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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律所無之限制:從112憲判15出發

作者:可樂

法學領域 - 2023/12/16 下午 02:14:09瀏覽數:226

文章引言摘要

將以本號判決出發,分析何謂「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及其法律效果

一、前言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之聲請人認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舊法之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有過度限縮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之問題,本號憲法裁判亦認為所謂「意外」,不應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因此該辦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本文將以本號判決出發,分析何謂「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及其法律效果。

 

二、正文

 

(一)案件經過與爭點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則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110年4月16日本條規定修正為:「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查本件聲請人於106年間因公奉命前往任務現場履勘時,不慎踩空台階摔跤,而受有挫傷、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嗣後聲請人欲依上開慰問金發給辦法申請受傷慰問金,卻被國產署北區分署告知該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意外,不包含「因當事人疏忽所致事故,且該事故非屬突發性外來危險引起」者,進而否准其申請。本案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案件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為慰問金之目的係為落實照護員工權益,彌補公務人員保險中,未能保障因執行職務所生傷害之損害,不應排除當事人疏忽之情形,遂以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以及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3條等規定,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憲法法庭見解

 

就聲請人之主張,本號判決先肯認公務人員職業安全之保障,乃憲法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重要內涵,並爬梳我國慰問金發給辦法之法制沿革,認為慰問金之發給係公務人員因公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而對公務人員或其遺屬之法定給與,為國家照護公務人員義務之一環,所以其雖以慰問金為名,仍具職災補償之性質。

 

其後,多數意見進一步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故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問題;但與此同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舊法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則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申言之,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使用之「意外」一詞,並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正如前述,。但慰問金發給辦法對於母法「意外」之定義,卻將「外來危險」作為突發性外來事故之要件,而限制僅有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始可發給慰問金,排除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之事故,應係增加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所無之限制,自有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意旨之問題。

 

除此之外,大法官亦提出銓敘部之函覆認為,「自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以來,各機關學校迭有建議放寬對於『意外』要件之認定」。其理由在於,當事人受突發性外力(如強風)之意外事故時,其情形往往難以舉證,各機關學校亦有查證困難之虞。此外,意外傷害之發生,除突發性之外來危險事故外,殊難避免存有個人疏失之因素在內,相關因果關係之判斷也相當困難。職是,110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將第3條第1項所定「意外」之定義,明確排除「危險」要件之認定,不再限制尚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亦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即不發給慰問金等語,而期能真正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

 

(三)旁論:慰問金之正名必要

 

於本號解釋末尾,主筆大法官亦進一步提出:慰問金係公務人員因公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而對公務人員或其遺屬之法定給與,為國家照護公務人員義務之一環,具職災補償之性質。職是,慰問金既屬國家於職業災害發生時,對受害者之「法定給付」,若維持慰問金之名,難免會給人這是「國家恩給」之聯想,故有予以適當正名之必要。

 

三、結論

 

綜上,本號判決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尚不生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之問題。反而是給付辦法關於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蓋基於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不應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也應該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此外,大法官亦點出,慰問金事實上是國家對於受職業傷害者之「法定給付」,而非「國家恩給」,實應予以正名之,以避免給人不當聯想。

 

四、給考生的話

 

熱門的憲法法庭裁判都有可能成為國考考點,本號判決融合憲法與行政法論述,更值瞭解,考生亦可注意「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此二傳統公法爭點之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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