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過去國考雖然少以修憲界限命題,但近年來隨著廢除考監二院的呼聲漸高,已經可以在近期法研所考題中發現修憲界限的考題,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國考也可能以此為命題。筆者遂藉由 110 年度台大法研所第 1 題釐清此類題型應如何作答。
2.本文
(1).110 年度台大法研所第 1 題(節錄)
立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已經成立修憲委員會,正式啟動修憲工程。目前各黨立法委員連署的修憲提案,已有 38 案之多。其中多數提案是調降選舉權的年齡,由二十歲改成十八歲,亦有直接刪除憲法上對選舉權年齡限制的規定,完全授權法律定之。此外,有不少提案是要廢除考試院及監察院,將其職權移轉由其他機關行使;也有考量到目前修憲程序困難,而提案降低修憲門檻。這些修憲提案公布後,引發各界許多討論。
關於調降選舉權的年齡,有人主張這根本不需要修憲,因為憲法第 130 條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倘若立法院通過法律允許年滿十八歲者有選舉權,未涉及任何對基本權的「限制」,並非憲法所不許。
此外,監察院與考試院的廢除,是否可能因此動搖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五院的憲法權力結構,影響五院間之權力分立與制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設之修憲界限,也引發論辯。尤其近年來,比較憲法上不乏許多國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以修憲牴觸憲法明文或非明文的界限,而宣告修憲違憲,甚至予以廢棄。許多支持制定新憲法的團體更是認為,過去幾次的修憲,早已經將中華民國憲法修得面目全非,根本之道還是應該制定一部三權分立且與國際人權完全無縫接軌的台灣新憲法。
請你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定之修憲界限是否合理?(15分)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分)
(2).題型分析
本題非常體貼地將「修憲界限」的題目分為二個小題,事實上,所有「修憲界限」的題目皆應分為此二層次進行作答,因此,若題目只有問「......是否牴觸憲法的修憲界限?」,仍應先討論「修憲是否有界限」後(釋字第 499 號解釋採有界限說),再涵攝個案是否有牴觸修憲界限之情形:
修憲有無界限?
釋字第 499 號解釋:「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儘管學說上亦有主張修憲無界限者,惟釋字第 499 號解釋強調修憲行為不得背離「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原則」之基本原則(釋字第 721 號解釋亦同),換言之,此等憲法基本原則即為修憲界限。
是否牴觸修憲界限?
至於如何審查修憲條文是否逾越修憲界限,首先應判斷系爭條文是否果真背離憲法基本原則?若否,則合憲;若是,其次應判斷背離有無正當理由,即比例原則審查:審查手段(憲法基本原則的背離)是否有助於目的(正當理由)之達成[1]。
3.結論
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可能背離的憲法基本原則應為「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應先分析廢除此二院是否果真背離權力分立原則?若有背離,始接續進行比例原則審查。
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人事行政總處)功能重疊、劃分不清,且考試事項本質上即為行政事項,即便出於「維護考試公平性」之考量,似無必要設置憲法機關因應之,設置獨立機關即足;監察院依釋字第 325 號解釋已非民意機關,則監察院行使彈劾權追究行政機關政治責任,與民主原則及責任政治有違,即便將彈劾權行使限於法律責任之追究,恐與一般司法體系重疊。由此可見,廢除此二院不但不應認為是背離權力分立,甚至應認為廢除才能更符合權力分立。
4.給考生的叮嚀
修憲界限的題目一定要分為上述二個層次進行作答,且建議考生在第一層次務必採有界限說,一方面此為釋憲實務所採見解、另一方面採有界限說始能繼續進行第二層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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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宗力,〈憲法違憲乎?-評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元照,頁 354-360,2007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