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試題分析【土地法規】第一題

作者:雅軒

公行領域 - 2022/12/30 下午 12:37:55瀏覽數:669

文章引言摘要

甲所有A地一筆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係由乙的先祖於日據時期所承租,該時編定地目為「林」,臺灣光復後繼續承租,但未定有租賃期限,於民國100年12月始由乙繼承該租約。嗣於106年12月,經發現A地僅零星分布香蕉等果樹,疑未作農業使用。請問,A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减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請求乙返還土地?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

甲所有 A 地一筆坐落於「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係由乙的先 祖於日據時期所承租,該時編定地目為「林」,臺灣光復後繼續承租,但 未定有租賃期限,於民國 100 年 12 月始由乙繼承該租約。嗣於 106 年 12 月,經發現 A 地僅零星分布香蕉等果樹,疑未作農業使用。請問,A 地是否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 請求乙返還土地?試按土地法等規定分述其理由。(25 分)
【擬答】
(一)A地是否屬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
1.依據內政部10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275696號令,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耕地自耕者,所稱「耕地」及  「自耕地」認定方式:
(1)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依法供農、漁、牧使用之土地。
(2)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3)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1、2規定之用地。
(4)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所稱耕地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至同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係指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上開土地以外之情形。
2.題目所示A地為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符合內政部10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20275696號令第2點認定之耕地: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因此A地應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之耕地。
(二)甲得否終止租賃契約,請求乙返還土地?
1.土地法:
(1)依據土地法第114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①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②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③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④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⑤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⑥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⑦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土§114)。
(2)依據土地法第115條後段,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3.依題目所示,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乙繼承該租約,然106年12月經發現疑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乙如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則甲得終止租賃契約,請求乙返還土地。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