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考試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二題

作者:簡紹恩

法學領域 - 2022/1/8 下午 03:01:55瀏覽數:796

文章引言摘要

甲因涉犯強盜罪嫌遭檢察官乙依法拘提到場。乙在下午 10:40 以甲有逃亡之虞向法院提出羈押甲的聲請,法官丙收到羈押聲請後立即開始訊問審查,至隔日凌晨 0:30 完成審查並核發押票。

《考題難易》:★
《破題關鍵》:我還真的不知道沒有看到拘捕時間,要怎麼判斷合不合法,這題出的有點爛。
【擬答】
(一)乙聲請之程序合法,然是否超過24 小時之期限則未知
1.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93)。
2.準此,既乙合法逮捕,且乙已提出合法羈押事由,故其聲請合法。
3.然,題示未載拘捕之時間,故無從判斷時間上是否合法。
(二)審理時間不計入24 小時,故跨夜始羈押,不影響合法性
1.現行法僅規定檢察官應於拘捕後24 小時內聲請羈押,卻未規定法院決定羈押之期限,故縱令法官隔夜始羈押(或甚至審理了72 小時後始決定羈押),其羈押程序仍為合法。
2.是以,有關羈押審查期限,有待立法者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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