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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瞌睡車禍事件之自動駕駛神功護體,誰能奈我何?

作者:曾巧儒

法學領域 - 2020/5/30 上午 11:04:58瀏覽數:998

文章引言摘要

數位時代來臨,道路汽車駕駛也朝向自動化發展。現行科技並不止步於輔助駕駛之工具,而更進一步朝向無人駕駛之型態發展中 。有學者認為應同時考量自駕車產業發展之可能以及交通事故受害者之權益等等各方面狀況,權衡各種利益衝突之情形,透過保險制度保障相關受害者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利,亦不過度限制自駕車系統之發展與應用 。

打瞌睡車禍事件之自動駕駛神功護體,誰能奈我何?
  • 前言
數位時代來臨,道路汽車駕駛也朝向自動化發展。現行科技並不止步於輔助駕駛之工具,而更進一步朝向無人駕駛之型態發展中[1]。有學者認為應同時考量自駕車產業發展之可能以及交通事故受害者之權益等等各方面狀況,權衡各種利益衝突之情形,透過保險制度保障相關受害者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利,亦不過度限制自駕車系統之發展與應用[2]

本文將依照自駕系統使用之情形,而分別探究所涉及之相關民事責任,應由自駕車駕駛人或是自駕車製造商所承擔。亦將說明關於自動車相關之責任保險問題,涉及到應由何人投保之保險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之爭議。
  • 自駕系統介入之程度及其所衍生之相關民事責任
關於自動化駕駛系統(下稱自駕系統)之介入程度之不同,主要分為屬於輔助性質之自駕系統(下稱輔助自駕系統)以及擔任駕駛人之自駕系統(下稱駕駛人自駕系統)[3]
首先,屬於輔助性質之自駕系統之情形,基本上駕駛人仍須操控方向盤,系統僅具有自動停車、駕駛人未加以注意時,系統將作出提醒之輔助功能[4],若發生車禍,仍應由駕駛人負擔民法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5]
其次,而擔任駕駛人之自駕系統之情形,駕駛人得不操控車輛,惟發生危險或危急狀態時,系統將提醒駕駛人改為手動駕駛[6],自駕行駛中若需要駕駛人馬上接管時,接管之反應若不足,則駕駛人可能需要負擔故意或是過失責任[7]
最後,如駕駛的行為以及行進方向係由自駕系統掌控[MO使1] 之情形,發生事故時,則涉及自駕車製造商之民法第191條之1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契約損害賠償中的產品瑕疵責任或是不完全給付[8]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9]之產品責任[10]。然自駕車車輛製造時,車輛本身以及其系統設計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是專業水準可以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則自駕車製造商得主張最高科技水準之抗辯,以作為免除其產品責任之依據[11]
  • 自駕系統之自駕車相關保險議題之探討
依照現行規範之下,應由汽車所有人以及交通事故加害人作為要保人,投保可能之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然而,於自駕系統問世後,駕駛人之責任已由駕駛行為轉換為維護車輛之行為。此外,自駕車產品涉及之責任保險,可分為自駕車產品責任險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12],筆者認為基於保障車禍被害人之目的,以及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基本保障順位,應使上述二者保險同時並存[MO使2] ,以達到最大的保護程度。且未來立法方向上宜考慮擴大投保義務人至自駕車之汽車製造商以及其供應商[13]

而在交通事故中,應由肇事者或汽車製造商賠償損害,故仍應由終局損害賠償義務人投保責任保險[14]。由保險公司按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向負擔終局損害賠償義務之人求償。另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之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人若以自付醫療費用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可代位行使向強制汽車保險請求給付[15]
  • 案例事實
小明使用安裝自駕車系統之自駕車行駛於公路上,然而小明近期過度加班,起早貪晚得超時工作,竟不小心於路途中打瞌睡。此時,忽然闖出一名婦人,當時天色昏暗,婦人從陰影中竄出到撞上,不過短短 2、3 秒,就這樣發生車禍悲劇。婦人因此受到嚴重創傷,住院治療期間達一個月,並受有停止工作之勞動力損失[16]
  • 爭點分析
  1. 於本件交通事故情形,應由何人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使用自駕車系統之自駕車保險種類為何?保險公司得否向侵權行為人如數求償?
  • 案例解析
  1. 若小明係使用輔助自駕系統,由於該系統僅提醒駕駛人行駛應注意事項,則駕駛人仍為小明,應由小明負民法第民法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小明係使用駕駛人自駕系統,來決定駕駛行為以及行進方向之,則應由自駕車製造商負民法第191條之1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買賣契約損害賠償中的民法第354條[MO使3]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是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產品責任。
  2. 使用自駕車系統之自駕車保險種類為自駕車產品責任險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充分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之權益,應使此二者保險機制同時並存。保險公司得按保險法第53條第1項[17]之規定行使保險代位之權利,避免交通事故之被害人受到雙重填補之不當得利之情形發生。
 
[1] 黃銘傑,自駕車對現行汽車事故法律責任之挑戰與回應,月旦法學雜誌,2019年5月,288期,54頁。
[2] 汪信君,自駕車時代汽車責任保險之應有風貌,月旦法學雜誌,2019年5月,288期,64頁。
[3] 註2,60頁。
[4] 註1,55頁。
[5] 註2,60頁。
[6] 註1,55頁。
[7] 註1,56頁。
[8] 註2,60頁。
[9]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10] 註1,56頁。
[11] 註1,56頁。
[12] 註2,64頁。
[13] 註2,64頁至65頁。
[14] 註2,65頁。
[15] 註2,65頁。
[16] 改編自網路新聞:Uber撞死人原因揭曉!自駕車其實有測到人,但卻因「這設定」自行判斷不閃開、釀下大禍(網址: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35384,最後瀏覽日:2019年12月11日)
[17]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MO使1]哪一種系統?還是兩種都是
 [MO使2]現行實務應該都是並存吧!?
 [MO使3]第三人非買賣契約當事人,如何主張?
此處是否是小明得為主張?
如此是否須作區分
小明:買賣契約+消保法
婦人:侵權行為+消保法(第三人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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