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兒虐事件頻傳,造成社會民怨高漲,行政院會於(108.03.14)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將嚴懲對兒少不當行為,期待用重罰嚇阻犯罪行為。針對本次修正草案的重點,聚焦4大面向,包括:1.當兒少行方不明或遭受危險,明定司法及早介入;2.建立兒少機構退場機制,防堵不適任人員;3.引進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調查機制,蒐集兒童死亡多面向資料;4.嚴懲加重對兒少不當行為的罰鍰上限。藉此,需思忖本次兒少保修法預防政策,是否能真正有效遏阻或降低兒虐事件的一再發生。
一、兒虐事件頻傳
首先,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來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皆有增加趨勢,由 2012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有3 萬 1,917 件至 2016年上升 4 萬 2,138 件,平均每年有 22.6 名兒少因為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嚴重虐待,或是殺子自殺事件波及而致死。冀此數據顯示,因目前家庭支持系統脆弱及社會安全網疏漏或相關法制配套措施不足等因素,才導致兒虐事件頻傳。探討兒虐事件發生因子,大部分皆因原生家庭存在多重問題,包括:貧窮、負債、失業、酗酒、吸毒、精神疾病、婚姻衝突、未成年懷孕、家庭關係混亂、疏離,或年輕父母等風險因子,再加上這些家庭成員間可能存在既有的衝突或暴力等情況,以致於無法有效遏止或改善,將造成家暴或兒虐事件的一再重覆發生。思忖,逐年增加的兒虐事件,正凸顯兒少本身因缺乏自我保護、亦無法獨力生存且不懂得對外求救,以致所遭受的傷害非常嚴重,甚至遭致死亡。
二、兒少修法重點
針對本次修正草案的重點,聚焦4大面向,其修法重點包括:
1.當兒少行方不明或遭受危險,明定司法及早介入;當社工查訪困難或孩子行蹤不明,經警察機關尋查不到時,涉有犯罪嫌疑,都可報請檢察機關介入,加強處理效率,但此措施將大量增加警檢機關的業務量,是否造成警檢人力吃緊,將是後續持續追踨問題。
2.建立兒少機構退場機制,防堵不適任人員,機構評為丙丁等處以3至30
萬,必要停辦或廢止許可證,草案新增托嬰中心強制加裝監視器,並對曾違法虐待、遺棄兒少者建立資料庫,加速淘汰不適任人員,但是,提高罰鍰、加裝監視器是否能達到嚇阻作用,值得驗證。
為了防堵不適任人員流竄,對違反《兒少法》特定禁止行為者,建立資料庫,供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查閱;現職人員有法定不適任情形,也應立即停止職務,違反者最重可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3.引進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調查機制,蒐集兒童死亡多面向資料;引進英國「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調查」制度,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藉由科學調查了解兒童死因方式和原因,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4.嚴懲加重對兒少不當行為的罰鍰上限,由現行5倍提高到10倍,最重可處60萬罰鍰。包括供應酒、檳榔給兒少、對兒少有特定禁止行為、執行職務人員未立即通報,以及兒少機構對兒少不當行為,最重可處60萬元罰鍰。
三、兒虐死因回溯
根據長庚醫院大數據分析中心回溯分析,從2000至2015年健保資料庫「台灣兒童到院前心肺停止」結果發現,15年中,台灣共有5,226例兒童到院前心肺停止,其中有102 位(1.95%)是被謀害的,另外291位(5.57%)則死因不明。此問題凸顯兒童死因是受虐至死亦或是自身身體狀況?因我國目前沒有法定兒童死因回溯機制,造成大多數的兒童死因不明,造成兒虐致死案件黑數極高。有鑑於此,本次兒少權法修法,增加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機制,針對死因不明的兒童均需要檢方相驗與解剖,希望以增加施暴者的壓力及追究刑責的方式,減少未來兒童虐待或疏忽導致死亡案件的增加。
四、結論
因應層出不窮的兒虐事件,衍生本次兒少權法部分條文的增訂或修正,探討其目的乃為解決或降低兒虐事件的發生,然而,一昧採取加重其刑或罰責等嚇阻方式,真的能對兒虐危險因子對症下藥? 其效能值得後續追踨檢驗。反思,從Braithwaite的明恥整合理論,讓施暴者因社會非難(Social disapproval),訴諸於其良心苛責,在個人感到羞恥或被他人責難感到羞恥時,使其具有「羞恥化」的效果,從內在認知基模體會自身行為的錯誤,是否才能真正遏止犯罪行為一再發生。最後,攸關兒少人身安全相關議題,需跨部會整合及多軌並行,畢竟,孩子的安全不能等,需以犯罪預防概念,達到保護兒少安全之目的。
從兒童「死因回溯」談兒少保修正草案相關議題
作者:黃金果
勞工社會領域 - 2019/8/14 下午 06:30:43|瀏覽數:2946
文章引言摘要有鑑於兒虐事件頻傳,造成社會民怨高漲,行政院會於(108.03.14)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將嚴懲對兒少不當行為,期待用重罰嚇阻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