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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制

作者:陳萱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2:46:39瀏覽數:112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4 節夫妻財產制中得知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4 節夫妻財產制中得知:


一、法定財產制:

1.未向法院辦理約定財產制者,則視為採取法定財產制。

2.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夫妻對於自己的債務各自負清償的責任,這是和分別財產制相同之處。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一方 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民§1030 之 1)此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此權利具有專屬性,專屬於「配偶」,且不得讓與 、繼承。

 

二、約定財產制:

1.若夫妻沒有以契約定立夫妻財產制,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2. 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才完成手續。

文章標籤:

一般行政 公民 初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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