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此外,經常可見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以及金融機構分別締結買賣契約以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情形。若企業經營者經營不善,則消費者是否仍得向所貸款之金融機構主張民法(下同)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遂有疑義,筆者將於文中探討相關議題。本文涉及現行新興之交易型態,攸關消費者權益至鉅,不論是否為考生皆建議加以了解。
- 案例事實[2]
- 爭點概述
- 該項定型化預付條款之效力為何?
- 小花得否拒絕給付會費?小花得否依其對於窩俊健身房之抗辯向金融機構主張?
- 爭點分析[3]
- 該項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無效
- 小花得否主張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會費,應視小花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而定
- 小花向窩俊健身房簽訂買賣契約後,由窩俊健身房將債權讓與金融機構
- 小花分別向窩俊健身房與金融機構簽訂買賣契約以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情形
- 結論
[1] 楊淑文,「預付型商品與結合契約之抗辯延伸」,月旦法學雜誌,2019年4月,第287期,101頁。
[2] 案例事實為筆者自擬,並未指涉任何實際事件。
[3] 前揭註1,100-122頁。
[4] 前揭註1,102頁。
[5] 筆者建議考生將民法第247條之1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共同閱讀之,此二條文皆為定型化契約無效之規定。
[6] 前揭註1,120-121頁。
[7] 前揭註1,121頁。
[8]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甲說。
[9]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10]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乙說。
[11]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小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
[12]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地15號。
[13] 債之相對性原則為民法上重要用語,建議考生記憶之,是為考試上務必寫出之專業用詞。
[14]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小上字第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