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試題分析-【行政法】第二題
作者:郭羿
公行領域 - 2023/1/6 下午 03:18:48|瀏覽數:395
文章引言摘要甲生前為人作保,擔任其好友乙向丙借款5 千萬之保證人,清償期為110 年12 月15 日。甲在110 年2 月9 日死亡,其子丁繼承其遺產。丁向國 稅局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其遺產總額應扣除甲生前所負之該筆保證債 務。但國稅局則以該筆主債務尚未屆清償期,故丁於繼承時尚未確定代 負履行之責,乃將該筆保證債務剔除。國稅局核定丁遺產稅之處分於110 年8 月8 日送達,丁於收受該處分書後隨即繳納遺產稅。其後乙於上開 債務清償期屆至後並未清償,且逃往外國不知去向。丙就乙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乃請求丁代負履行責任。丁於代負清償該筆5 千萬之債務 後,深感自己繳了太多遺產稅。請問丁得否請求國稅局依據行政程序法 重開程序之規定,重新核定其遺產稅額?(25 分)
甲生前為人作保,擔任其好友乙向丙借款5 千萬之保證人,清償期為110 年12 月15 日。甲在110 年2 月9 日死亡,其子丁繼承其遺產。丁向國 稅局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其遺產總額應扣除甲生前所負之該筆保證債 務。但國稅局則以該筆主債務尚未屆清償期,故丁於繼承時尚未確定代 負履行之責,乃將該筆保證債務剔除。國稅局核定丁遺產稅之處分於110 年8 月8 日送達,丁於收受該處分書後隨即繳納遺產稅。其後乙於上開 債務清償期屆至後並未清償,且逃往外國不知去向。丙就乙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乃請求丁代負履行責任。丁於代負清償該筆5 千萬之債務 後,深感自己繳了太多遺產稅。請問丁得否請求國稅局依據行政程序法 重開程序之規定,重新核定其遺產稅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