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試題分析-【民法物權編】第二題

作者:可恩

公行領域 - 2023/1/6 下午 07:52:44瀏覽數:349

文章引言摘要

甲與乙、丙互約出資以共同經營土地開發事業,約定於合夥關係存續中 所生權利義務應平均享受與分擔,如取得不動產則登記於甲、乙、丙全 體合夥人名下。近來三人針對以合夥財產所購買取得之A 地應如何處理 之意見不合,乙、丙未得甲同意,竟私將A 地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於 善意不知情的丁,試問:乙、丙出售A 地之處分行為效力如何?(30 分)

甲與乙、丙互約出資以共同經營土地開發事業,約定於合夥關係存續中 所生權利義務應平均享受與分擔,如取得不動產則登記於甲、乙、丙全 體合夥人名下。近來三人針對以合夥財產所購買取得之A 地應如何處理 之意見不合,乙、丙未得甲同意,竟私將A 地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於 善意不知情的丁,試問:乙、丙出售A 地之處分行為效力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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