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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搶奪說分明

作者:冬宇

法學領域 - 2020/6/1 上午 11:47:40瀏覽數:2551

文章引言摘要

一、 問題意識:竊盜罪(第320條)及搶奪罪(第325條)皆作為財產法益犯罪,後者法定刑較前者略重一些,但兩罪間的不法內涵差異究竟為何?這是長期以來的爭議問題。

一、 問題意識:竊盜罪(第320條)及搶奪罪(第325條)皆作為財產法益犯罪,後者法定刑較前者略重一些,但兩罪間的不法內涵差異究竟為何?這是長期以來的爭議問題。兩罪在犯罪行為類型上與其他財產犯罪(例如:強盜罪、恐嚇取財罪與擄人勒贖罪)有個顯著不同點,兩罪是以財物作為行為對象,而其他財產犯罪則是以人作為行為對象,最終則都是以取得他人財物作為目的 。進而,皆以財物作為行為對象的犯罪,在具體的區分標準上是否能更明確彰顯兩罪在不法內涵上的不同,本文提出以下幾則個案供讀者們思考:

(一) 某甲路經某地樓下,見某乙(住二樓)擲交鄰人之互助會款,掉落地上,竟予取走,適經警巡邏而當場捕獲。某甲係犯何罪 ?

(二) 丙因中樞神經麻痺,病重獨臥醫院病床,其神志清醒,惟口及四肢均不能動彈,丁見情起意,將丙上衣口袋內新臺幣三萬元取走,問丁應成立何罪 ?

(三) 戊至雜貨店佯稱欲購買香菸,待老闆取出一條香菸後,再稱欲購買另一牌的香菸,趁著老闆彎腰拿取其他香菸而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奪「峰」牌香菸1條,得手後隨即騎車逃逸 。戊係犯何罪?

(四) 己騎乘著母親的機車,在路上見一名婦人騎乘腳踏車,腳踏車把手處懸掛著一只黑色皮包,己便從後方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將皮包奪取並騎車揚長而去 。己係犯何罪?

二、 實務見解:實務向來將兩罪視為截然二分的犯罪行為,竊盜行為屬於和平、秘密及非公然的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搶奪行為則是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他人財物 。按照這樣的區分方式,上開案例中的甲、丁、戊、己皆屬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公然掠取財物的行為,故皆構成搶奪罪。

三、 學說見解:學說多認為實務見解的區分方法有所不妥,無法彰顯兩罪的不法內涵究竟差異何在?有見解即指出實務見解的區分方式不過就是在語意邏輯上分別定義兩者行為,竊盜為「隱密、和平」、搶奪為「暴力、公然」,卻未思考兩罪的實際不法內涵為何 。然而學說上針對此二罪的區分方式其實亦眾說紛紜(甚至有見解本質上質疑本條存在之必要 ),本文從眾多說法中選出較為妥適者介紹,其餘部分讀者得自行參考引文 。

從眾多學說見解中得以理出一個共通點在於學說認為搶奪罪比起竊盜罪多出了一個潛在的人身危險,只是這個潛在的人身危險如何具體化?有認為對財物施加不法腕力者為搶奪,但是竊盜案例中完全不會對物施加不法腕力嗎?例如財物放置於保險箱中,行為人使用暴力將保險箱砸壞,取出裏頭的財物,不也是一種不法腕力嗎?亦有認為需視財物與持有人是否處於緊密持有關係而區分二罪,但是單純的緊密持有似乎亦不足以形容搶奪罪的潛在人身危險,例如行為人趁夜市擁擠人潮,伸手進入被害人外套口袋中,將錢包取走,亦未產生任何人身危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搶奪罪的型態除了是對物施加不法腕力之外,更須該財物與被害人之間有著人身的連動關係,而這個人身連動關係不單純形容財物的緊密持有與否,而是行為人在對於財物進行持有關係破壞時,是否會連帶威脅被害人人身安全,例如飛車強奪案件中,行為人騎乘機車從背後強行奪取背在被害人肩上的斜肩包,如此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因此失去平衡而跌倒,甚至可能與行為人產生肢體碰撞,即會產生對於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脅。

四、 案例說明:根據上述所提出的學說見解,檢討上開具體個案是否仍會如同實務見解(亦成立搶奪罪)呢?

(一) 案例一,甲雖當乙與其鄰人的面前,將互助會會款取走,但由於乙與其鄰人係在二樓位置,與錢財並無任何人身連動關係,故不成立搶奪罪,應論以竊盜罪較為適當。

(二) 案例二,丁雖當著丙的面前,將其口袋內的現金取走,且口袋內的錢財亦稱的上與被害人具有緊密持有關係,但整個犯罪過程由於丙身體無法動彈,因此丁的行為亦無造成丙人身威脅之可能,故不成立搶奪罪,應論以竊盜罪較為適當。

(三) 案例三,戊趁著老闆彎下腰拿取他牌香菸時,將桌上放置的香菸取走並奪門而出,但由於香菸係放置於店內桌上,並未與老闆有人身連動關係,取走的過程中亦無造成老闆人身威脅之可能,故不成立搶奪罪,應論以竊盜罪較為適當。

(四) 案例四,己騎乘機車從一名騎乘腳踏車之婦人身旁快速騎過,並取走其掛在腳踏車把手處的錢包,此一行為係單純對物施加不法腕力無誤,再者該錢包係懸掛在把手處,快速地從身旁奪取之,可能會影響被害人騎乘腳踏車的平衡感,進而造成其人身安全威脅,故此案例確實構成搶奪罪。

五、 小結:本文認為若從上開案例的結論來看,會發現竊盜罪與搶奪罪的犯罪型態皆有存在「乘人不備」的情狀,畢竟兩罪皆以保護財產法益為主要目的,因此不單純以被害人是否不備而遭奪取財物作為判斷準則亦屬正當,畢竟被害人是否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財物遭奪取並非即必然得以防止財產法益不遭受破壞,而兩罪罪質上最大不同應在於搶奪罪多出了一個造成被害人「潛在人身安全威脅」的要素。

[1] 柯耀程,竊盜與搶奪概念的糾結,月旦法學雜誌,190期,2011年3月,頁233。
[1]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513 號,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840300%2C001&type=q&kw=,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2月4日。
[1] 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760 號,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19830400%2C005&type=q&kw=,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2月4日。(按:為求閱讀順暢,筆者將案例中的人別改為丙、丁)
[1] 高雄地方法院102訴433判決。
[1] 高雄地方法院103訴63判決。
[1] 最高法院64台上1165判決、最高法院75台上634判決、最高法院91台上6753判決。
[1] 古承宗,「公然且乘人不備」的搶奪?,月旦法學教室, 184期,2018年2月,頁20。
[1] 黃榮堅,大亨小賺,月旦法學雜誌,23期,1997年4月,頁55。蔡聖偉,搶奪行為之認定,月旦法學教室,74期,2008年12月,頁15。
[1] 吳耀宗,好心沒好報-詐欺罪、侵占罪、竊盜罪與搶奪罪之區辨,月旦法學教室,84期,2009年10月,頁1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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