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高考三級行政法詳細解說

作者:子雲

法學領域 - 2021/10/29 下午 01:26:38瀏覽數:1945

文章引言摘要

高考三級行政法申論第一題

第一題
甲市為加強管理違章建築,遂制定「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範有違章建築拆除費用負擔之收費基準,另外亦訂有違反該自治條例的罰則。請問:
(一)乙之違章建築遭拆除後,不服甲市主管機關收取拆除費用過高,遂提起行政爭訟,主張「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但其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有違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二)甲市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案件提起行政爭訟時,若承審法官認為罰則已違反比例原則,此時承審法官是否仍應於個案審理時援引為審判之依據?(10分)

【擬答】
(一)憲法
1.J443→不限於形式意義法律
2.地方制度法第28條→地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剝奪人民權利或創設人民義務(J806)
※學說  地制法第28條違反明確性原則

乙的主張無理由。

(二)自治條例是否拘束法院?
1.憲§80、J237 → 法官受法律拘束
2.大法官釋字137、216 → 法官不受行政命令拘束
3. 地制法§30 → 自治條例牴觸法規命令無效

(三)結論
法官得於個暗中排除適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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