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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最新修正概覽

作者:可樂

法學領域 - 2023/8/11 下午 02:07:44瀏覽數:3484

文章引言摘要

立法院日前於5月底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

一、前言

 

立法院日前於5月底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並同時明確化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相關要件規定。自憲法訴訟法在111年1月4日施行起,憲法訴訟之程序要件與相關裁判效力屢屢成為各級考試之命題焦點,因此次修正涵蓋面相頗廣,本文以下將簡單分析本次修法的重點與可考之處,提供考生參考。

 

二、正文

 

(一)修法背景

 

按憲法訴訟法自108年經總統公布全文共95條,以及111年上路施行以來,學界及實務界相關討論不斷,也持續有修法、優化調整相關憲法訴訟規定之呼籲。為提升審理效率與明確化相關憲法判決效力規定,司法院111年8月即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研議,此份草案後於112年5月26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此亦為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首次修正。

 

(二)修法重點

 

1. 新法第53條:明定規範失效之類型、相關救濟方式

 

新法條文:「(第一項)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第二項)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第三項)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加粗部分為本條修正重點)

舊條文:「(第一項)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第二項)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三項)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按憲法訴訟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明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為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之諭知。舊法條文未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之諭知者,明定其效力規定,此次對於第53條規定之修正,除完備效力規定外,並使所有以該溯及失效違憲法規範為基礎之各類確定判決,均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除此之外,本次修正亦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使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

 

2. 新法第59條:裁判憲法審查之程序要件

 

新法條文:「(第一項)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二項)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加粗部分為本條修正重點)

舊條文:「(第一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二項)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憲法訴訟法與大法官解釋舊制最大不同即在於增加「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類型,除人民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外,亦將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納為憲法審查之客體。憲法法庭如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依憲法訴訟法第62條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廢棄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則應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此二種情況所對應者,或係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而違憲,或係所適用之法規範雖未違憲、僅該裁判解釋適用該法規範之見解違憲;不問屬何種情形,均以該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為必要,故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時,自應相應具體敘明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情事,此次修正將現行條文就此類案件之程序要件規範地更為明確,以利人民依循,並杜爭議。

 

3. 新法第63條

 

新法條文:「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加粗部分為本條修正重點)

舊條文:「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63條規定原旨處理大法官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之情形,各法院就審理中案件之處理方式及判決對於已確定之非原因案件終局裁判應如何處理,本次為因應第五十三條之增訂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之情形,爰於本條增加「或溯及失效」之文字,以使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溯及失效者,亦得準用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三、結論

 

本次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內容,雖多半為過往釋憲實務穩定見解的明文化,然因範圍涵蓋違憲規範失效之類型、人民聲請裁判違憲審查之確切要件,以及規範失效後人民應如何繼續後續救濟…等實質問題,屬重要修正,本文業已將其關鍵修正處及修正理由陳列如上,供考生參考。另,依新修正之憲法第95條,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請考生一併留心。

 

四、給考生的話

 

提出修正草案之司法院指出,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正係為完備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之判決效力規定,實現實質正義,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完備程序規定,完善保障人民之基本權,考生可將此段話當成模板背誦,並適當填入憲法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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