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分析
一、甲、乙兩人為健身房教練,某日甲走進員工休息室,發現乙偷偷用萬能鑰匙打開甲的置物櫃,並將置物櫃內的皮夾拿走,在乙關上置物櫃之際,甲大聲吼叫「你偷拿什麼東西?」乙嚇了一跳拔腿就跑。甲從後追乙,在追上乙時立刻撲上去,將乙撲倒,乙反手抵抗,甲隨手拿起手邊的啞鈴朝乙的手臂打下去,造成乙的手臂骨折,甲在乙疼痛無法行動時,奪回自己的皮夾。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本題的主要爭點相當明確,即為甲是否得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需要特別注意的細節詳述如下:
由「造成乙的手臂骨折」此句可知,吾人應開標審查的罪名為刑法(以下同)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並應檢討手臂骨折是否為第10條第4項所稱之重傷。
進入正當防衛的討論,首應討論者係是否具有防衛情狀,亦即乙已竊得皮夾,在關上置物櫃之際被發現,而後拔腿就跑,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蓋正當防衛所防衛的對象,須為現在仍在進行中的侵害,對於過去的侵害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倘若認定為現在不法侵害,則需進一步檢驗甲是否具防衛意思。
上述要件倘都通過,接著需檢驗甲的手段是為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之防衛行為。適當性的要求在此處可以順利通過,主要戰場便是在必要性之檢驗,亦即甲於持啞鈴打乙時,是否有造成損害更輕微的其他手段存在。倘若沒有,則甲可以通過必要性之檢驗;倘若有,則甲的防衛行為逾越必要性,不得阻卻違法,僅得主張第23條但書之防衛過當減免罪責。
附帶一提,本題只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並沒有問乙的部分,考生在此可不先探討乙的行為如何論處,只要在甲之行為違法性階層中討論乙之行為是否為「不法侵害」即可。
阻卻違法事由係國考兵家常爭之地,在近年考試中頻頻出現,考生對相關爭議需要有一定的掌握,才不至於失分。
二、甲男、乙女兩人曾經為鄰居,某日夜間甲侵入乙家偷竊,於翻箱倒櫃之際,驚動了乙,甲遂持螺絲起子攻擊乙,乙被打到頭部而陷入昏迷,甲繼續找尋財物,後來在抽屜中發現10萬元現金,甲在離去前,見乙仍昏迷,竟起意性侵(性交)乙得逞,然後拿走現金離去。乙清醒後,向警察報案。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本題的爭點相較於第一題顯得多又複雜,考生們應在時間的限制下盡可能好好處理每個爭點。細節之處詳述如下:
首先,甲侵入乙家偷竊,需要開標審查加重竊盜既遂罪。侵入住宅雖已符合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然從題目後述甲持螺絲起子攻擊乙,應可推論甲係攜帶螺絲起子偷竊,則此時應討論螺絲起子是否為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兇器」。倘依實務見解,此時亦該當第3款之加重要件,則需處理同時該當兩加重要件成立幾個加重竊盜罪之問題。另外,因甲驚動乙使得竊取行為中斷,此應成立竊盜未遂或竊盜既遂,亦應處理。
接著,甲攻擊乙之行為,需要開標審查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此部分沒有太大問題。
而後,甲見乙昏迷而性交得逞之行為,需開標審查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罪,並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討論倘若被害人係因行為人之前行為導致不能抗拒之情形,究竟應成立乘機性交罪或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爭點。
侵入住宅形式的加重竊盜常與其他類型犯罪相伴出現(如轉念強盜、準強盜、強制性交),考生須注意各自之爭點及競合問題。
三、甲男凌晨時分開車回家,遇到警察乙臨檢執行酒測。乙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認為自己只吃了薑母鴨,沒有喝酒,竟被警察攔下而心生不爽,拒絕接受測試。乙見甲拒絕酒測,立即開啟攝影機要進行錄影蒐證,甲見狀,憤而動手毆打乙的臉部數拳,孰料乙的左眼亦遭揮擊受傷,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僅存0.1,且僅能視及眼前50公分內景物。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本題揉雜妨害公務及重傷相關爭點,細節分析如下:
首先要說明的是,因本件中並未出現甲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且甲拒絕酒測,無從得知甲是否喝醉,倘若考生想討論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記得不要自行揣測題目未給的資訊(如甲吃了薑母鴨,依社會經驗而言應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接著,針對甲毆打乙之行為,首應先開標審查第135條第3項之妨害公務致重傷罪。這裡要處理幾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包含警察乙是否為公務員、乙執行酒測未果開啟錄影機蒐證是否為依法執行職務、甲毆打乙是否為強暴,以及乙左眼視力僅存0.1是否為重傷之結果。另要注意,本項為結果加重犯之類型,需討論甲是否有預見可能,還有強暴行為與重傷結果間是否具有特殊危險關係(直接關聯性)。
在阻卻違法事由部分,可嘗試主張正當防衛,此處需檢驗開啟攝影機進行蒐證是否為一現在「不法侵害」。
最後,若有時間可開標審查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在競合部分則依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僅論妨害公務致重傷罪即可。
妨害公務相關罪名因考試較少出現,所以考生可能對此不太熟悉,但仍要記得在上考場前將相關法條瀏覽一遍,以免受到突襲。
四、甲男為某市政府負責新建焚化爐工程招標案之公務員,A廠商負責人乙為了得標,遂找機會認識甲,並帶甲前往酒店接受性招待。性招待完畢後,乙提出將給付甲新臺幣30萬元,以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甲男心動,告知女友丙此情,並請求丙代為聯繫乙,且透過丙收受現金30萬元,再由丙將裝有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競價廠商企劃內容之信封交給乙。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本題同時考出刑總和刑分的爭點,細節討論如下:
首先,因甲具公務員之特別身分,而丙不具之,故答題應從甲開始檢討。甲第一個須審查之行為為接受性招待之行為,此處應開標之罪名為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賄賂罪。此處要處理幾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包含甲所收受者為性招待,是否得認為係本罪之「不正利益」,以及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對價關係。對價關係係指收賄與行賄雙方,是否已經對特定違法職務行為產生對價關係合意。
接著,乙提出給付甲30萬元,而甲應允之行為,應開標審查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賄賂罪。此處應處理事先得知工程底價、評選委員名單與其他廠商的競價企劃內容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另外,因本件中甲似非收受之人,故應討論之構成要件要素為期約。
討論完甲之後,應討論丙聯繫乙、並收受30萬之行為是否成立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賄賂罪。因丙並不具公務員身分,故是否得成立本罪,前提要件為丙是否得以正犯論。在這要處理第31條第1項的爭議,分列肯否兩說,依照考生所採之立場接續審查。倘若採學說見解認為第31條第1項為立法錯誤,則丙自然不成立本罪;倘若採實務見解將丙擬制為甲之共同正犯,則丙可成立本罪。
附帶一提,本題題目僅問甲丙二人之刑責,並未問到乙的部分,考生切記別花時間討論乙,避免浪費時間,該處理的爭點沒有處理完畢。
公務員瀆職相關罪名和第31條的包裝問法是經典中的經典,考生對此應不陌生,只要穩穩區分人別為審查,應沒有太大問題。
給考生的叮嚀
由上開考古題的分析,可以發現大部分的考點都是曾經出現過的爭點,在準備上只要把既有爭點背熟,輔以最新修法和時事動態的資訊補充,應不至於出太大差錯。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