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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一部上訴—論再審及管轄法院相關問題

作者:辛珮群

法學領域 - 2023/9/8 上午 09:49:01瀏覽數:405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48條於2021年6月修正後,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修法後針對法律效果部分得允許一部上訴

1.前言—問題意識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48條於2021年6月修正後,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修法後針對法律效果部分得允許一部上訴,然實務上卻衍生出許多適用上之爭議,包括與傳統上「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是否生不相容的問題,以及當事人未主張上訴部分是否發生移審效力,續而影響其既判力及關於非常救濟程序再審法院管轄之問題,且觀第426條再審管轄法院之規定,並未隨一部上訴一併修正。本文欲從簡單案例出發,就同一案件針對法律效果部分合法提起一部上訴後,倘二審法院就合法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後,發現原審(第一審)判決事實基礎錯誤,若得提起再審之人欲聲請再審時,再審管轄法院究竟為第一審法院亦或第二審法院進行說明。

2.案例演練

甲於車站偷竊電動自行車,案經偵查起訴後,一審法院認甲犯加重竊盜罪,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一併宣告沒收該部電動自行車。檢察官未提起上訴,然甲認量刑過重而就量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二審法院改判一年有期徒刑併宣告兩年緩刑。判決確定後,甲之配偶乙委任律師A,主張本案電動自行車失竊地點並非為於車站內,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試問本件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

3.判決一部上訴

第348條修正前,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而當事人究竟為一部抑或全部上訴?係以有無具體聲明,並對照上訴書狀所載上訴理由據以判斷。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修正第348條規定,將舊有擬制全部上訴之規定刪除,而倘若難以判斷上訴範圍,法院應為適度闡明以盡其照顧義務。

4.法律效果部分一部上訴

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詳言之,上訴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書狀所敘理由指摘原判決認識用法違誤者,即使對於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並未表示不服,基於罪刑不可分,即便修正後,仍應依第348條第2項本文規定,該未聲明不服之部分均為上訴範圍。此為上訴不可分原則的正常適用。

然倘上訴權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書狀所敘理由僅針對原審判決所為關於刑、沒收或保安處分聲明不服,且檢察官亦未就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部分之罪提起上訴,則原審認定事實之刑責部分,即不在上訴審審判範圍,亦即不發生移審的效果。此則為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係基於「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等之考量。

5.論罪部分先行確定

合法上訴會使判決產生移審的作用,針對原本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的合法一部上訴,也會使原審判決在上訴人所聲明不服的範圍內發生移審的效果,並且,在此移審範圍內阻斷原判決之確定,稱為「部分既判力」。而應注意者為,此種部分既判力僅具有訴訟內部拘束效力,而非訴訟對外效力。換言之,即便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不生移審效力而在第一審確定,然整個案件必須等到全案確定後才會產生全案既判力,此時才具有外部拘束力。因此,上訴人只針對原審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聲明不服時,論罪部分雖因不生移審效果而於第一審確定,然此所謂「確定」僅係指第二審法院審理範圍應受拘束,限於經移審的部分,亦即僅具訴訟內部效力,整個案件仍須待上訴部分經判決確定後始告確定,因此若當事人基於有再審事由欲提起再審救濟時,仍必須等到全案確定生全案既判例時始為允許,此亦可見第420條第1項關於再審程序要件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其中「有罪之確定判決」,即指全案而言。故即便當事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不發生移審效果而於第一審確定,當事人也不得就此部分提起非常救濟程序。

6.再審管轄法院

第426條第1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雖明文規定一部上訴再審管轄法院,然本條項係針對數個案件的情形。而關於單一案件一部上訴再審法院管轄問題,並未隨同第348條修正一併修法,故關於一部上訴再審管轄法院,仍應回歸適用第426條第1項規定。

而既然已確立在當事人僅就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未聲明不服之部分倘無第348條第2項本文的情形下,不生移審效,於原審即告確定,然此時所產生的確定,係「部分既判力」,僅具有內部拘束力,拘束第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全案仍須待當事人聲明不符的部分經上訴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告確定,亦即產生全案既判力,此時才是再審法定要件所稱之「有罪之確定判決」。回到管轄法院的問題,第426條第1項規定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本條項所稱之「原判決之法院」,係指整個案件的最後事實審法院,因此若經合法一部上訴部分於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全案事實係於第二審始全部確定,因此第二審法院才是全案的最後事實審法院,亦為本案的再審管轄法院,此時欲提起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7.案例分析

同一案件對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合法提起一部上訴,而第二審法院就合法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後,全案始告確定。因此,再審所謂「有罪之確定判決」指第二審法院之確定判決。本案第二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再審亦必須向其為聲請始為合法。因此,甲之配偶乙委任律師A聲請再審,依第426條第1項規定,管轄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8.給考生的叮嚀

《刑事訴訟法》關於一部上訴的規定雖參考過去學說上得僅就法律效果部分單獨提起救濟進行修正,然而在實務適用上衍生出諸多問題,本文聚焦在合法一部上訴後關於判決何時確定,以及後續再審管轄法院問題進行說明,雖關於再審管轄法院規定未隨同一部上訴進行修正,然往後考生若遇到類似考題,只要能推論出全案確定的時點及法院,此一問題實毋庸仰賴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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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石炎(2022),《刑事訴訟法論》,修訂十版,頁551。

2.同前註,頁551。

3.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4.朱石炎(2022),前揭註1,頁553。

5.參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理由第3點。

6.林鈺雄(2023),〈科刑一部上訴與再審管轄法院〉,《月旦法學教室》,247卷,頁23。

7.同前註,頁23。

8.同前註,頁24。

9.同前註,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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