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反滲透法簡介
一、立法目的
按照反滲透法第1條之規定「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其立法背景為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全面加強對我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選舉及危害我社會秩序。故參酌其他國家之立法例,先進民主國家對於境外勢力在其境內從事滲透、破壞、干預等行為,亦先後採取立法作為加以因應。鑒於境外敵對勢力並未放棄對我武力併吞,近來更加強對我統戰滲透分化,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實已造成我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亟有必要制定反滲透法,以強化防衛及保障。
可以看的出來,反滲透法所要防堵的對象為鄰國中國,以及接受中國故共產黨統戰基金的買辦或政治人物[1],近年來中國科技進步,對世界各國之侵略模式從傳統的經濟及武力逐漸轉向到網路上,透過假新聞及訊息和他國內應之干擾,用民主的手段去顛覆民主制度,讓人防不勝防。
二、法條內容
(一)性質
從法條第3條開始,對於違反本法所要求之相關作為及不作為義務者,均會遭到罰金及有期徒刑之責難可知,所施加者為刑事制裁,反滲透法屬於刑法之特別法,因此仍受刑法總則之限制。
(二)名詞定義
本法最主要的防範對象為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前者意義乃: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後者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等等。(第2條)
(三)禁止之行為
1.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
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第3條)
2.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
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2]。(第4條)
3.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
行為。(第5條)
4.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第6條)
(四)加重處罰
第7條規定,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為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及公民投票法第五章規範妨害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行為之刑責規定,倘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之者,因對選舉及民主法治之危害重大,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五)法人之處罰
第8條規定,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國家要以刑法處罰之對象及行為須透過法律明定,因此本條將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為被禁止之行為,將責任歸責於其負責人,以免團體高層以團體名義觸法而規避刑事責任。
(六)處滲透來源及再滲透之處罰
第9條規定,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本條所處罰之對象為滲透來源,而後段為被滲透者將其任務再「外包」給其他下游組織,下游團體之處罰,立法目的為受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中間人,具有相同之違法性,亦應予以處罰,爰明定本條之規定。
(七)自首條款
第十條規定,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立法目的為違反本法之行為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且因具隱密特性,為鼓勵犯本法之罪者認罪以降低偵查之難度,並減少對國家之危害,爰訂定本條之規定。
(八)機關義務
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立法目的為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本法所定情事者,應有舉發之義務,爰明定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三、言論自由之檢討
究竟反滲透法之立法到底有無錯漏,目前學說文章付之闕如,反而是網路及媒體上已充斥著正反兩面琳瑯滿目的意見,惟撰文者大多具有強烈之意識形態以及不是法律背景,文章內容亦多不以法律專業角度出發,對於考試之寫作及臨場應用較無幫助。
故筆者嘗試對反滲透法加以評析,其實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本文認為反滲透法的戰場應涉及人民「參政權」侵害之討論,因為從第3條以下所被禁止之行為中,對於特定政治人物之資助、宣傳及造勢之行為,不外乎人民參與政治之實際表現,對於該種行為加以限制,所需討論者應為參政權。
又本法所禁止者,從大法官的雙軌理論來看,屬於非針對言論自由之限制,因為法所不許之行為乃「收錢」,之後幫敵對勢力宣傳或幫敵對勢力所喜愛的政治人物及團體宣傳,並非與言論自由有直接相關。
最後,有關法人的責任是否可以歸責於法人之負責人,究竟要以法人之責任能力為依歸,又或者負責人可以自己主張阻卻罪責、阻卻違法事由,仍須實務學說家以釐清。
反滲透法對言論自由的衝擊(下)
作者:蘇詣倫
法學領域 - 2020/5/30 下午 04:10:49|瀏覽數:940
文章引言摘要按照反滲透法第1條之規定「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其立法背景為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全面加強對我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選舉及危害我社會秩序。故參酌其他國家之立法例,先進民主國家對於境外勢力在其境內從事滲透、破壞、干預等行為,亦先後採取立法作為加以因應。鑒於境外敵對勢力並未放棄對我武力併吞,近來更加強對我統戰滲透分化,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實已造成我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亟有必要制定反滲透法,以強化防衛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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