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約(IFR S 17)
會計準則中最新鮮,也被金融業視為最大挑戰的 IFRS17,於台灣將於 2024 年或 2025 年上路,其原定生效日為 2021 年 1 月 1 日,此公報將取代目前 IFRS4,此 適用將對保險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波蘭。
在新公報下,於資產負債表達上 IFRS17 要求保險業對保險合約與再保險合約所 產生之資產負債應分開表達。於衡量認列上,保險合約採一般模型進行衡量,在 其中折現率、未來殖利率、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值皆須經過精算,方能反映於財 務報表之上。於表達內容上,預估性質的保險收入(其需扣除保單中相關產品的 現金值、期滿給付、存續給付),將替代實際收取保險費所認列的保險收入。由於 新舊保險公報收益費損認列大相逕庭,其挑戰者我國保險業如何於時效內完成結 帳以確保正確資訊。 在過渡日之衡量,原則採用追溯調整法;若不可行,則採修正後追溯調整法或公 允價值法。
過往保險公報下之盈餘型態趨於平穩化,但採用 IFRS17 下之盈餘型態,可能會 呈現 M 型化,亦即盈餘型態將過於集中。原始認列時,立即認列直接簽單的虧 損性合約,然而再保險合約之收益則於保障期間內攤為損益(該期間可能為終身)。 且因為只能適用一般模型衡量或分攤保費法處理,亦限制適用變動收費方,此將 造成會計之不一致。 在該公報中,損失立即認,收益逐期分列,且須立即提列虧損性,將導致於目前 低利率市場中的台灣市場,將應重新評估計算損失,且應提足準備金,也就是目 前將很可能面臨準備金提列不足之狀況,故相關主管機關要求保險公司若需增加 準備金,則應逐步完成,此次改變的影響甚為巨大,為了能應新公報的到來,保 險業應盡快檢視所有保險合約且盡速修正現行結帳制度,以更具彈性及整密的對 應未來售出的新保單,提前做好因應以利接軌 IFRS17 保險合約公報。
會計準則|保險合約(IFR S 17)
作者:柏威
商科領域 - 2020/1/15 下午 02:28:15|瀏覽數:1652
文章引言摘要會計準則中最新鮮,也被金融業視為最大挑戰的 IFRS17,於台灣將於 2024 年或 2025 年上路,其原定生效日為 2021 年 1 月 1 日,此公報將取代目前 IFRS4,此 適用將對保險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