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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律師111年考題面面觀

作者:李羿萱

法學領域 - 2022/12/9 上午 10:01:59瀏覽數:630

文章引言摘要

若我們觀之111年度司法官律師考試中憲法行政法這一科,可以發現憲法有其偏好的基本權類型,例如言論自由

壹、前言

 

二試剛考完,有些考生可能還在休息等待放榜,但應當也有些許112年的考生已經開始準備。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準備考試前,先了解該科考試出題脈絡與傳統,才能事半功倍。若我們觀之111年度司法官律師考試中憲法行政法這一科,可以發現憲法有其偏好的基本權類型,例如言論自由。故而,理解出題脈絡,可以作為準備考試的方向。

貳、本文

一、憲法部分

(一)人身自由

既109年國考作為出題爭點後,仍是仍是110、111年各大法研所喜愛之出題對象。而這次的111年考題,亦再次考出人身自由之考點。由於我國在司法院釋字第708、710號以及690號或已經奠定區分為刑事人身自由限制以及非刑事人身自由限制二種方式。其中::就非刑事人身自由之程序保障,林明昕老師有在其文中,參酌公政公約第4條之規定,認為在非刑事之人身自由限制中,至少應給予提審之保護作為最低限度之事前法定程序。

(二)集會結社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則多可搭配言論自由共同命題。由於集會自由即為多數意見之集結,類似言論自由之主觀集合,故而釋憲實務上大多搭配雙軌制、雙階為判斷。進而,本件中,就室外集會遊行須事前許可,首先可以判定,其似乎屬於事前管制而須採取嚴格之審查;進而也可參酌,其僅是針對時間、地點等之管制,似乎又可採取較寬鬆之審查。考生即可在此為更多著墨,才能動態出一個最適合的審查基準。

又,或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18號李震山老師以及陳春山老師之意見書,作為答題參數,可讓答題更為豐富、立體。
 

二、行政法部分: 連貫的思考脈絡

行政法之思考模式大多以定性🡪合法性控制🡪救濟作為思考,而今年的出題方向亦是如此。

(一)定性

定性是決定行政法處理的方向中最初的決定。如何定性會決定最後的解題脈動,也是實務上決定行政訴訟類型以及適用法條的重點。舉例而言,若解為行政處分則需參考行政程序法第92條以下之規定。

本次考了三大定性:

1、驅逐出境之決定

就強制出境的決定,或可解為兩說,其一乃事實行為,蓋其乃直接將其送上機艙的物理上行為,似乎非發生行政法上得喪變更之效果;然而或也可以解為行政處分,蓋其可強制驅逐出境,亦係符合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之強制驅逐出境之規定,故而驅逐出國之決定也可作為因為法規而生不得待在我國境內之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

這部分之定性十分重要,攸關後續如何提起請求暫時權利救濟之走向。

2、使遣返回國的理由

又使其判斷因為不符合暫居我國之要求,其理由所生之原處分(此處分非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處分),應定性為何亦為重點。進而,其係不符合入出國移民法第4條之查核,不得將其留於國內,可屬基於法規所生之法律效果,而為行政處分。

3、附「需解決政黨投資問題」的附款

第二題亦有考到定性,但不同的是,他須定性的是其是否屬於附款、以及屬於何種附款。附款乃是建立於行政處分之上,作為補充、說明行政處分之用,故而若僅重申法令,則非附款。故而本題首要者當應先評斷此部說明是否屬於附款。若是,由於其乃是要求改正對乙丙投資未盡防止義務的行為,否則廢止,應屬於一個附廢止保留之負擔。

進而定性成行政處分之負擔後,則在合法性控制部份則可以參酌故意過失及期待可能性層次上的問題。

(二)救濟

1、對潛返回國之保全救濟

對於遣返回國應如何為保全?視定性不同可能有不同答案。若為給付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則請求行政訴訟法第298條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若為撤銷訴訟,則可請求停止執行即為已足。進而,若對驅逐出境認為是一事實行為,則其需打給付訴訟,對於請求一積極給付,需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若解為行政處分,則可進一步討論,本題中,若要停止驅逐出境之措施,應當判定該驅逐出境違法被撤銷(也就是現在不要被驅逐出境)就可以達到暫時留在我國的目的又或是需請求一個可以留在我國的處分(也就是驅逐出境停止還不夠,需要有一個積極地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存在才行)始為已足。

本件中,我國對於可以留在國內之人採取資格制,即除國人外,其他人須符合一定之規定,始可居留,否則即屬於非法居留,可命驅逐。進而,若僅撤銷此次之驅逐出境處分,政府仍可再藉由原處分給予一個驅逐出境的許可,僅停止此次之驅逐出境,並不得達到暫時留在我國境內之目的,故而應先給予一個假定其符合居留於我國境內之資格,始可達不被驅逐出境之目的。

2、對潛返回國背後原因之救濟

又,對於潛返回國此背後之核可,採取查驗制,故而僅撤銷原違法之查驗,亦不等同已經具備合法之查驗、入出國內之資格,遂而應行課予義務訴訟,並請求為一積極合格查驗之處分,始可獲得救濟之目的。

反之,若AB已經離境,由於AB之目的仍為獲得一個積極的行政處分,則僅需為課與義務訴訟即為已足。但若上開採取撤銷訴訟見解者,則由於AB已經離境,無從再藉由撤銷保護,則須轉為確認訴訟。

3、單獨對附款之救濟

由於附款並非單獨之行政行為,而依附於行政處分而生,則原則上不可僅就附款為提起爭訟。然而我國學者、實務則多採取區分之方法。有認為區分為負擔/非負擔,有區分成拘束/受益等而有不同。我國多採取是否為負擔之分法,認為負擔實際上就是一個新處分,且有單獨之影響力,故而基於不動輒影響原處分以及訴訟救濟保護之即時性,同意負擔得以單獨提起爭訟。

進而,本件中,由於本件乃附廢止保留之負擔,屬於負擔之一,依據上開見解,應可單獨提起爭訟。

參、結論

本次的考題內容多為過去所喜愛者,更驗證應閱讀考古題的需要。同學只要有好好將憲法、行政法書籍,此次題目應非十分困難。然而就較為容易的題目,對於審題細緻度、答題速度(這次題目偏多)以及答題豐富度就變得更為重要,若同學仍有餘裕,也建議可閱讀相關之文章,定有相異之收穫。

肆、給考生的話

公法這一科,憲法中大抵是基本權以及權力分立,雖遺憾的是在修法第一年內並未出現憲法訴訟之爭議,然而縱使出憲法訴訟法之修法,仍可能搭配基本權做為審查而為出題,故而縱使當年有許多新的議題,也絕對不要偏廢於原本所學的,始為準備考試的重要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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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明昕,論剝奪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以法官介入審查機制為中心,第46卷第1期,2017年3月。

2.委員會做成准予換照之決議,並於發送予甲之許可函說明:「貴公司應自許可換照之日起六個月內,確實改正先前對乙、丙投資行未盡防止義務之違反衛廣法第5條第1項知情事。逾期不改正,將廢止本換照許可」(以下簡稱C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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