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減肥的事情明天再說啦!健身房之前篇——論繼續性合約之終止

作者:曾巧儒

法學領域 - 2020/6/1 上午 11:40:19瀏覽數:628

文章引言摘要

隨著資本主義社會之開展,各項交易行為頻繁發生於日常生活中。遂衍生出諸多定型化契約,以利於企業經營者迅速與龐大的消費者族群訂定契約,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減肥的事情明天再說啦!健身房之前篇——論繼續性合約之終止

一、 前言

隨著資本主義社會之開展,各項交易行為頻繁發生於日常生活中。遂衍生出諸多定型化契約,以利於企業經營者迅速與龐大的消費者族群訂定契約,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然而,由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顯係有利於企業經營者之一方當事人。若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私法自治原則,政府或立法者本不應介入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所訂立之契約,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締約地位顯非對等,為避免消費者承擔過大之交易風險,應考慮到如何保障消費者之債權 。

申言之,若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所訂定之契約,消費者已經對於企業經營者未來之給付,部分或完全付清價款時,消費者已無不履行契約之可能,企業經營者卻有不履行契約之可能性,則雙方當事人所負擔之風險顯不相當,其法律地位顯不對等 ,本文所欲探討健身房繼續性契約即為一例,以下就筆者自擬案例事實為說明。

二、 案例事實

小花受到健美教練的推薦,和好健康健身房簽下不定期使用健身房設備之契約(下稱系爭設備使用契約)。此外,小花為了能夠參與健美教練的私人課程,另行購買兩個月的重訓課程(下稱系爭課程契約)。小花並與好健康健身房協議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給付系爭設備使用契約以及系爭課程契約(以下合稱系爭契約)之費用。嗣後,系爭課程契約所指定之教練因故離職,小花深感震驚,認為系爭課程契約已無法提供其所預想之課程內容,亦喪失使用好健康健身房設備之意願。是故,小花想要終止系爭契約。試問:小花以及好健康健身房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若好健康健身房顯有經營不善,惡性倒閉之虞,是否有所不同?

三、 相關法條

(一) 民法第264條之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為雙務契約之重要基本原則,具有擔保給付與對待給付取得之作用。對於雙務契約雙方當事人而言,係簡便而有效確保己方債權獲得履行之法律上主張,法律交易成本極低 。

(二) 民法第265條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由民法第265條之規定可以得知,若契約約定由當事人之一方先為給付,而喪失同時履行抗辯任意擔保結構之情形,得以因為他方當事人之財產顯形減少之情事變更情形,而拒絕對待給付。據此保障有先給付義務之契約當事人,具有回復擔保作用 。

四、 爭點概述

(一) 小花得否終止系爭契約?其理由為何?

(二) 若好健康健身房顯有經營不善,惡性倒閉之虞,小花得為何項主張?

五、 爭點解析

(一) 小花得否終止系爭契約,應視其所欲終止之契約係系爭設備契約或是系爭課程契約而定。

1. 小花得類推適用民法終止契約之規定以終止系爭設備使用契約。

契約訂有期限者,原則上契約當事人應受到其拘束,不得享有隨時終止權或是解除權 。惟若係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之情形,消費者已無意繼續履行系爭設備使用契約,應允許消費者隨時終止繼續性契約,以維護、貫徹消費者意志下之人格保護 。此外,消費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50條第2項租賃契約之隨時終止規定 。

2. 小花得終止系爭課程契約,惟僅得就其未上課之課程部分請求退費

小花若已參與部分系爭課程契約所提供之課程,則就此部分自不得請求好健康健身房退費。

惟既然好健康健身房因為系爭課程契約指定之教練離職,而無法依照債之本旨履行系爭課程契約,小花得主張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並就其未上課之課程部分請求退費。

(二) 若好健康健身房顯有經營不善,惡性倒閉之虞,小花得主張民法第265條之規定,拒絕給付系爭契約之費用。

若好健康健身房顯有經營不善之情形,導致訂約後其所有之財產顯著減少,有難以履行系爭契約之可能性,小花得主張民法第265條之規定,於好健康健身房為對待給付或是提出擔保之前,拒絕履行系爭契約之金錢給付義務。

[1] 陳榮傳、李智仁,「論預收款信託之法律架構與適用問題」,月旦法學雜誌,2010期3月,178期,51頁。
[1] 陳榮傳、李智仁,參閱前註,49頁。
[1] 案例事實為筆者自擬,並未指涉任何實際事件。
[1] 游進發,「預付型交易之消費者保護」,月旦法學雜誌,2019年7月,290期,6頁。
[1] 游進發,參閱前註4,10頁。
[1] 陳洸岳,「終止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權案——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裁判時報,13期,2012年2月,40頁。
[1] 游進發,參閱前註4,19頁。
[1] 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六、 結論

若小花於訂定系爭契約之後,改變心意,欲終止系爭契約。為貫徹小花意志下之人格權保護,應允許小花終止系爭契約,並且依照系爭契約債務履行之情形,請求好健康健身房予以退費。但如好健康健身房顯有經營不善,惡性倒閉之虞,既然好健康健身房已難以履行其債務,則難以期待小花負擔其金錢給付之契約義務。是故,小花得主張民法第265條,拒絕繼續給付系爭契約之債務。

 

文章標籤:

國營事業招考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