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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假消息規制之再檢視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9/2 下午 04:11:12瀏覽數:537

文章引言摘要

所謂究責的手段通常就包含有刑罰的相關規定,為了因應這樣的時事議題,有必要加以檢視在疫情之下對於假消息管制之各種手段與模式

壹、前言

雖然近期疫情日趨穩定,不過染疫人數仍然維持高峰,因疫情而死亡的人數也仍緩步上升。在最近,就有藝人針對孩童染疫死亡事件進行評論「看到這麼多孩子就這樣走了」,這一篇貼文馬上就引起了社會各界討論,行政院長蘇貞昌更表示將會究責這種不實謠言,當然所謂究責的手段通常就包含有刑罰的相關規定,為了因應這樣的時事議題,有必要加以檢視在疫情之下對於假消息管制之各種手段與模式,以因應為了國考中可能出現的考試內容。

貳、本文

一、言論管制規定

假消息之管制屬於言論管制之一環,在舊有之刑法規定中本來就可以發現許多針對言論所進行的管制與規定,包括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甚至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刑法第153條的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這些都可以算是廣義言論管制之一環,疫情之下的言論管制則更有其特殊之處,不僅有機會可以適用刑法,亦有可能有相關特別法之適用,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就針對相關行為規範到:「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亦有規範到:「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針對藝人上述所言之內容,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就是依據這樣的規定,強調是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可開罰三百萬元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二、言論管制規定之評析

而針對刑法的相關規定,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去界定其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如此才可以進一步找到刑法規範的正當化基礎,並且透過法益的界定與明確化,作為後續解釋論上針對各個要件解釋的導引基礎,若不能先行處理本條刑法規範的保護法益為何,那麼不僅條文失去正當性,更有可能導致必須要去面對如同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一樣的問題,甚至採取綜合法益保護的觀點,而導致解釋適用上的混亂。

而不論是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或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規定都有上述的問題,到底這樣的規定是保護個人法益?或是社會法益?如果是針對個人法益的規範,那麼是否又過於前置?又這樣的前置處罰要如何拉起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與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間的因果關係?又那些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損害又該如何認定?如果是針對社會法益的保護,那又是在保護什麼?公共秩序?或是公眾的安全感?但是這些是否又有法益適格之基礎?這些都是必須要加以思考釐清之問題。除此之外,若進一步的探問這些條文的規範要件,到底對於所謂的「謠言或不實訊息」所指為何?認定機關為何?當然有謂這些認定就是以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歸,然而,這就可能牽涉到以下更進一步的問題。

跳脫上述的論述架構,本文上述的討論都依附在於一個前提,亦即針對這樣的所謂「假消息」是有必要以刑罰來加以管制的。然而,這樣的一個基礎並非不可挑戰,若以刑事政策的觀點加以考察,這樣的一種刑罰管制是否更可能進一步地造成反效果?國家在這樣的議題上是否適合以一種直接的、武斷的暴力與權力形式來進行決斷?又或者在這樣的議題上,應當透過另外的科技技術或是培養資訊查核的能力,建立適當的資訊查核管道來協助一般民眾建立對於事實的正確認識,否則斷然的以刑罰處罰,不僅沒有辦法立即的回應資訊散播所造成的效果,更有可能進一步的被反對者作為自身被迫害的基礎而更加彰顯自己的英雄主義式的犧牲?當然,這些論述已經跳脫於傳統課堂法律論述上的觀點,然而或許這才是在討論言論管制、假訊息等情況時必須先界定清楚的立場,否則到頭來一個反而遭致反效果的條文,更可能進一步破壞對於整體司法或是執法的運作。

 

參、給考生的叮嚀

假訊息和假資訊一直是近年來的重要議題,在近期更結合了疫情的背景而討論更加熱烈,而當然也不能忘記這樣的議題往往與政治具有高度關聯,不論是美國總統大選,或是這些年來衝突不斷加深的資訊戰的問題,都與這樣的議題息息相關,而國家考試自然不能脫離這些討論脈絡,尤其這個議題牽涉到憲法與刑法的規範,不僅有可能出現在公法考科上,也有可能出現在刑法的考卷上,當然這兩者亦有不同著重之處,在憲法的考科上可能就要論及這樣的條文是否合憲,而於這樣的討論中若能引入一些當下時事議題的觀點,甚至跳脫刑事法而進入本文後述的一種討論立場,都可以讓討論更有深度,而非僅以解釋學或是傳統刑法討論的觀點切入。除此之外,在刑事法的考科上也可以作為經典考題,亦即透過這樣的條文設定,可以一路的從最上位的法益界定,考到行為結果間的因果關係認定,更可以結合刑法既有條文一併出題,甚至涵蓋過往幾號針對刑法言論管制的大法官釋字內容,因此有加以留意跟關注的必要,尤其因為搭上時事議題的趨勢,有許多學者發表相關文章,針對上述所提之問題進行討論,更有留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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