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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司律民事訴訟法考題解析—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型態

作者:魏子軼

法學領域 - 2023/6/3 下午 02:05:16瀏覽數:799

文章引言摘要

111年律師司法官考試,於民事訴訟法考題中考出了冷門的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共同訴訟型態議題

前言

111年律師司法官考試,於民事訴訟法考題中考出了冷門的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共同訴訟型態議題,其冷僻之程度亦嚇壞不少考生,而筆者撰寫本文之目的,除在分析袋地通行權之訴之相關問題外,更想替考生重新梳理合一確定必要之意義,希望閱讀本文後之讀者,將來如遇見冷門之共同訴訟型態判斷問題,亦可由基本觀念出發,進而組織出理想之答案。

本文以下將以最新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台上1331號判決出發,並輔以學說見解,希冀替讀者描繪本爭點之具體圖像。

考題暨爭點分析

111年民事訴訟法考題一節錄如下: 「一、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 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同段 002、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 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 001 地號土地對 002 及 003 地號土地通行權存在;……(三)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

本題之出題可謂相當直白,開宗明義的測驗考生甲針對乙、丙二人所合併提起的袋地通行權之訴,屬於何種訴訟型態,而判斷上,我們首先應探討者為「合一確定必要」之涵義為何,其次,再判斷袋地通行權之訴是否具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合一確定之意義

實務見解

本案第二審對於合一確定必要之意義,認為其乃:「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所謂必須合一確定者,法院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共同訴訟之各人所為裁判,不能各異其內容而言。須共同訴訟之各人在法律上必須合一確定,方屬必要共同訴訟。」此亦為主流之實務見解所採納。

然而,本案之最高法院則給出了較狹義之見解,其認為:「係指依法律規定或依法理推論,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而判決應同勝同敗者而言。對於多數被告方面,其等就不同訴訟標的,應為一致之判斷,不宜割裂處理。」,此乃將「一同起訴、一同被訴」之要求亦納入合一確定必要之內涵當中。

評析

觀察上開實務見解之不同意見,可知有關於合一確定必要之內涵,我國實務見解似乎暫無定見,而對於類似必要訴訟之概念,通說認為乃「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不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各人可選擇自行單獨訴訟或一同訴訟,惟若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時,則其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法院不許為不同認定而為歧異之判決」;因此,如採取前開較狹窄之實務見解,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即必須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56條,蓋其並非需一同起訴一同被訴之共同訴訟,反之,則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即可。

合一確定必要之判斷方法

實務見解

傳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同一

裁判意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必須合一確定,係指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者而言,若各共同訴訟人所應受之判決僅在理論上應為一致,而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在法律上對於各共同訴訟人應為一致之判決者,不得解為該條之必須合一確定。」此見解較嚴格限制必須需於實體法律上應為一致判決者,始該當要件。

本案第三審:訴訟標的對於數人,不宜割裂者

裁判意旨:「對於多數被告方面,其等就不同訴訟標的,應為一致之判斷,不宜割裂處理。此規定在判決效力及於第三人之情形,如有數人共同被訴者,為免裁判矛盾,即使非實體法上所規定應共同被訴,仍有類推本條規定之必要。而在訴訟標的對於數人,法院在裁判權限之行使上,不宜割裂者,亦應比照之。」此見解相對於前實務見解而言,有較放寬之趨勢,蓋其並無限制須實體法上需一致判決,而使用了較開放之概念「法院在裁判權限之行使上,不宜割裂者」,如此,即開啟了實務上個案裁量的空間。

學說見解

邱聯恭老師認為,對於合一確定必要之認定應採取「相對化」之立場,即放棄機械式的標準操作,並著眼於個案之法律爭議情形是否具有「統一解決紛爭之必要性」、「當事人間利害關係之關聯性」等,從而進行個案判斷。

小結

整理上述,對於合一確定必要之認定,傳統上較局限於必須為「法律規定須為一致裁判」之情形,惟近來之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皆對此概念之判斷採取較開放之態度,自功能論出發,判斷之核心皆在於「個案情形有無統一解決紛爭,以避免裁判矛盾之風險」,因此,於作答上,考生亦可緊抓此概念,作為認定共同訴訟型態之重要判準。

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合一確定必要

實務見解

本案第二審:無合一確定必要

裁判意旨:「(事實略)……各地號土地之地號個別,產權各異,屬可特定、區分之相異所有權標的,被上訴人雖以本件訴訟一併請求確認就附圖一所示各地號土地具有通行權,然上開各地號土地,法律上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本案第三審:具合一確定必要

裁判意旨:「按民法第787 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規範目的在使袋地發揮經濟效用,以達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擴張通行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令周圍地所有人負容忍之義務,二者間須符合比例原則,是通行權人須在通行之必要範圍,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自實質觀之,係具給付兼形成訴訟之性質,此類事件對於通行方法之確定,賦與法院裁量權,應由法院依職權認定。因而法院就各被告應如何提供通行之方法等共通事項,法律雖未規定通行權存在之共同訴訟,對於各被告中一人之裁判效力及於他人,此情形,法院裁量權之行使,不宜割裂,自不得任由判決之一部先行確定,使符此類事件之本質,自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之必要。」

評析

本案第二審於合一確定必要之涵攝上,同樣採取較為嚴格之定義,認為各土地產權各異,於通行權之確定上,並無須一致認定;第三審則自功能論出發,認為縱然法律並未規定須一致認定,且各土地產權各異,惟袋地通行權之訴之本質,乃在藉由法院妥善之裁量,職權認定最佳之袋地通行方法,故應不宜割裂認定之;筆者認為,之所以賦予法院認定袋地通行權之裁量權,係著眼於不動產資源分配有效性之公益性質,而為最大化法院裁量權之行使之適當性,以找出最符合眾人利益之袋地通行方法,自應認定法院之裁判應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學說見解

學者姜世明固然贊同本案最高法院認定袋地通行權之訴具合一確定必要之見解,惟其亦補充認為得綜合各案土地之排列情形,而為不同之合一確定判斷結果,例如於環繞型之得獨立通往道路之數鄰地,因各被告之容忍義務係具獨立性,不須一同起訴、不須一同被訴、於接續型數土地,而指向道路之同方向有並行其他未被列為被告之土地可選擇供通行之情形,被告之數人未必會構成集合性容忍通行義務,因而亦未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接續型數土地而無其他並行之可供通行土地可選擇者,此情形如數被告之地均係通行之必經之地,則如認其為集合性容忍義務,此種重疊性被告應屬於需同勝同敗者。

總結

本文自111年司律民事訴訟法測驗之袋地通行權之訴的共同訴訟型態出發,循序梳理了「合一確定之意義」、「合一確定之判斷方法」與「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合一確定」等概念,希望使考生對於相關爭點意識能有更具體之理解,縱然袋地通行權之訴再次考出的機會微乎其微,然而,對於基本觀念更加的理解,可幫助考生於碰到其他未曾見過之訴訟類型,得緊扣合一確定必要之核心概念,進而組織理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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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共同訴訟型態外,該小題尚有測驗乙之上訴行為之移審效主觀範圍與第二審可否改判之問題,惟囿於本文篇幅有限,且該等爭點如能判斷出共同訴訟型態,即可迎刃而解,故本文擬略過不談,而將討論重心置於共同訴訟型態之判斷問題。

2.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363 號民事判決。

3.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723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4.相同見解,參照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98 號民事判決。

5. 姜世明,〈袋地通行權之訴與合一確定-評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31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24期,2022年10月,頁54。

6.姜世明,前揭註5,頁55。

7.最高法院32 年上字第 2723 號判例。

8.最高法院111年台上1331號民事判決。

 

9.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2010年,頁317-321。

 

10.姜世明,前揭註5,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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