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10年國考因疫情、颱風而延遲兩次,在出題趨勢上,老師似乎有較為「放水」的感覺,究竟本年度之考題類型、概念及特徵為何?以下說明。
二、110年國考憲法考題重點說明
(一)考題
甲與乙因共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經法院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乙兩人死刑確定。後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違憲,並同時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下略)」違憲,乙未提出聲請。
1.有關甲聲請解釋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部分,在程序上,請問大法官應否受理?其理由為何?又假設甲在聲請解釋同時,聲請大法官在作成本案解釋前,暫時停止甲本人及目前已確定但尚未執行之所有死刑判決之執行;另暫時停止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及其他法律有關死刑部分規定之適用。請問大法官對此聲請,應(或得)如何決定?(30分)
2.假設大法官受理甲之本案聲請後,作成解釋宣告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有關科處死刑之部分規定違憲,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失其效力。請問:依現行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在二年期限屆滿前,甲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其原因案件之審理法院應否重開程序或如何續行審理、裁判?在制度上,你認為此時應該給予甲如何之救濟, 才符合憲法意旨?((30分))
3.在二年期限屆滿前,乙在憲法或刑事訴訟法上,有無尋求司法救濟之可能?又假設甲因有他案涉嫌觸犯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之相同行為,亦經法院審理中(下稱第二案),在第二案訴訟中,甲曾對法院主張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違憲,也告知法院甲,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然第二案之審理法院仍依槍砲條例第7條第3項判處甲死刑,該判決適於上述大法官解釋公布日之前一天確定。請問:依現行制度,甲能否援引上述大法官解釋而請求任何救濟?您認為此種情形應為如何之改進(包括立法及司法途徑),始符合憲法意旨?((40分))
參考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7條第3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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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題分析
110年考題爭點高度集中在違憲審查的效力討論,考題極具深度,除了平常大家都會讀到的釋字第177、193、725號解釋之外,也偷偷藏了很多在憲法訴訟法制定時的文章、研討會議題。第一小題,略以聲請主、客體的要件出發,並輔以暫時處分的要件性質,最終希望同學在制度上稍稍討論釋憲中公益訴訟之容許性。第二小題是釋字725號解釋的操作,出題者在考題描述中希望同學可以說明為何會有釋字725之爭議,以及定期失效的救濟途徑質疑。最後一個小題,考的是違憲。審查定期失效的案件「時之效力」,確定後做成解釋的問題,與107年律師第一大題第三小題具高度重疊性。
三、結論-110年度考題與以往之不同
(一)往年命題趨勢
去年110年司法官律師二試的公法考題,堪稱105年考題改制後變化幅度最大的一次。具體來說,以往筆者在作考前的考題叮嚀、猜題時,往往會跟考生說:1. 國家考試的考題有混合、跨科目出題的趨勢,公法考題尤其如此,憲法跟行政法考題在這幾年幾乎全部出在一起。
2. 考題在題目鋪陳上,從以往的小範圍爭點,變化到現在一個考題,可以從憲法的基本權一路考到行政法當中行政行為的定性、合法性要件甚至接續救濟。
3. 時事議題會配合同學們熟讀的考點進入考點當中,同學應針對時事議題,釐清具有憲法、行政法考向者加以分析。
惟今年的公法國考考題,在出題趨勢上與往年相較,筆者認為只符合以上三點重點當中的3.重點。
(二)110年度考題命題特色
先就以上重點1.分析,110年的司律公法題,罕見地走了筆者認為退步的道路,將原本在現實生活上就會連袂出現的憲法、行政法考題,截然地分成了兩題,已違反現行實務的趨勢。
另就2.說明,憲法考題的考點,「全數」集中在違憲審查的對人效力,以及違憲審查的定期宣告方式對人效力會產生的特殊影響,就憲法從總論、違憲審查、基本權、權力分立和地方自治的體系來看,本次出題的範圍極度限縮在違憲審查的效力中,最後的考點分佈,這樣的出題方式,難免告訴考生,未來考點將「有可能」極度集中,導致考生可能要背誦許多枝微末節考點(因為考點集中難免考得過度深入),在司法官律師此種需要體系、通盤思考的職業訓練底下,會產生一定的反效果及考試壓力。
最後,在3.的時事議題部分,本次考試確實有部分跟上時事的腳步,在筆者的想法裡,時事議題可以分為「新聞時事」及「法制時事」,前者乃近期新聞媒體追逐的時事焦點,多少有法律元素存在,後者則為同學平常讀書時便會關注的,例如:近期修法、新法或者相關重大實務見解,本次110年度憲法考題,選擇的是法制時事的議題,蓋考完國考後兩周憲法訴訟法便準備磅礡的開始施行;從而筆者認為考了大法官解釋與憲法訴訟在「銜接期」(或稱陣痛期)的考點無可厚非,惟在爭點選擇上,選擇了在憲法訴訟法問題較少,於舊法時期方可能產生較多爭議的違憲審查定期宣告之效力,不啻有讓同學寫作「法制史」考點的尷尬。
四、給考生的話
公法考題不斷推陳出新,同學不可因110之考題與趨勢較為不符而鬆懈,須持續努力、追蹤時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