,否則遭受突襲的可能性相當高。
~~~~~~~~~~~~~~~~~~~~~~~~~~~~~~
1.劉明生,〈文書真正及其形式與實質證據價值〉,《月旦法學教室》,第241期,2022年11月,頁26。
2.劉明生,同註1,頁26。
3.劉明生,〈電子文件真正、一致性表示舉證減輕與證據價值之研究〉,《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7期,2022年9月,頁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