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高考三級考試試題解析-【民法總則】第二題

作者:袁翟

法學領域 - 2022/8/16 下午 06:55:25瀏覽數:582

文章引言摘要

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 名義,自丙購得A 車,乙公司是買受人,丙是出賣人,約定價金5 百萬元。 丙將A 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名下,並將A 車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 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5 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 丙訂定A 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 公司支付5 百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 名義,自丙購得 A 車,乙公司是買受人,丙是出賣人,約定價金 5 百萬元。 丙將 A 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名下,並將 A 車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 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 5 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 丙訂定 A 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 公司支付 5 百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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