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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7/22 下午 03:16:04瀏覽數:786

文章引言摘要

總統府於近期根據《憲法》第40條、《赦免法》第3條的後段規定,針對兩名軍官所犯之罪刑進行特赦。雖然有被批評認為係出於政治上之考量

壹、前言
    總統府於近期根據《憲法》第40條、《赦免法》第3條的後段規定,針對兩名軍官所犯之罪刑進行特赦。雖然有被批評認為係出於政治上之考量,然而除去這樣的考量以外,究竟受到特赦的當事人所涉及的犯罪為何,又為何可以被特赦,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都有近一步討論之必要,亦即本案當事人所違反的貪污與治罪條例,是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是背景。以下本文將藉此機會,透過此次案件所涉及的條文,近一步評析該案,以及整體貪污治罪條例需要加以注意的地方,因應後續此一時事於未來作為考題之可能。

貳、本文
    一、涉及案件與特赦理由介紹
    本次案件之當事人,係兩名軍官被指控挪用加菜金2880元宴請軍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即「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而分別遭判處4年6個月以及1年的有期徒刑。
    而針對案件當事人,總統府則根據《憲法》第40條、《赦免法》第3條的後段規定進行特赦,使兩人罪刑宣告無效,而依據總統府新聞稿之內容指出,總統係感念國軍官士兵保家衛國之貢獻,以及國軍眷屬之奉獻,考量本案情節之特殊性後決定特赦,而本案情節之特殊性在於,當事人並非將公有財物挪為私用或將詐欺款下中飽私囊,並且宴請之民間任時皆為軍眷,因而行為上縱然有行政作業之瑕疵,惟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無不和人情之處,且本件支用金額甚微,而量處之刑度極重,致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顯然過苛,難符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若將上述之特赦內容聚焦於法律概念之分析與討論,則重點主要在於後段「且本件支用金額甚微,而量處之刑度極重,致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顯然過苛,難符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二、貪污治罪條例之評析
            就上述特赦的法律上理由,總括一句話可以直接認為是對於該案件在量刑上有過苛的問題,因而特別透過特赦免除其所犯之罪行。然而對於這樣的過苛問題,於此可以分作兩個概念,其一是這是一個一般性過苛的現象,也就是說貪污治罪條例在整體法例上都有過於重刑化的一個趨勢,其二則是個案上的過苛現象,亦即雖然貪污治罪條例本身的罪刑規定沒有過苛疑慮,然而在個案適用上,因為情節之特殊性而有過苛之虞。
    不過不管是上述兩種情形的過苛,其實在我國刑法第59條就有相關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也就是說,在本案的情形如果是個案性的過苛則可以適用本條文進行酌減。然而,在本件中並無適用本條文,原因在於本案當事人根本不認為自己應該該當本罪,而在案件中被認為「犯後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態度非佳,法敵對意識未見減降,無從為其有利之量刑考量。」,在特赦之相關消息出來後,亦有檢察官針對本案評論認為如果在本案中當事人可以承認犯罪,那麼就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可能,也就不會有所謂過苛的情形。不過,本文以為透過這樣的論述解套,不外乎是指在這種案件中的當事人只有主張自己犯罪,才不會有過苛的情況,然而,縱然被告的犯後態度可以作為評量標準,但是一律要這類型的案件當事人在案件中認罪,否則就會被科以過苛之刑,在此之際的界線要如何拿捏就有疑問,也顯露出這樣的條文本身的一個規範上的困窘之處。
    而貪污治罪條例在規範上的困窘之處,則不免要提及其立法背景,學者就指出這樣的一部法典成立的時代背景,是承襲於特殊體制下「懲治貪污條例」的內涵,而「懲治貪污條例」原先是為了對內澄清吏治,以整頓內部情勢,並且形塑政權之正當性,所以有亂世用重典的一個核心精神,因而在刑度上有重刑的一個趨勢,然而所謂重刑就能夠抑制犯罪的這種想法,在當今的社會中早已經不是一個當然之理,縱然政府機關在對應犯罪上仍然多有採用此種思維,不過仍然必須加以檢討之,否則這樣子一種過苛的情事在未來只會層出不窮,而運用特赦的方式解決也只是緩不濟急,甚至在許多案件中更有可能有所謂的政治性的考量而淪為一種工具,釜底抽薪的真正辦法,是去檢視這樣一個具有特殊時代背景與精神的立法例,是否有通盤檢討的必要,然而,在民粹主義當道的時代,要將一個法條的修高非常簡單,但是要將一個法條修低則是何其困難,更何況本條法律更可能是規範這些立法、用法之人的法條,那麼更可能被檢討認為有圖利自己的嫌疑,因而最終這一部法典可以說沒有回頭之路,要避免所謂的過苛,就只能夠過刑法第59條之內容,或者是正面去加強論述這群犯罪人的惡性,才有辦法免去這種令人倍感突兀的判決結果,然而,這終歸不是長久之計。

 


參、給考生的叮嚀
    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貪污瀆職罪章以外,針對貪污瀆職行為進行規範之特別法。雖然是特別法,但是亦在司律考試的考試範圍中,所以在解題時務必要留意是否特別法有另外之規範,以及如何適用,而不可以僅單就刑法作為回答,否則可能會遭遇分數之不利益。此外,除了要能在解題時適用相關法規,亦要留意到近來時事之發展與討論,確保自己可以在適用法規以外,可以針對這樣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法規進行正當性之批判,如此,才能有層次的跳脫既有的考點,得到較為突出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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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振華,廢止貪污治罪條例暨回歸普通刑法之可行性,月旦法學雜誌,94期 ,2003年3月,69-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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