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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中,法院漏未諭知應否沒收的救濟途徑

作者:艾濰

法學領域 - 2021/6/3 上午 10:40:28瀏覽數:2777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案件中,涉及刑法上對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刑法第38-1條),也依法定程序命第三人參與(刑事訴訟法第455-12條以下)

實務見解的轉變

 

一、早期見解(漏判v.補判說)

 

(一)從沒收屬於實體法上獨立法律效果,推論訴訟法上為單獨訴訟標的

先前見解認為,從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觀察,新法認為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已非從刑,因此過去實務上慣行的「主從不可分」、「沒收從屬性」原則,已無法律上之根據,從而沒收得與本案犯罪與主刑部分,分別處理;是倘於主文漏未記載,則屬於漏判,難認該訴訟係屬已消滅,其救濟途徑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補行判決。

 

(二)從刑訴法第455-26條文義推演而來

依刑訴法第455-26條規定,「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文義上,最高法院部分見解認為,法條特別規定沒收判決與本案判決應分別諭知,若原審法院認為不應對第三人諭知沒收,則應「另為」一個不予沒收的判決主文方屬正確,如漏未記載者,屬於漏判。檢察官針對原審之漏判,僅得聲請補充判決,並非上訴第三審適法之理由。

 

二、近期見解(漏未判決v.上訴說)

 

(一)刑訴法第455-26條並非用以劃分訴訟標的之規定:

沒收特別程序新法,為使第三人明確知悉其財產應否被沒收,以及被沒收後得否就沒收部分單獨上訴,因為若未於主文記載,似須以本案已合法上訴、上訴效力及於沒收部分為必要。因此為避免爭議,規範要求法院應同時於本案判決主文另行記載,得由參與人單獨上訴,其規範目的僅屬判決格式的嚴謹度,與沒收是否單獨成為一個訴訟標的之問題無關。

 

(二)法院已審理卻未諭知應否沒收第三人財產,屬於漏未判決:

本案第一審審判過程中,第三人已依刑訴法第455-1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並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參與,第一審除諭知本案被告有罪判決之外,對於應否沒收第三人財產未置可否,屬於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檢察官欲救濟應循上訴途徑而非上述見解之聲請補判。

 

參、學者評析

 

一、實體法上獨立法律效果不等於訴訟法上獨立的訴訟客體

 

探究前述漏判v.補判說的見解,大多從沒收新法所建立的獨立法律效果特性,推論至裁判上應不同於本案判決,屬於獨立的訴訟標的,此一見解是否具有理論上根據,容有疑義;值得一提的是,此爭議也曾經出現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之前的提案理由中,否定法院職權開啟第三人參與程序的說法,同樣立基於沒收屬於獨立法律效果,若檢察官或第三人未聲請,法院基於控訴原則,不得職權開啟參與程序。

然以上否定見解最終未被採納,原因在於:第一,檢察官起訴被告及其犯罪事實,依該犯罪事實所應構成何種犯罪、適合何種法律效果,特別是當法律效果屬於「應諭知沒收」的類型,法院依職權適用義務沒收的法律效果,故原則上檢察官若縱未起訴第三人沒收部分,依刑訴法第267條規定仍會及於所有法律效果,自屬法院依法應予審判之範圍;再者,若果真沒收法律效果屬於獨立標的,那麼上訴本來就是可分的,即無須刑訴法第455-27條立法特別規定第三人對沒收判決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

總結來說,實體法上獨立指的是脫離刑罰、保安處分的框架,屬自成一格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法上判斷是否為一個獨立的訴訟客體無關;而真正屬於獨立訴訟標的者,我國法僅有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刑訴法第455-34條以下),此類程序因未依附於主體(本案)程序,而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二、沒收並非另一訴訟客體,檢察官應就本案(或一部)提起上訴

 

回到本案最根本問題,法院漏未諭知沒收,其救濟途徑,應由檢察官上訴或聲請法院補充判決,係屬原審法院審判範圍多廣的問題。審判範圍不得逾越或小於檢察官起訴範圍(不告不理、告即應理),因此,既然起訴範圍及於第三人沒收,與本案犯罪同屬一個訴訟案件,法院作成終局裁判時消滅「整個」訴訟繫屬關係,則同時第三人沒收法律效果也一併消滅,若法院漏未諭知,則屬漏未判決、上訴之問題,應以實務近期見解(108台上579)為可採。

 

肆、給考生的叮嚀─代結語

其實此一爭點在刑事訴訟法而言並非新穎的觀念,只是加入了沒收程序新法後,受到新法條文文字(刑訴法第455-26條)影響,再加上沒收屬於獨立法律效果,可能會誤以為法院裁判時,若屬第三人沒收案件,會從本案分離出來,變成2個訴訟標的,其實不然,刑訴法第455-26條只是為了要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要求法院不論應否諭知沒收,都要給個明確「交代」,僅屬裁判格式之要求;再者,在大法庭統一見解後(108台上大3594),亦應改採「漏未判決v.上訴說」始能理論一貫。此一法律爭議目前並未提案至大法庭,建議考生遇到相同爭點題型時,可以在兩說併陳後,以涉及類似概念的大法庭裁定作為個人意見的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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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例摘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9版,2019年9月,頁609。

2.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64、3779號判決參照。

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判決參照。

4.王士帆,〈第三人沒收程序─評釋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政大法學評論》,第163期,2020年12月,頁1-48(頁33-34)。

5.林鈺雄,〈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00期,2020年10月,頁74-83(頁79-80)。

6.林鈺雄,〈2019年刑事程序法裁判回顧:沒收新制之實務發展觀察〉,《臺大法學論叢》,第49卷特刊,2020年11月,頁1688-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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