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很多考生剛開始接觸爭點整理的時候,都是從司法官律師的歷屆考題開始,想當然都會覺得這是一個很難的議題,所以放棄進一步研讀;另一方面,要完全聽懂或讀懂爭點整理,通常必須要對民事訴訟整體流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很多基礎不穩的考生就會在這裡放棄。但爭點整理其實可以困難,也可以簡單。從簡單的角度切入(其實也是爭點整理最主要的目的),爭點整理的目的只是要弄清楚案件發展的走向以及法官所要判決的範圍,只要弄清楚本件訴訟所要爭議的部分,後續程序就可以更順利得進行,也不用花費更多時間成本在訴訟後期重新來過。
以下先提供111年司律二試民事訴訟法考題作為案件事實,先稍微解析以下回答方式後,再以懶人包的方式講解爭點整理程序的內容。
2.本文
一.本題事實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A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乙則抗辯「A屋雖係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A屋送給你,作為我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退A屋給甲。」
(1) 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
(2) 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二.題目簡析
(1) 第一小題
【前段部分】詢問本題所示之訴訟標的為何,其實就是在考最上位爭點整理,也就是訴訟標的特定的問題,這邊只要指出甲已經陳述其曾出資向丙購買A屋,並登記於乙之名下,甲多次催告皆不返還等等,因為已經表達具體的當事人、時間、地點與所發生之爭議,所以已經足以與其他訴訟標的做出區別;【後段部分】則為爭點整理,考生必須要把爭點整理程序中應注意的步驟寫出來,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的特定、請求權基礎、一貫性及重要性審查、事實上及法律上爭點整理,最後提到有無需要聲請調查證據。本小題既然先問了訴訟標的,則出題老師可能傾向想看到爭點整理時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一貫性、重要性審查有沒有寫清楚(尤其在第二小題是問證據的情況下)。
(2) 第二小題
【前段部分】需回答如何進行證據上爭點整理,其實就是看這個證據有沒有調查的必要性及與本案的關連性,然後再用前述必要性與關連性檢視有無傳喚丙的必要。而甲在事實理由欄中沒有明確寫明傳喚丙的必要性,所以建議達丙無須傳喚;至於【後段部分】的問題就是民事上私人不法取證的爭點,請讀者自行參閱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作答。
三.爭點整理程序簡述
(1) 最上位爭點整理
ㄧ.訴之聲明特定/表明
訴之聲明最簡單的形式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元」,而法院判決主文將會按照訴之聲明進行撰寫,判決主文怎麼寫後續又會影響到強制執行程序應該如何進行,所以如何特定訴之聲明是整起訴訟最一開始、甚至是要提起訴訟之前就必須要想清楚並明確特定的部分。也因為訴之聲明有沒有寫清楚非常重要,所以當事人之聲明有所不清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之規定命當事人為補充或敘明。
二.訴訟標的特定/表明
講完了訴之聲明過後,自然必須要進一步解釋,提出這些聲明背後的基礎是什麼,而這些基礎正是接下來法院所必須審判的範圍;這些範圍必須與其他紛爭能夠有所區別,之所以要有所區別,是為了避免本件判決過後,當事人還能夠重複對同樣的事件提起訴訟,造成裁判矛盾之結果,其不僅影響對造甚劇,也讓司法資源徒然浪費。
為了能夠釐清區別之處,學說與實務因此衍伸出訴訟標的理論來處了這個問題。簡單來說,多數實務見解所採之舊訴訟標的理論,係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作為認定訴訟標的之標準;而部分學說所採之新訴訟標的理論,大體而言係把法官的審判範圍視為一個社會生活的紛爭事實。
至於如何表明或特定訴訟標的,實務上的作法多半是把支持訴之聲明的請求權基礎予以表明,並講清楚所涉及的原因事實,包含當事人、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發生了怎樣的紛爭等等。
(2) 事實上之爭點整理
ㄧ.一貫性審查
前面剛剛提到,爭點整理程序中必須要先把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予以特定,而特定的方法就是講清楚法院如何就本件訴訟進行判決,本文如何呈現並如何利於後續的強制執行,還有支持上開訴之聲明的訴訟標的及其背後具體原因事實為何。
那原告花費了那麼多心力去主張各式各樣的原因事實,並不一定每個部份都能導出訴之聲明的結果,舉例來說,A聲明要求B給付10萬元給A,卻於原因事實主張B向A買了一杯100元的咖啡沒給錢,很顯然即使B真的沒付咖啡錢,訴之聲明也不可能實現。換言之,所謂一貫性審查所要觀察者,即是:假設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真,是否能導出其所主張之權利,而足以支持其聲明(也就是所欲得到的判決結果)。
二.重要性審查
反過來,被告面對原告的請求與主張,勢必會有一些答辯內容,這些答辯內容當然也必須要判斷:假設被告之答辯內容為真,是否足以導出原告的請求或主張是否無理由。這個被告答辯審查的部分,就叫做重要性審查。
這邊考生可能會卡住,因為沒有接觸過實務的人可能很難意識到,被告通常也必須於訴訟程序中提出聲明,即所謂答辯聲明,而這個答辯聲明的內容,就是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時於主文會寫出來的內容,所以當然也必須要檢視其答辯是否有理由。
同樣地,如果原被告雙方的主張有無法通過一貫性審查或重要性審查的情況,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進行闡明並命原被告予以敘明或補充。
(3) 證據上之爭點整理
當法官指揮訴訟程序到一定程度,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都特定,而且當事人之間也把所支持之原因事實明確表明敘述,也確定那些原因事實如果是真的,那法院確實可以在所主張的訴訟標的範圍內,依照當事人之訴之聲明下判決。
但問題是,當事人所說的原因事實可不一定是真的,任何原因事實背後勢必要有一定的證據資料作為佐證,否則僅憑一面之詞難以使人信服,這也是整個訴訟最重要的成敗關鍵。
在這個階段,首先必須要確定有那些事實尚待證明,也就是待證事實是什麼的問題。這個待證事實必須要是具備可證性的事實,也就是說這個事實是可以被證明或使用的,否則根本無從舉證。
確定了待證事實後,就必須就誰應該負擔何項事實之舉證責任進行分配,原則上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當事人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要負擔舉證之責,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或依經驗法則顯失公平者,就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可能。
(4) 法律上的爭點整理
其實整個訴訟程序進行中,不管是從最一開始提起訴訟,到最後判決確定後,都有可能產生各式各樣的法律上爭點,例如最前面如何判定訴訟標的的方法被分為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到後面舉證責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明文、經驗法則等等,這個部分其實就是同學平常念書會唸到的爭點。當然,當事人於訴訟中固然能對如何適用法律表達意見,但最後還是以法官適用法律之結果為準,也因此爭點整理的急迫性與前面階段相比是比較小的。
3.結論
本文僅僅以非常簡單的口吻論述爭點整理程序的幾個重點,實際上如何進行爭點整理,每一個訴訟程序可能都有適合自己的整理方式與步驟,每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觀點不同,爭點整理的程序也有可能不同。但是,上述所提及的爭點整理步驟,從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特定、一貫性與重要性審查到證據上與法律上爭點整理,幾乎是每件訴訟都必須要熟稔的理解案件的步驟,所以無論是為了考試或是從事實務工作,都是必讀必備的知識。
4.給考生的叮嚀
爭點整理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考題中最重要的議題,歷年國考出現非常多次,可見其在考試上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在實務運作上,爭點整理也是許多案件開展的第一步,所以學好爭點整理對於考生有非常大的助益。其實從爭點整理程序的前一個階段要進到下一個階段,只是很單純的理解案件的步驟而已,請同學們務必理解每個步驟背後的意涵,千萬不要強硬背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