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要變瘦,健身房就倒閉了,我該怎麼辦?
文 / 曾巧儒
律師高考及格、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一、前言
近年來自我精進的風氣日益興盛,大家無不趁著工作或是上學的餘裕充實自己的生活。不論是語言學習、身材雕塑或是電腦課程等等,消費者可以選擇眾多服務或是課程以成為更好的自己。但是企業經營者為了資金運作上的便利,往往以優惠方式促使消費者預先購買服務或課程。且企業經營者已預先考量到消費者之資力有所不足,於是企業經營者和金融業者聯合促銷,提供金融機構之貸款條件,亦限定該筆貸款僅得作為給付該項服務或課程之用途 。
此外,經常可見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以及金融機構分別締結買賣契約以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情形。若企業經營者經營不善,則消費者是否仍得向所貸款之金融機構主張民法(下同)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遂有疑義,筆者將於文中探討相關議題。本文涉及現行新興之交易型態,攸關消費者權益至鉅,不論是否為考生皆建議加以了解。
二、案例事實
上班族小花行經路口拿到窩俊健身房發放之傳單,對於傳單上所敘述之健身課程以及健身器材驚為天人,思及出社會後每天坐在辦公桌前,且三不五時和友人聚餐,於是身材愈發福態。痛定思痛,小花決定接受窩俊健身房所提供之分期付款方案,以優惠價格享受終身會員制度之課程以及健身設備。孰料,兩年過去了,小花還來不及踏入窩俊健身房,窩俊健身房便因資金周轉不善而倒閉。而小花竟然需要繼續支付分期之貸款,仔細查看合約上的細小字體,敘明簽約之消費者同意放棄第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爭點概述
(一)該項定型化預付條款之效力為何?
(二)小花得否拒絕給付會費?小花得否依其對於窩俊健身房之抗辯向金融機構主張?
四、爭點分析
(一)該項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無效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係為確保雙務契約之對價交換義務之履行,不應允許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不利於他方當事人之排除或偏離之規定。故按第247條之1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該項定型化契約條款使小花拋棄其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其效力為無效。
(二)小花得否主張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會費,應視小花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而定
1. 小花向窩俊健身房簽訂買賣契約後,由窩俊健身房將債權讓與金融機構
基於債之關係的同一性原則,債權於經讓與第三人後,抗辯事項亦須繼續存在於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此,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以及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本為同一債之關係,消費者對讓與人之抗辯事由自得對於受讓人金融機構主張。若金融機構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排除第299條關於債之關係之抗辯於讓與時之效力維持原則 。
故本件實屬契約當事人地位之法定承擔 ,小花仍得主張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2. 小花分別向窩俊健身房與金融機構簽訂買賣契約以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情形
有實務見解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消費者不得執對價關係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資金關係之當事人。且消費者以現金為一次性繳付費用,需自行承擔風險,而向金融機構貸款繳付者,本質上並無重大差別,若轉由金融機構承擔此風險,難認符合事理之平。
另有實務見解認為企業經營者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為廣告內容,並且向消費者介紹並提供貸款資料時,消費者同意貸款條件並且購買服務或商品,該企業經營者與金融機構就該交易於經濟上存在緊密關係 ,並無為維護交易安全而必須承認債務人之抗辯中斷之情形。是故,應認為買賣契約以及消費借貸契約互有履行及效力上之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由對抗金融機構。於此情形,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就債之相對性原則的適用予以限縮,並非法所不許。
筆者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不應由消費者承擔企業經營者倒閉而債務不履行之風險,且金融機構對於契約內容已可預見,並無需保障之交易安全,故應認為小花得向金融機構主張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五、結論
本件定型化契約條款使小花拋棄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有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故該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因而無效。若窩俊健身房將債權轉讓與金融機構,則基於債之關係的同一性,小花仍得主張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若小花自始分別和窩俊健身房及金融機構分別簽訂買賣契約以及消費借貸契約,此二契約互有履行及效力上之牽連關係,應認小花仍得對金融機構主張第264條,依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限縮債之相對性原則,始得以充分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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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變瘦,健身房就倒閉了,我該怎麼辦?/曾巧儒
作者:國考研究計畫
法學領域 - 2019/12/31 下午 01:48:33|瀏覽數:858
文章引言摘要若企業經營者經營不善,則消費者是否仍得向所貸款之金融機構主張民法(下同)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遂有疑義,筆者將於文中探討相關議題。本文涉及現行新興之交易型態,攸關消費者權益至鉅,不論是否為考生皆建議加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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