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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SD報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上的性質

作者:蜜德莉

法學領域 - 2022/1/3 下午 02:25:01瀏覽數:1727

文章引言摘要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概述

PTSD,全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多數係因直接經歷或親眼目睹駭人事件而引發。常見創傷事件包括瀕死威脅(如綁架、兇殺、戰爭)、嚴重身體傷害、虐待或性暴力等。而其症狀主要會在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開始產生,具體有過度警覺、解離情狀、透過做夢或回憶再體驗創傷經驗、出現與創傷事件相關的負面情緒或認知等。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須由專家透過四個症狀群(共計20項要件,須符合其中6項)來確認患者是否確診。由於導致罹患PTSD的原因有許多種,故當一個人患有PTSD,有時並無法確認特定創傷事件發生。以性侵害為例,患者在遭受性侵害後,不必然會產生PTSD;而患者並未遭受性侵害的情況下,亦不代表其不會產生PTSD,蓋性侵害僅為創傷事件的一種,有創傷事件不一定會產生PTSD。簡言之,吾人僅能知道有PTSD必定有創傷事件發生,但無法百分之百歸咎於任何單一創傷事件。

 

最新實務對於PTSD報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見解

與PTSD報告相關之法院見解繁多,為求提供考生最新實務脈動,以下主要介紹最高法院最近判決。關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說明要點如下:

精神科醫師針對被害人罹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於鑑定或治療過程中所生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提出專業意見或陳述見聞事項,係與鑑定證人無殊,為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得供為判斷檢視被害人陳述憑信性的補強證據。

雖論者有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研究的目的是為了診斷與治療,並非為了判斷特定過去事件是否為事實,或決定被害者對於過去事件之描述是否正確,畢竟鑑定人或諮商師欠缺獨立的調查工具以確認受鑑定者或諮商對象所述是否屬實,諮商師之職能亦非在質疑諮商對象。然被害人於審判前或審判中的各種反應,既均是協助法院判斷被害人證述可信度的指標,則藉由被害人有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相關症狀之辨識,說明被害人事件後的狀態,自可為法院綜合判斷被害人證述之實質證據憑信性之參考。

為使性侵害案件之審判重心回歸性侵害行為本身之判斷,避免流於對被害人進行各種行為反應甚至是人格的檢驗,若法院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對於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之被害人就被害經過的陳述,已認無瑕疵外,並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被害人指述之真實性,復兼採被害人受侵害後之創傷反應做為補強其指述憑信性之證據之一,經整體判斷而為論處,並無不合。

由此觀之,依最高法院之見,PTSD報告並非毫無證據能力,但仍不得作為單一證據,且無法證明待證事實確實存在。惟因被害人於事件後之反應亦為法院判斷被害人陳述是否可信的指標之一,故PTSD報告得作為補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的證據之一。

 

PTSD報告潛在風險

雖在我國實務中,大多數法院皆會採納PTSD報告為補強證據之一,然此份報告並非毫無風險。PTSD報告中本身蘊含的風險,大概可分為以下幾類:其一,因PTSD報告為鑑定報告的一種,而做成一份PTSD報告須透過鑑定人親自與被害人面談,觀察其反應及情緒後方能做出判斷,故當鑑定人對被害人存有偏見,或舉證方對證據選擇存有偏頗之意(如選任鑑定人時,篩選掉對己方不利之鑑定人),將使得PTSD報告存有一定風險;其二,如前文所述,對於同一件創傷事件,每個人的反應會有所不同,甚至於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精力同樣的創傷事件,反應也可能不同。故在PTSD報告中,其係從生物、心理及社會角度診斷個案,而非在判斷待證事實與證據間的關聯;其三,倘若被害人在經歷創傷事件時失去意識,是否有可能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本身即有爭議,況被害人的記憶可能會出現解離現象,導致無法記得創傷事件的發生經過,此將會影響診斷結果。

就如其他精神鑑定報告相同,PTSD報告不像其他物理證據那般容易判斷,故法院在審酌時,需特別注意報告本身固有的風險,方不致僅因「尊重專業」而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判決。

 

給考生的叮嚀

在歷屆刑事訴訟法考題中,幾乎每年必考的題目便是與證據相關的爭點。當經典的傳統爭點出題次數增多後,考生須注意的便是近年出現的新興討論議題,諸如精神鑑定報告、PTSD報告皆屬之。證據能力之有無、是否有使用上的限制、證明力高低,考生均須謹慎分辨,方能在千份試卷中展露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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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症狀、治療與預防,醫師完整說明,https://www.medpartner.club/ptsd-introduction/(最後瀏覽日:11/06/2021)。

2.林哲辰,〈性侵害犯罪中 PTSD 鑑定報告的風險與功能〉,《刑事法雜誌》,64卷2期,2020年04月,頁85。

3.林哲辰,〈性侵害犯罪中 PTSD 鑑定報告的風險與功能〉,《刑事法雜誌》,64卷2期,2020年04月,頁96。

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亦同此旨。

5. 需指明的是,此處的風險並非法院適用上對被告的風險,而係PTSD報告本質上的風險。

6.林哲辰,〈性侵害犯罪中 PTSD 鑑定報告的風險與功能〉,《刑事法雜誌》,64卷2期,2020年04月,頁98。

7.若過度簡化形成PTSD的因素,將會導致忽略了精神醫學與刑事司法的差異,進而使法院作成不精確的判斷,參林哲辰,〈性侵害犯罪中 PTSD 鑑定報告的風險與功能〉,《刑事法雜誌》,64卷2期,2020年04月,頁99。

8.林哲辰,〈性侵害犯罪中 PTSD 鑑定報告的風險與功能〉,《刑事法雜誌》,64卷2期,2020年04月,頁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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